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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公司文件
浙电营[2007]600号
浙江省电力公司路灯管理意见
各市电力(业)局(公司):
为了规划道路路灯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电规划》和国家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委托,供电企业负责的本行政区内道路路灯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道路路灯是指市、乡、镇等公共道路路灯。
第三条 受委托方应与委托方签订相关委托协议书,明确双
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 受委托供电企业设立负责路灯运行维护和管理专门
机构,人员数量按照实际工作量确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具备专业和安全知识及技能。
第五条 路灯管理机构负责受委托范围内的所有路灯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乡、镇可委托供电营业所维护和管理)。维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制定计划,加强巡视和检修,保证道路路灯设施的完好和运行正常。
第六条 路灯管理机构要与建设、交通、电讯等部门加强联
系,互相协作,密切配合,保证路灯正常照明。
第七条 受委托接受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可代为设计、施工公用道路路灯,并按规定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 为方便今后运行维护,路灯管理机构应对公用道路
路灯新建、改建项目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和工程中间检查及竣工验收,并在协议中明确。
第九条 路灯管理机构应在路灯规划、节能高效新产品和新
技术推广应用方面,做好当地政府的参谋,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条 道路路灯设施新建或改建竣工,需移交给路灯管理
机构维护和管理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道路照明设计、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维修条件和完整的档案资料,如施工图
纸和照明器材资料,道路通畅等。
(三)由路灯管理机构组织查验,符合规范或标准后方可
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委托协议中应明确:市政建设、住宅小区和其他
建设工程,可能涉及、迁移、道路路灯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建设单位应提前15日向路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委托路灯管理所采取迁移、拆除、防护、设立临时路灯等必要措施后方可动工,工程完成时,应同时恢复道路照明设施或新建道路照明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委托协议中应明确:路灯杆上不得悬挂横幅等影
响安全的物品和设施。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在指定地段的路灯杆上设置宣传标语或灯饰灯景。活动结束后,有关单位必须及时拆除、清理,恢复路灯杆原状。路灯管理机构可对违规悬挂物品实施清除。
第十三条路灯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配备相应的交通工
具、检修工器具、各类备品备件等,以保证运行维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路灯管理机构每年年底应做好次年收入和运行
维护费用的预算,资金缺口由委托方提交地方政府财政解决,以确保维护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各受委托供电企业应对路灯管理机构单列收支
情况,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第十六条接受运行维护委托后,除接受相关的运行维护资
料移交外,车辆和设备产权不作变更。在签订委托协议时,应明确资产的经营受益权、保险责任和保险索赔权、产权设备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路灯用电按规定装表计量,电费按时缴纳。
第十八条各受委托供电企业对路灯管理机构应建立严格的管理、检查和考核制度,及时督促更换和修复破损的路灯设施,使亮灯率不低于98%。
二OO七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电力公司管理意见浙江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工作部2007年5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