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港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实施工作流程规定_平行进口汽车操作流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3:46:2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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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港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实施工作流程规定

为贯彻实施《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港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8〕60号)及《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港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8〕2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平台及试点企业申报所提交材料及工作流程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试点对象准入条件

试点对象即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经营主体,从事进口或代理进口国外汽车的企业,按照经营主体规模和经营方式分为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两种类型。试点对象从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中择优遴选,选择综合经营能力强的企业,原则上不超过5家。

1.试点平台

试点平台是指具有平行进口汽车全产业链服务能力,并为其认定和管理的会员企业提供通关手续、仓储物流、展示销售、售后服务等一站式服务的企业。准入条件为:

(1)企业注册地点在海口综合保税区,具有独立核算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在市场和质量监管、海关、税务、审计等监管部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2)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平台或平台投 资方固定资产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近两年年均汽车销售额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对于在海南省范围内拥有平行进口汽车销售展示或在综合保税区内拥有独立仓储条件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

(3)企业具备完善的境外车源采购渠道及汽车国内销售和售后服务、维修网络,能够基本满足试点平台内会员企业的要求;

(4)企业具备独立开具信用证的能力。2.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是指为满足自身销售需求,自主完成汽车平行进口相关业务的企业,对已在海口港区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开展过进口汽车业务的企业优先考虑。准入条件为:(1)企业注册地点在海口综合保税区,具有独立核算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在市场和质量监管、海关、税务、审计等监管部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2)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企业或企业投资方上一财务年度汽车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或进口汽车数量超过100辆,有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固定资产或已建立了风险保障机制;

(3)企业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境外车源采购渠道及汽车售后服务、维修、零部件供应体系。

(二)试点对象申报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1.试点平台或企业申报材料

(1)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平台或企业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发展计划、申请事项等内容及相关材料);

(2)企业境外平行进口汽车车源采购相关材料;(3)企业独立开具信用证相关材料(只限平台企业);(4)企业在全国的销售和服务网点明细、合作模式、规模及资质;

(5)其他需补充的相关材料。2.其他要求

企业提交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按申报要件顺序胶装成册,并加盖骑缝章。申报材料要有目录,正文每页要有页码,目录中要体现每项申报材料的具体页码。在企业提交复印件材料时,需提供原件备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具体申报时间安排由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确定后公布。

(三)试点对象调整。

根据试点情况,市级工作小组要适时综合评估试点对象工作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准入条件。调整后的准入条件要及时向省级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

(四)试点对象退出机制。1.直接退出。

由市级工作小组考核或相关部门提出,经省级工作小组办公室认定,试点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退出: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解散或依法申请破产的。

(2)试点对象注册资本、固定资产等信息发生变动后达不到试点对象认定标准的。(3)试点对象连续一年没有进口实绩的,连续时间以商务部批复的试点时间起算。

(4)在海南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风险分类中显示为“严重失信”的。

(5)经相关部门查实,拒不履行售后、家用汽车“三包”及产品召回等义务的。

(6)经有关部门查实,有重大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的。

(7)违法进口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和环保排放标准、自行或组织非法改装平行进口汽车、进口旧车的。

(8)其他不宜继续进行试点情形的。2.动态退出。

试点对象实施末位淘汰制度,市级工作小组对试点企业每年度运营效益进行一次考评,原则上对在我省试点企业中纳税额排名最后的企业取消试点资格。

退出试点的企业应当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对退出试点后因家用汽车“三包”、产品召回等方面产生的纠纷,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

(五)试点对象认定流程

试点对象认定流程: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材料审核、实地核查、属地初审、海口市政府综合评定、海口港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社会公示、省级工作小组办公室核准等流程后,由省商务厅上报商务部,经商务部认定的企业具备试点资质。具体流程为: 1.具备条件的企业向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办公窗口提交申报资料并由该窗口人员进行初审,并将合格结果上报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2.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选,初选合格企业,由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报海口港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

3.海口港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综合评定并报送海口市政府,由海口港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进行社会公示(海口市商务局代表市级工作小组办公室公示);

4.海口市政府将通过综合评定的企业报省级工作小组办公室审定;

5.省商务厅将省级工作小组办公室审定的企业报商务部备案。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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