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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北县市容市貌管理局
县城路灯管理办法
(2011年12月7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城区路灯设施建设管理,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提升城市功能和对外开放形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城路灯是指我局维护管理的道路照明设施,包括灯具、灯杆、地上地下电力线路、专用变压器、控制柜等。
第三条市容市貌管理局为县城路灯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路灯的安装施工、日常维修管护和所需经费支出预算编制等工作,确保路灯设施完好和亮灯率。
第四条县住建局负责编制路灯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
划。
第五条县财政局负责拨付路灯照明及维修所需经费。
第二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六条路灯建设规划必须与县城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由县住建局根据县城总体规划,科学编制路灯建设中长期规划,并结合年度县城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制定路灯建设年度计划,经报请县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所有路灯新建、改造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八条路灯新建、改造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由市容市貌管理局牵头,会同县纪委、规划、财政、审计、施工、监理、质监等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
第十条在工程验收合格、手续齐全的条件下,经县政府同
意,市容市貌管理局方可向承建施工单位接管路灯设施。
第三章经费收支管理
第十一条路灯照明和维修费用支出实行预决算管理,由县财政局会同市容市貌管理局编制年度路灯费用预算,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拨付到市容市貌管理局路灯建设维护专帐。
第十二条由市容市貌管理局负责每月到县电力公司买电购卡,存入县城路灯专用变台。
第十三条路灯照明及维修费用由市容市貌管理局每月将费用凭证报县财政局审核列支。
第四章巡查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县城路灯维护管理人员要树立“精心、精细、精
深”的管理理念,坚持节能、降耗、及时、安全的原则,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精湛的技术做好路灯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县城路灯维护管理人员要坚持每天晚上巡查、白
天维修,确保小故障维修不超过24小时,大故障维修不超过2天。
第十六条县城路灯维护管理人员要按照季节变化,科学调
整起闭路灯时间,达到既节约用电、节省能源,又确保亮化效果的目标。
第十七条县城路灯维护管理人员要坚持安全第一,严格遵
守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在高空作业时必须戴好安全帽、穿好绝缘鞋。
第十八条县城路灯维护管理人员在维修路灯设施时必须填
写领料单,随身携带的工具要妥善保管,人为丢失的由个人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县城路灯维护管理人员要全面掌握路灯的线路、灯具、器材、亮灯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及早消除隐患,避免造成不良后果。
第二十条市容市貌管理要对破坏县城路灯设施的行为严格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路灯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必须经市容市貌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由市容市貌管理局负责迁移或拆除,费用全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需要在城区路灯设施上(主要是路灯灯杆)张挂、张贴各种标牌、广告和宣传品的,必须在核算承载能力允许的情况下,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及有关规定到市容市貌管理局办
理审批手续,并按指定的位置和时间张贴、张挂。
第二十三条因特殊情况需要接用县城路灯电源的,必须在市容市貌管理局核算负荷量允许的情况下,经市容市貌管理局、财政局、供电公司审核同意后,按照“先预缴电费、后进行使用”的原则操作。(市容市貌管理局张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