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融资功能拓展问题_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3:31:3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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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融资问题

时下,大力培育与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还处于起步阶段,能带动农民大幅增收的上规模、上档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并不多。其进一步发展壮大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其中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融资功能得不到很好的发挥,使其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资金缺乏约束的现象尤其令人关注。因此,如何进一步拓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融资功能,解决或者缓解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资金约束困难,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融资功能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融资功能,严格说来包括资金融入和融出两方面。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融出,主要是指信用合作,即合作组织与社员之间的资金借贷。信用合作的优势不言而喻,即合作社通过集合社员闲散资金,形成规模效应,解决社员小额信贷需求。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融入,进一步可分为内源性融资和外部融资两类,内源性融资面临上述信用合作存在同样的缺点。合作经济组织融资功能,主要是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个主体,其从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特别是信贷资金的能力。

二、通过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融资功能影响因素的系统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受到资金的制约。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如资金、市场、技术等,其中资金是最主要的制约因素。

2.非正规融资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获得融资的重要来源之一。由于非正规融资不需要抵押和担保,手续简单,发生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非正规信贷资金供给者之间的借贷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员的重要融资渠道,这也反映了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远未能满足农村居民的融资需求,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融资功能作用是满足农村资金借贷市场的有益补充。

3.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规模显著影响其获得借贷资金的规模。在很大程度上,借贷资金的发放取决于抵押品的质量和数量。可作为抵押品的资产,包括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土地、房地产、机器设备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固定资产规模越大,可用作抵押的资产越多,获取正规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可能性越大。

三、拓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融资功能的政策建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必然面临着资本结构的创新和融资手段多样化,也即应如何拓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融资功能的问题。

为此,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融资功能进行拓展。

(一)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股权投融资功能

首先,通过公积金制度、红利和盈余挂账方式筹集资金。一般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初创立时,适当设置资金退出障碍是一种有利的安排。具体包括:一是可通过组织章程要求个人成员将剩余分配所得转为股金,并在未来达到某种要求时才可能将股金兑现;二是通过设立合作经济组织公积会形式进行资本积累。

其次,允许投资人股形式多样化。允许投资人采取提供农用机械、运输工具、农业技术、营销渠道、劳务等方式出资入股。还可以发行类似于公司优先股的合作组织投资股份金,投资股份金不承担经营风险、参与利润分红,只接受合作组织支付高于银行利率的利息。最后,进一步明确股份流转增值机制。应在不违反自身资本结构限制(比如一股独大的规模限制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现金股可以在遵守法律或章程的条件下流通、转让或退出;积累股只参与分红,不能转让,不能继承。

(二)逐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 当前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新一轮改革中农信社的股权改革由自然人入股转向投资人人股成为发展趋势,有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积极考虑参与到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过程中,有利于形成新的“农信社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一合作组织会员”信贷模式。

(三)在拓展信贷融资当中加快引入保险与担保融资机制

首先,适当引入农业保险机制,降低银行业机构贷款的风险。在具体运作方式上,合作经济组织应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作用,由政府出资一定比例的参保资金或由当地政府成立专门的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收取低额保费。同时,规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向金融机构贷款时必须购买农业政策性保险,使合作组织、保险公司和放贷机构成为利益共同体。

其次,仿照县域存款一定比例投放当地给予激励政策一样,鼓励县域商业保险向县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按照一定的保额由财政给予商业保险公司费率贴补和风险补偿,同时由政府种养殖风险基金、农民产业风险基金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再次,由龙头企业作为担保,获取银行资金。龙头企业由于与合作组织经济业务往来频繁,龙头企业担保有利于降低贷款风险,增大银行对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信心,从而拓展了合作经济组织的融资功能。

(四)允许有实力的农民合作组织从事内部信贷和保险批发业务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金融、保险等涉农领域,是维系合作组织发展的重要保障。建议允许具有一定实力和规模,同时经营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内开展一定的贷款批发业务。具体可以参照国外农民合作组织盈余中信贷收入占比40%,保险收入占比20%,购销收入占30%的经验模式。

(五)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增加吸纳资金能力

随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吸收增量资金的重要性将超过利用合作组织的自身积累途径。此时,完善合作组织的利益分配机制就非常重要,因为这直接决定了合作组织吸收资金加入的吸引力。首先,要构建有效的风险调节和自我发展机制,比如定期从盈余中提取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比例的决定制度。其次,合作组织应明确自身的分配机制,尤其是按交易量和按股分配比例的确定,还包括高层管理者、有突出贡献人员的报酬决定制度等。通过这些方法,可提高农民加入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合作经济组织。

(六)适当增加地方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的公共持有股 政府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资金扶持是国际通行做法,我国中央和各地方政府通常也会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财政支持,以促进其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应该明确设立政府公共股,将这些扶持资金按国家扶持时的社员人数,平均量化为每个社员的份额,记入社员账户,使社员对该部分资金享有收益权,但当社员退社时,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相应部分应当继续留存合作组织,并重新平均量化为其他社员的财产份额。引入地方政府持有少量股份不仅不会干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日常运作,在目前情况下还可以达到引导农民经营方向,规范农村市场,矫正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治理中股权过于集中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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