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人力资源管理有效性”。
济南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济南市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业务行为,维护用人、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有序流动和有效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人力资源供给方(劳动者)与需求方(用人、用工单位)相互选择提供中介服务或者从事相关活动的经营性组织。
第三条 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负责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办公设施,注册资本(金)应在10万元以上;
(二)具有三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2人以上(含2人)具有三级以上有与从事人力资源业务相关的职业指导、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等资格证书,且不得在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兼职;
(三)有明确的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向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力资源服务申请表;
(二)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场所、设施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负责人身份证明和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
(六)开展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需要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为:
(一)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
(二)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
(三)绩效薪酬管理咨询、创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
(四)人力资源素质测评;
(五)人力资源培训;
(六)高级人才寻访;
(七)举办人力资源交流会;
(八)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外包;
(九)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
(十)受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委托,代办社会保险事务;
(十一)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第七条
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申请开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
请;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申请开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向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提出申请。
市及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者书面说明理由。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备案。
第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许可证到期前三十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申请延期材料。
第九条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不得从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或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信息档案;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措施。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监督电话、使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标识,并悬挂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工作人员上岗时,应佩带工作证;要建立服务台帐,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从事职业介绍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自觉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等或者终止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业务开展、经营业绩、设立分支机构等情况。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人力资源交流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制定活动方案,依法向会址所在地公安、消防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核实招聘单位的资质证明和招聘资料,并向社会公布交流会信息。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交流会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举办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交流会举办情况。
第十六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信用等级管理制度,根据场所、办公设施、人员配置、资金状况和服务质量的不同,定期对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
(二)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
(三)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或者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四)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五)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
(六)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求职者收取押金;
(七)未经求职者、用人单位同意公开其信息,或者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求职者、用人单位信息;
(八)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十)以胁迫、欺诈等方式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十一)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求职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未经求职者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和培训费等费用,不得以提供担保等名义向求职者收取财物。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济南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济人社发〔2014〕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