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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什县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专项整治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药品经营企业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销售行为,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管理,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为出发点,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中成药)的管理,有效遏制流弊势头,保障公众用药需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县开展含复方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专项整治活动。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采取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针对重点和薄弱环节,规范特殊药品及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生产、流通和经营,使监管方式逐步由集中性、阶段性的专项整治向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监管过渡,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县社会经济和谐健康发展。
三、工作重点
一是规范特殊药品及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药品经营行为,强化购销活动中的票据管理。主要针对特殊药品的购进渠道是否合法、客户档案是否齐全、储存保管是否安全、各种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经营是否按规定制度执行、购销票据是否按规定管理、药品零售企业零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除执行药品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外,一次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除个人合法购买外,禁止使用现金进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交易等方面重点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加强对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结合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以及GMP认证跟踪检查,针对药品生产企业关键和易出问题环节如生产工艺、物料平衡、质检、原辅材料质量等方面重点进行监督。
三、继续严控生产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所需原料药审批量严格按照国家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碱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716号)的要求,对生产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所需原料药年审批量应控制在近三年购用量平均值以下。近三年未连续生产的,应当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碱管理的通知》第二条中对已有一年以上未生产麻黄碱复方制剂的企业再次生产的有关规定办理,即企业应当签订麻黄碱复方制剂购销合同,并报请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公安机关确认无误后,再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购买麻黄碱原料药申请。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核查的,药品监管部门不予审批。对麻黄碱苯海拉明片、茶碱麻黄碱片两个品种,继续暂停审批麻黄碱原料药。
四、工作措施
一是及时向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站转发了国家、省、地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有关文件,并明确要求各涉药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二是督促各批发、连锁公司、分支机构召开好相关会议和督促各乡镇卫生院及时传达至辖区内各村卫生站、诊所、门诊等医疗机构,同时,督促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及时传达至全县所有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
三是不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对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检查内容包括原料购进、储存、使用情况,对购买方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的审核及留存情况,销售票据管理和结算资金流向情况,药品进货验收情况等。重点核查药品的销售流向,发现药品销售流向异常时,应当立即监督企业暂停销售,并请药品流入地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协查,药品流入地药品监管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通过“挂靠经营”“走票”等方式购销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对查实违规销售直接导致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情节严重处理,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五、有关要求
各药品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确保专项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并以此为契机,规范药品流通环节处方药及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经营行为,提高我县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水平,提升药品经营企业正确指导用药能力。
乌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