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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OP-00-54 交通安全管理程序
6/A/2006 MSOP-00-54 交通安全管理程序目的加强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操作水平,确保交通安全。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有车单位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3 术语
车辆:指公司所属能在道路上行驶的各类机动车,包括汽车、电瓶车、拖拉机、摩托车、轮式专用机动车和履带式专用机动机械等。4 职责
4.1 安监部负责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负责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处理、统计和上报工作。
4.2 机械部负责机动车辆的购置、挂牌、过户、报停、年审以及驾驶人员办证、年审的管理工作。
4.3 人力资源部负责厂内驾驶人员的培训、取证及年审工作。
4.4 机械公司负责机动车辆挂牌、过户、报停、年审以及驾驶人员办证、年审的具体工作。
4.5 各有车单位负责本单位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一般及以下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5 程序 5.1 车辆管理
5.1.1 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均须在机械部登记建档;凡挂有机动车牌照的车辆,必须在机械公司登记建档,以便集中管理。
5.1.2 车辆养路费、运管费、货运基金、车辆保险等费用的缴纳及车辆入户、转籍、过户等工作由机械公司负责办理;各户籍机动车、驾驶员年度的检审及其他证件的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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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A/2006 应鸣喇叭警告;夜间行车应打开前照灯和后尾灯;压路机还应有反光标志;大型平板车拉运笨重物件时,白天应悬挂红旗,夜间应开前后灯。
5.1.15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能见度小于50米时),非紧急情况下车辆不准外出。5.1.16按国家规定达到报废标准及维修费用过高并不能保证安全行车的机动车辆,必须停止使用,执行MSP-00-12《机械设备控制程序》之5.12条款。5.2 驾驶员管理
5.2.1 专职机动车驾驶员须经公司车管部门考核合格,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执照后准许上岗。外聘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正式驾驶证,经安监部和专业工程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全部考试合格后方可准许上岗。未经考核、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外聘驾驶员。小客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五年以上安全驾驶资历,客货车三年以上安全驾驶资历。厂内驾驶人员的培训、取证和年审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组织进行。
5.2.2 所有专职机动车驾驶员都必须在安监部和各所属单位登记建档。有车单位的领导、安全及技术管理人员等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未经公司批准,严禁驾驶机动车辆。
5.2.3 公司所属车辆,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不准外单位驾驶员和本公司未经批准的有证人员驾驶。专职驾驶员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5.2.4 严禁无证人员驾驶车辆。
5.2.5 凡不按规定、无故不按时参加年审、脱审的驾驶员一律由本人自费办理年审手续。
5.2.6 任何驾驶员不得私自动用车辆,不得私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5.2.7 新入厂驾驶员,如从事驾驶工作不满一年的,不能单独驾车。
5.2.8 严禁酒后驾车,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5.2.9 驾驶员在驾车前和驾车中不得服用有碍安全行车的药物。如镇静、催眠、镇痛、抗高血压、抗过敏、镇咳、止喘等药物。
5.2.10各单位领导、驾驶班长要了解每一位驾驶员的作息习惯,引导驾驶员养成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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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A/2006 要求改变行车路线和地点办理私事,驾驶员有权拒绝;如因公需要改变行车路线和地点,驾驶员可以服从,但必须及时向车辆调度反映情况。
5.4.2 机动车外出必须携带有效证件,凡因证件问题扣罚,一律由驾驶员本人承担经济责任。
5.4.3 凡驾驶室内配有安全带的车辆,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扎上安全带,副驾驶座位和后座有安全带的(轿车、皮卡和其他客车),驾驶员应要求乘员扎上安全带。5.4.4 货运车辆、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罐车、拖拉机不得人、货混载。
5.4.5 在运输超长、超载、超宽、超高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的设备前,责任单位要组织安全、技术人员编写安全运输措施,并作好运输前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底,需要办理有关超限等手续时,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并提前通知有关部门办理投保。5.4.6 运输超大、重要设备,路上行驶时每车安排两人,必要时安排班长或安全员随行;厂内运输时,安监部、承运单位都要派人到现场监护、指挥。
5.4.7 货运车辆装载货物,必须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盖严密,不得在运输途中散落路面。
5.4.8 因违反交通法规被交通管理机关处罚的费用自理。5.5 道路管理
5.5.1 此处所指的道路,是指公司驻地内道路和施工工地厂区通往生活区的道路(厂区与生活区不在一处的除外)。
5.5.2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司/项目部批准,不准占用道路停放车辆、堆物作业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5.5.3 因施工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时,须经工程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5.5.4 除公安保卫部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准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点拦截、检查车辆。5.6 事故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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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A/2006 5.7.3 专职驾驶员若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处以100元罚款。5.7.4 对私自动用车辆和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者,除按规定补交运费外罚款100-200元;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负主要责任者,一切费用自理;情节严重的,职工下岗培训3-6个月,外聘人员辞退。
5.7.5 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经查实给予200元经济处罚;发生交通事故下岗培训3-6个月,费用自理。
5.7.6 酒后驾车者,对当事人处以500元罚款,下岗培训3个月;如果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的,职工下岗培训6个月,外聘人员辞退。5.7.7 人、货混载者,对当事人处以50元罚款。5.8 奖励
5.8.1 对交通安全管理中成绩突出、杜绝交通事故发生的单位,可申报公司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年终给予奖励。
5.8.2 根据安全考核情况各单位每年要进行优秀驾驶员的评比、表彰工作,特别优秀者可推荐为公司级或局级先进。
5.8.3 连续行驶30万公里无事故或成绩特别突出的驾驶员,公司授予标兵称号并给予重奖。5.9 其他
5.9.1 公司各有车单位可以根据本程序制定具体实施办法。5.9.2 对交通事故的预防参见MSOP-00-60《交通事故应急预案》。6 相关文件清单
MSP-00-12《机械设备控制程序》 MSOP-00-60《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山东电力系统交通事故处罚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