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减免暂行办法_北京市西城区疾控中心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3:47:0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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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减免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规定》,保证优抚对象所患疾病得到及时治疗,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费用减免对象

(一)、享受国家发给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二)、1954 年 10 月 31 日以前入伍的在乡三等伤残军人(简称老三等伤残军人)。

(三)、享受国家发给定期补助的复员军人。

(四)、带精神病退役的复员退伍军人。

(五)、本人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且享受国家发给定期补助金的 1954 年 11 月 1 日后入伍的在乡三等伤残军人(简称一般三等伤残军人)。

二、医疗费用减免幅度

享受定期抚恤金和定期补助金的孤老优抚对象;在乡红军老战士;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带精神病退役的复员退伍军人;在乡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的医疗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手术费)全免。

三、办理医疗费用减免手续的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由其居住地居(家)委会出具书面证明;到街道办事处民政科进行审核;再报区民政局核准,发给《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减免证》。凭证享受医疗费用减免。遇本人证件丢失,必须立即通知原批准机关,并及时申请补办手续。

四、医疗费用减免管理

享受医疗减免的优抚对象,须到指定医院就诊。确需转院治疗的,凭指定医院的转院证明,经街道办事处民政科审批后转诊。如自行到其他医疗机构诊治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对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其医疗费用由街道负责垫支。

门诊开药一般不得超过一周量;行动不便的某些慢性病患者,不超过两周量。药品使用范围比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京医保字 [2000] 18 号)执行。大项检查、治疗(一次超过 100 元以上),须经街道民政科批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医疗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

五、医疗费用减免的经费保证

优抚对象的医疗减免经费由区财政专项解决,每年由区财政根据上年度享受医疗费用减免的优抚对象人数和优抚对象患病情况的实际需要,妥善安排医疗减免经费,并列入区财政预算。根据优抚对象治疗的实际支出给予核拨。

优抚对象医疗减免由所在街道负责管理,区卫生局负责报销。各街道于每月 10 日一 15 日到区卫生局财务科报销优抚对象的医疗费。除医疗费用全额减免的优抚对象住院可使用支票结算外,其他人员一律使用现金结算,凭医院收据及门诊处方报销减免经费。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解释;

(二)、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制定的《西城区优抚对象医疗费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西民通字)1994 年第 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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