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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管理规定
一.目的:
1.1.明确离职种类,办理离职程序及有关事项审批权限.1.2.加强离职管理,确保人力资源不必要的流失.二.范围: 公司所有人员.三.权责: 3.1.各部门: 3.1.1.负责提出或审批离职申请,并交综合管理部进行手续办理.3.1.2.与离职者进行工作交接及沟通离职事宜.3.2.综合管理部: 负责处理离职员工考勤核算及相关离职手续办理.3.3.财务部: 根据综合管理部提供之考勤核算表予以工资结算及发放.四.定义: 4.1.离职: 指雇员在一定条件下与公司形成长期或永久性终止劳动雇佣的关系.4.2.辞职: 员工因故而主动向公司提出终止劳动雇佣关系.4.3.辞退(有薪解雇): 因公司事业发展,原职位工作人员的能力不再适应其业务需要或因公司业务精减而出现富余人 员并对上述人员主动给予解除雇佣关系.4.4.自离(无薪): 员工未经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连续三天离开公司或原工作岗位.4.5.开除(无薪解雇): 公司因员工在工作或生活中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或因工作疏忽而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或声誉损失
而对其进行的一种行政处罚.五.作业内容: 5.1.辞职: 5.1.1.试用期间辞职: A.员工辞职需提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部门主管审批同意方可办理离职手续.B.申请即辞即走者,扣除三天薪金作为培训及其他有关费用.5.1.2.合同期辞职: A.转正后雇员因个人原因辞去工作,需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并交部门主管审核,经理核准后交综合管理部.B.如特殊情况需提早离开公司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按审批离开公司日期办理离职手续.注:辞职者若工作业绩优秀,应由部门直属主管加以疏导挽留.5.1.3.急辞: 未满合同期而即辞即走者,扣除半个月薪金作为赔偿.5.2.辞退: 因企业发展或能力等原因需辞退雇员,则由其直属上司或部门主管填写《离职申请单》,经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综合管理部审核生效.5.3.自动离职: 员工连续旷工三天(含三天)或当月累计旷工三天(含三天),作自动离开公司处理,不发放任何薪金,对公司财物交接不清者,视情节轻重报送当地公安机关.5.4.开除: 雇员因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如:偷盗公司或他人财物等)或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见附件1)之情形的,公司将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扣罚该雇员在公司全部工资作为补偿,情节特别严重者报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5.5.离职移交: 5.5.1.工作交接: 指将本人经办的各项工作、移交至直接上级所指定的接交人,并要求接交人在工作交接报
告上签字确认,直接上级担任工作交接的监交人.5.5.2.事物移交: A.员工在离职的最后1个工作日之前,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对于未完成事项、工具、及各类办公用品等.B.所领用的办公用品、办公设备、门各类钥匙、借阅的图书资料.C.员工在公司就职期间所有领用物品的移交,并应交接双方签字确认.5.5.3.款项移交: 将经手各类项目、业务、个人借款等款项事宜移交至相关负责人.5.5.4.经手办理的业务合同(协议)移交至部门负责人.以上各项交接均应由交接人、接交人签字确认,并经综合管理部审核备案后方可认定为交接完成.5.6.离职手续: 5.6.1.所有离职(包括辞职、即辞即走、辞退等)人员必须于最后一个工作日下班前将所有工作
移交清楚、退回公司财物(如工具、文具等).5.6.2.次日上午到综合管理部办理以下手续: A.离职手续办理完后到综合管理部开具离职证明.B.若需他人代领薪金,须填写《个人工资代领委托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综合管理部存档,另一份由本人交给委托者.5.6.3.员工离职前必须办好工作移交手续,因未办好移交手续而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相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5.7.离职结算: 5.7.1.结算: A.结算条件:当交接事项全部完成,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对离职人员进行相关
结算.B.结算部门:离职人员的工资、经济补偿金、违约金等款项的结算由财务部和综合管理部共同进行.C.结算项目:工资、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未报销费用等.以上结算项目由综合管理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结算.5.7.2.违约金: A.违反培训服务期协议的违约金.B.违规离职金(见5.1).5.7.3.工资发放: 财务部于员工离职当日完成薪资发放工作.5.8.档案和社会保险: 5.8.1.公司在员工办理完离职或工作交接手续并经综合管理部审批后,方可对员工档案和社保关
系等进行转移手续.5.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不能为员工办理相关手续的,由此而产生的责任由员工负责: A.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的.B.因员工配合问题,无法将离职资料送达该员工的.5.9.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待(副)总经理批示后,立即结算工资,并到综合管理部开放行条,经综合管理部检查携带物品后立即离开公司.六.附则: 6.1.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6.2.本制度自公司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