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集团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办法(终稿)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中国黄金集团井下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管理工作,根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36/-2011),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所属矿山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运行管理及维护工作。
第三条矿山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矿山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并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第六条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的验收监督检查工作。发现系统不完善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四条各子(分)公司是管理“六大系统”建设完善运行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子(分)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各矿矿长是管理或落实“六大系统”运行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管理运行及维护工 1
作。
第五条各子(分)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子(分)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各子(分)公司所属井工开采的矿井必须在2012年底前完成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必须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八条所有基本建设矿井(包括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已开始试生产矿井)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矿井建成投产之日就是“六大系统”完善之时。
第九条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员、值班人员、维护人员等相关人员。
第十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
第十一条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
第十二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熟悉井下“六大系统”基本情况,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知识,掌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控中心软件的各项功能,并能
熟练操作和使用。
第十三条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负责对各系统使用情况做好值班记录。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系统故障等信息时,要及时上报并组织维护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信息终端必须接到矿山生产负责人和安全部门负责人办公室内,以便及时查询井下安全生产情况,出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五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发出报警的信息应能在第一时间传输到矿山救护队。
第十六条矿山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联合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其他各项保护功能等安全性能。
第十八条矿山应加强系统设备日常维护,定期对各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对各系统检查、测试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矿山每季度至少应测试一次备用电源的放电容量或备用工作时间。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时间的80%时,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中任何子系统发生故障时均应立即维护,在恢复正常运行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其服务范围内的作业人员安全。
第二十一条未通过设计审批的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整合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未包含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内容,或有关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要立即补充设计,否则《安全专篇》不予通过预审查。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矿山没有按要求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其安全设施竣工预验收不予通过。
第二十三条已通过设计审批,正在实施中的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中,未包含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有关内容的,应补充完善安全设施设计中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并按“三同时”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第二十四条建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情况定期报送与通报制度。各子(分)公司每季度的最末一个月的20日前将所属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运行等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将进行汇总、分析,并定期通报。
第二十五条各企业应加强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统图纸等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各企业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