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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
工作情况进行自查的通知
内部传真(2008)第36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
2007年9月和1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分别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两个《意见》),为进一步推动两个《意见》的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也分别出台了文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今年年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对两个《意见》的落实情况开展督查。为此,省司法厅专门发文(浙司办[2008]62号),要求各地近期对贯彻落实两个《意见》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请各地按照文件要求,做好部署,对照文件逐项梳理,按期完成自查工作并做好总结。自查报告要全面反映当地近年来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工作取得的成绩;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理清下一步工作思路和措施。报告请于9月20日前报送至宁波市司法局基层处。
附件:浙司办[2008]62号文件
宁波市司法局
二OO八年九月十日
附件:
关于对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情况进行自查的通知
浙司办〔2008〕62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2007年9月和1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分别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两个《意见》),对于不断加强和规范我省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推动两个《意见》的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在年底前对两个《意见》的落实情况开展督查(通知另发)。为此,省厅要求各地近期对贯彻落实两个《意见》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面部署。自查工作既是对各地近年来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全面检验,也是为了迎接、配合督查工作的需要,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应尽快就自查、督查有关情况和要求,向党委、政府作一次专门汇报;要积极与法院、财政、发改、人事等部门协商、沟通,制定自查方案,组织专门力量,开展自查工作。各地的自查工作务必做到全面、细致,要将自查与拾漏补缺相结合、与不断推进司法所建设和调委会工作相结合。
二、对照要求,逐项梳理。自查工作以两个《意见》为依据,围绕省厅近期的工作部署,特别是年初印发的《浙江省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保障民生五年行动计划》中确定的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要求进行(具体内容另附)。要紧紧抓住保障机制建设、专项编制清理、基础设施建设、人员力量配备、业务工作开展等重点内容开展自查。对于尚未落实的工作和存在的问题,要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同时,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分析原因,提出针对性措施,尽快加以落实。
三、按期完成,认真总结。自查工作在9月30前完成。自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应进行认真总结,并在10月5日前向省厅呈交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全面反映当地近年来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工作取得的成绩;要实事求是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理清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和将要采取的措施;要积极献言献策,特别是要形成事关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长远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自查贯彻落实两个《意见》情况的主要内容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自查贯彻落实两个《意见》情况的主要内容
一、司法所建设
(一)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当地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精神,在加强司法所建设工作中落实责任、履行职责情况。
(二)组织建设情况:司法所设立及立户列编情况;直属司法所建设情况等。
(三)队伍建设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配备、培训情况;司法行政编制清理、使用情况;双重管理体制运行情况;近年来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奖惩情况等。
(四)制度建设情况:司法所岗位目标责任、政治和业务学习、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业务登记、检查、统计和档案管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党风廉政建设等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司法所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办事程序上墙情况等。
(五)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落实情况;经济欠发达地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项目完成情况等。
(六)经费保障情况:司法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普法依法治理等专项经费保障情况等。
(七)职能作用发挥情况:司法所全面履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法律援助、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服务等各项职能情况。
二、人民调解工作
(一)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当地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精神,在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中落实责任、履行职责情况。
(二)组织建设情况:村、居(社区)和乡镇(街道)调委会建设情况;企业、经济开发区、大型集贸市场、外来人口聚居区、毗邻跨界地区等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情况等。
(三)队伍建设情况:人民调解员选任、聘任情况;分级培训制度落实情况;法官担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员、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旁听、从人民调解中推荐人民陪审员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等。
(四)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情况:人民调解与信访工作、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良性互动机制深化完善情况;矛盾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集中排查调处及与之相配套的信息反馈、情况通报制度落实情况等。
(五)业务规范化建设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岗位责任制、重大纠纷讨论、例会、学习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标准化格式文书使用情况;报表等相关材料报送情况;矛盾纠纷调处率和调处成功率等。
(六)基础保障工作情况:人民调解指导管理工作经费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落实情况;人民调解财政补助、计件奖励的“以奖代补”激励保障模式实施情况等。
(七)“人民调解质量工程”实施情况:实施计划、方案制定及活动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