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对象GPS定位手机暂行管理办法_社区矫正定位手机管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3:33:5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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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对象GPS定位手机暂行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规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萧县社区矫正对象GPS定位手机管理办法(暂行)》。

1、萧县司法局具体承担GPS定位手机监控平台的管理,实施专人负责。

2、定位手机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由县司法局和司法所负责。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司法所开展工作,建立台帐,不定期检查并通报定位手机的使用情况,同时抄报市局基层科。

3、司法所负责与矫正对象签订《萧县司法局社区矫正GPS定位机使用协议》,并上报县司法局备案,监督矫正对象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定位手机。

司法所负责矫正对象定位手机使用的配发、核实工作,做好日常工作记录,建立定位手机使用工作日志,发现问题及时向县司法局汇报,并做好处置工作。

司法所应于矫正对象定位机使用期满之日办理取消定位手续,收回手机,返还押金。

4、社区矫正对象必须随身携带所配发的定位手机,不得人机分离,保持24小时全天候通讯畅通状态;因电量不足造成停机的,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

5、社区矫正对象应妥善保管定位手机,不得借与他人使用,不得故意损坏,发生遗失和人为损坏无法修复的,由矫正对象重新购买赔偿(每部800元);出现故障应及时向司法所报告,并在2日内到电信维修点检修,检修费用视保修期限和故障原因由保修单位决定。

6、社区矫正对象所配定位手机只能用于司法局对矫正对象的定位管理及矫正对象与司法所联系、汇报思想、学习和改造情况之用。定位手机持有者如用设备随意拨打其他人员电话、手机所产生的超额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

7、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 ①所配定位手机因话费或电量不足造成停机,关机时间超过24小时的;

②所配定位手机发生遗失及故障后24小时未向司法所报告,并且未重新购买或到电信公司检修点维修的;

③接到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指令后,在1小时内未做出回应的;

④将所配手机出借他人使用,影响监管的。

8、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给予记过: ①故意毁损手机、关机、人机分离,故意逃避监管、对抗管理教育的;

②其他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

9、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以罚款、治安拘留处罚:

①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②利用手机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③利用手机从事诈骗等非法活动的。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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