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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银海区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 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快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均衡化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桂政发〔2016〕19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发[2016]2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自2006 年我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以来,义务教育逐步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普及,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但随着我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学生流动性加大,现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要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政策不统一、经费可携带性不强、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
在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我区教育领域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推动政府统筹教育改革,优化教育布局,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在更高层次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促
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按原办法由中央、自治区和市县(区)财政按照 5:3:2 比例分担。
(四)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
继续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计划,对村小教学点教师,自治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 200 元的标准予以奖补。区财政要确保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区绩效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
四、实施步骤
(一)从 2016 年春季学期开始,完善我区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政策
国家确定的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从 2016 年起,取消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奖补政策,建立城市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二)2017年以后年度,根据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完善我区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措施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
区政府负责统筹全区实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和经费分担办法。区教育局、财政局要明确责任分
工,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区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工作的统筹管理、指导和协调,建立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区财政局、人社局、各镇政府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主动履职,承担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优化教育布局,推进教育改革
结合 我区人口流动规律、趋势和城市发展规划,及时调整完善教育布局,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加快探索建立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建设并办好寄宿制学校,慎重稳妥撤并乡村学校,努力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保障当地适龄儿童就近入学。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城乡教师和校长交流机制,健全义务教育治理体系,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和关爱。
(三)统一补助标准,加强民办学校管理
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北海市的有关规定,确保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两免一补”政策方面享受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等待遇。参照当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补助标准,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统一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使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一样,免费获得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地方教材、使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享受生活费补助,并按规定标准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民办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补助标准按照当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执行后,学校根据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实际收取的学杂费高于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可由学校另行收取;低于核定标准的,学校不得再收取学杂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借机提高学杂费收费水平。区物价局要严格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北海市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我区物价水平和学校办学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