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学生党员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_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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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蓝天学院京东校区委员会

关于对学生党员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各系党总支(支部):

为加强对学生党员档案管理,根据《江西蓝天学院党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经讲究,校区党委拟在10月上中旬前,对各系学生党员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学生党员档案专人专柜管理情况;

2、档案接转的手续登记情况;

3、学生党员档案管理防火、防盗、防潮落实情况;

4、发展党员资料、党员组织关系接转资料和其他党建文件归类整理情况。

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先行做好自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进一步完善学生党员档案管理。

附件1:蓝天党字„2009‟26号文件:关于印发《江西蓝天学院党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2:京东校区党员档案管理人员登记册

附件3:京东校区党员各种获奖资料登记册

附件4:京东校区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登记册

附件5:京东校区党员档案管理(教工)

附件6:京东校区党员档案管理(学生)

京东校区党委

2010年9月17日

附件1:

关于印发《江西蓝天学院党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蓝天党字„2009‟26号

京东校区党委、各系党总支(支部):

现将《江西蓝天学院党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蓝天学院党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江西蓝天学院委员会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党建党员档案管理通知

中共江西蓝天学院委员会办公室制2009年4月30日印

附:

江西蓝天学院党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学院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三条 党员档案的管理工作由组织部指导,党总支(支部)负责集中统一管理,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存放,毕业生党员离校时,其党员档案应与本人学籍档案合并,并一同转往工作单位或原藉县(区)委组织部。

第四条 各党总支(支部)由党务干事专职管理党员档案。

第二章党员档案内容

第五条 党员档案主要包括:

1、发展党员材料:(1)入党申请书;(2)个人自传;(3)《共青团“推优”表》(28周岁以下者备);(4)《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5)书面思想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6)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政审材料;(7)学生学习成绩表;(8)《党校学员考核表》;(9)党内外群众座谈会记录;(10)《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11)党支部综合政审材料;(12)《入党志愿书》;

(13)入党宣誓材料;(14)预备期书面思想汇报(不少于两次);(15)转正申请书。

2、奖励材料。各级党组织授予的荣誉称号、授奖决定和通报等。

3、处分材料。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所受的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等材料,在民主评议党员中认定为不合格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党支部对其做出的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等处置的决定,上级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延长预备期的有关材料。

4、其他材料。年度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党员的退党申请书、党支部大会讨论并宣布对其除名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备案材料、党员死亡后的死亡证明材料、其它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的档案在本人提交申请,批准为培养对象后,由所在党支部正式建档并负责保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由党总支(支部)管理。

第七条 对应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及时归档,保证材料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存入档案。

第八条 为了保持党员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党组织每学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对整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章党员的档案保管

第九条 各党总支(支部)应设立专柜保存党员档案,并完善档案管理的各项制度,做好防火、防潮、防盗等工作。

第十条 党总支(支部)应将每位党员的档案袋、档案卷、目录等做到统一。党员档案材料应使用B5规格办公用纸。档案材料尽可能避免用复印件或针式打印机打印。

第十一条 党员死亡后,党员档案随同本人人事档案交由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第十二条 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组织部批准。

第十三条 党员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党性强,作风正,责任心强,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要追究档案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组织部要负责做好党员档案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四章党员档案的利用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党员档案,查阅人应携带党组织介绍信,并经党总支(支部)领导同意。党员档案一般不外借。

第十五条 查阅党员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查阅人不得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从党员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党总支(支部)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

第十七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党员的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规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五章党员档案转递

第十八条 党员跨党总支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后,其党员档案应一并转交。第十九条 党员出国出境定居停止党籍或因私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其党员档案交由组织部保存备查。

第二十条 转递党员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1、接收党员档案。党总支(支部)对党员档案进行初审,初审后及时交组织部复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党员档案,由组织部和总支(支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办法。

2、材料审查要求。检查档案封口是否完好、对照目录检查材料是否齐全、审批程序,考察、发展、审批(时间的延续情况、党组织印章等)是否符合要求;严防个人私拆档案、材料造假等情况。

3、接收党员档案核对无误后,及时填好回执转回原单位。

4、转出党员档案时,应对档案材料进行清理,核对无误后贴好封条,加盖党组织公章;一个月后未收到回执应主动与接收单位联系,问清原因,防止丢失党员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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