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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学生为增长知识、锻炼能力、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生活,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依据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 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纪律及有关规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同时社团活动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保证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社团必须接受学院归口单位的管理和指导。其归口指导单位是院团委。各系团总支对本系学生担任负责人的社团也应进行适当的指导。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在我院正式注册登记的学生(不包括外籍学生和短期进修生)。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

社团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

(二)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三)完成制定章程等工作,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四)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第六条 社团成立履行下列手续:

(一)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到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章程草案和发起人名单。

(二)经社团联合会初步审核后,由筹备组到社团联合会领取并填写《学生社团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三)经院团委全面审查批准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社团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存院团委和社团各一份。

(四)由院团委以公告的形式宣布其社团为我院正规社团后,社团才可以召开正式成立大会。

第七条 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社团组成人员情况(包括系别、年级、政治面貌、住址等)须报院团委备案。

第八条 社团负责人从本社团中选举并报经社团联合会同意,由院团委认可产生。

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学生,由辅导教师签字同意;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校规校纪。热心于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班级有一定威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才能。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院团委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1.成绩较差,一学期有两门以上功课不及格(含两门)的社团负责人。2.在班级各项活动中表现差,经辅导教师认定不适合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者。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四)有其它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

第九条 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字。第十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专家、学者或教师,担任指导教师、顾问或名誉社长(或会长),但必须事先征得院团委同意。

第十一条 社团在征得院团委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三章 社团活动

第十二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任何社团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社团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须向院团委提交申请报告和经费预算报告,批准后方可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院团委进行口头或书面的总结汇报。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事先向院团委提交社团联合活动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准备工作。在准备工作完成后,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院团委审查批准后,方可活动。第十五条 社团举办与校外团体、单位的联合活动,须事先征得院团委同意,并上报合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及活动方案,由院团委报请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社团举办有我校外籍教师或留学生参加的活动,必须报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社团举办有外国人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须经院团委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八条 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邀请社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须在三天前向院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要说明被邀请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和报告内容。讲座的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必要时应出示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

(二)团委审核同意后,社团负责人持证明(院团委盖章、审批人签名)到学校有关部门借用活动场所。

(三)讲座、报告会的秩序由社团负责维持,讲座、报告会的内容与申请不符者,一切后果由该社团及组织者负责。

(四)讲座、报告会结束后,由组织者向院团委作口头或书面汇报。

(五)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等。

第十九条 社团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院团委批准后,可以在其活动范围内,面向校内师生员工举办培训班、学习班。办班要以为师生员工服务为宗旨,必须对师生员工负责,收费标准必须符合学校有关规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以收回成本为确定收费标准。

(二)办班的社团须在两周前向院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提交办班的内容、人数、讲授方式、次数、教员和教材情况、收费办法、招生方式等,经批准后方可张贴海报招生。

(三)办班社团及组织者应负责办班秩序的维护及其它有关事宜。第二十条 社团举办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大型研讨会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在学校举行室内外群众性集体活动,须在五天前向院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二)申请时须说明集会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三)社团活动的组织者要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第二十一条 社团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应向院团委申报,经批准后,张贴在校内指定的布告栏上,不得在建筑物的门、墙和树木及电线杆上张贴。

(二)张贴物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且须署社团正式名称,以示负责且便于联系。

(三)严禁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种活动的通知、海报、广告等,严禁使用不文明文字和不文明图画、标志。

第二十二条

社团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院团委对社团刊物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社团刊物仅指社团编印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刊物(包括小报)。

(二)社团出版刊物,应先向院团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费预算报告,申请时应申报刊物的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

(三)经院团委批准后,社团方可开始征稿、筹集经费等有关出版刊物的准备工作。征稿结束后社团必须提交刊物的全部原稿报院团委审批,经审查批准后,由院团委发给准印证,社团方可在指定的范围内打印、制作。

(四)社团刊物所刊登文章由作者或编者文责自负。

(五)社团刊物只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需与校外单位和个人交流的须经院团委同意。

(六)凡经登记批准出版的刊物,每期都必须送二份交院团委存档。社团刊物未经申请或申请后未批准的严禁出版。

第二十三条 社团刊物需要公开发行的,须经院团委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章 社团财务

第二十四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院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酌情给予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工作,需要收取一定会费,标准为每个会员每年一次性交纳10元,超出此标准经院团委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二十五条 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学校有关部门的经费支持。在报经院团委批准后,也可以接受社会赞助。社会以现金形式的赞助,须上交院团委,统一由学院财务部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经费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以备院团委审查。社团的经费收支账目由社团联合会定期统一公布,接受会员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不得随意处理占有。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由院团委负责处理。

第五章 社团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院团委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例会。各社团负责人须按时参加,对无故不参加者,院团委有权进行批评,直至暂停其活动。

第二十九条

社团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到院团委履行学期注册手续,并同时提交本学期工作计划和上学期工作总结。

第三十条 社团如需要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名称、宗旨等),必须到院团委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每学期末,院团委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评选出优秀社团,给予奖励。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金等。

第三十三条 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院团委定期予以奖励,并向所在系予以推荐,授予社会工作奖或优秀学生干部奖。第三十四条 院团委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院团委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不接受学校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四)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五)骨干成员有严重违反校纪国法的行为;

(六)成员盗用社团名义活动;

(七)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责任的成员,由院团委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对有严重错误者,由院团委报请学生指导部予以校纪处分。

第三十六条 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院团委同意,不得再参加任何社团活动。

第六章 社团解散

第三十七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院团委备案。

第三十八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院团委可以将其解散: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三)一学期活动少于两次,机构瘫痪;

(四)盗用归口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五)停止活动予以整顿两周内没有改进;

(六)社团出现其他应予以解散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校内一切学生社团。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院团委解释。

2003年8月

2005年4月第1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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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学生为增长知识、锻炼能力、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生活,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依据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 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纪律及有关规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同时社团活动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保证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社团必须接受学院归口单位的管理和指导。其归口指导单位是院团委。各系团总支对本系学生担任负责人的社团也应进行适当的指导。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在我院正式注册登记的学生(不包括外籍学生和短期进修生)。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

社团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

(二)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三)完成制定章程等工作,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四)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第六条 社团成立履行下列手续:

(一)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到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章程草案和发起人名单。

(二)经社团联合会初步审核后,由筹备组到社团联合会领取并填写《学生社团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三)经院团委全面审查批准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社团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存院团委和社团各一份。

(四)由院团委以公告的形式宣布其社团为我院正规社团后,社团才可以召开正式成立大会。

第七条 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社团组成人员情况(包括系别、年级、政治面貌、住址等)须报院团委备案。

第八条 社团负责人从本社团中选举并报经社团联合会同意,由院团委认可产生。

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学生,由辅导教师签字同意;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校规校纪。热心于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班级有一定威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才能。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院团委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1.成绩较差,一学期有两门以上功课不及格(含两门)的社团负责人。2.在班级各项活动中表现差,经辅导教师认定不适合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者。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四)有其它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

第九条 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字。

第十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专家、学者或教师,担任指导教师、顾问或名誉社长(或会长),但必须事先征得院团委同意。

第十一条 社团在征得院团委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三章 社团活动

第十二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任何社团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社团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须向院团委提交申请报告和经费预算报告,批准后方可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院团委进行口头或书面的总结汇报。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事先向院团委提交社团联合活动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准备工作。在准备工作完成后,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院团委审查批准后,方可活动。第十五条 社团举办与校外团体、单位的联合活动,须事先征得院团委同意,并上报合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及活动方案,由院团委报请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社团举办有我校外籍教师或留学生参加的活动,必须报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社团举办有外国人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须经院团委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八条 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邀请社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须在三天前向院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要说明被邀请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和报告内容。讲座的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必要时应出示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

(二)团委审核同意后,社团负责人持证明(院团委盖章、审批人签名)到学校有关部门借用活动场所。

(三)讲座、报告会的秩序由社团负责维持,讲座、报告会的内容与申请不符者,一切后果由该社团及组织者负责。

(四)讲座、报告会结束后,由组织者向院团委作口头或书面汇报。

(五)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等。

第十九条

社团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院团委批准后,可以在其活动范围内,面向校内师生员工举办培训班、学习班。办班要以为师生员工服务为宗旨,必须对师生员工负责,收费标准必须符合学校有关规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以收回成本为确定收费标准。

(二)办班的社团须在两周前向院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提交办班的内容、人数、讲授方式、次数、教员和教材情况、收费办法、招生方式等,经批准后方可张贴海报招生。

(三)办班社团及组织者应负责办班秩序的维护及其它有关事宜。第二十条 社团举办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大型研讨会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在学校举行室内外群众性集体活动,须在五天前向院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二)申请时须说明集会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三)社团活动的组织者要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第二十一条 社团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应向院团委申报,经批准后,张贴在校内指定的布告栏上,不得在建筑物的门、墙和树木及电线杆上张贴。

(二)张贴物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且须署社团正式名称,以示负责且便于联系。

(三)严禁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种活动的通知、海报、广告等,严禁使用不文明文字和不文明图画、标志。

第二十二条

社团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院团委对社团刊物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社团刊物仅指社团编印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刊物(包括小报)。

(二)社团出版刊物,应先向院团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费预算报告,申请时应申报刊物的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

(三)经院团委批准后,社团方可开始征稿、筹集经费等有关出版刊物的准备工作。征稿结束后社团必须提交刊物的全部原稿报院团委审批,经审查批准后,由院团委发给准印证,社团方可在指定的范围内打印、制作。

(四)社团刊物所刊登文章由作者或编者文责自负。

(五)社团刊物只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需与校外单位和个人交流的须经院团委同意。

(六)凡经登记批准出版的刊物,每期都必须送二份交院团委存档。社团刊物未经申请或申请后未批准的严禁出版。

第二十三条 社团刊物需要公开发行的,须经院团委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章 社团财务

第二十四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院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酌情给予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工作,需要收取一定会费,标准为每个会员每年一次性交纳10元,超出此标准经院团委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二十五条 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学校有关部门的经费支持。在报经院团委批准后,也可以接受社会赞助。社会以现金形式的赞助,须上交院团委,统一由学院财务部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经费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以备院团委审查。社团的经费收支账目由社团联合会定期统一公布,接受会员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不得随意处理占有。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由院团委负责处理。

第五章 社团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院团委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例会。各社团负责人须按时参加,对无故不参加者,院团委有权进行批评,直至暂停其活动。第二十九条

社团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到院团委履行学期注册手续,并同时提交本学期工作计划和上学期工作总结。

第三十条 社团如需要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名称、宗旨等),必须到院团委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每学期末,院团委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评选出优秀社团,给予奖励。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金等。

第三十三条 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院团委定期予以奖励,并向所在系予以推荐,授予社会工作奖或优秀学生干部奖。第三十四条 院团委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院团委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不接受学校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四)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五)骨干成员有严重违反校纪国法的行为;

(六)成员盗用社团名义活动;

(七)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责任的成员,由院团委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对有严重错误者,由院团委报请学生指导部予以校纪处分。

第三十六条 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院团委同意,不得再参加任何社团活动。

第六章 社团解散 第三十七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院团委备案。

第三十八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院团委可以将其解散: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三)一学期活动少于两次,机构瘫痪;

(四)盗用归口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五)停止活动予以整顿两周内没有改进;

(六)社团出现其他应予以解散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校内一切学生社团。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院团委解释。

2003年8月

2005年4月第1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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