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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切实履行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职责,科学评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有效预防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进行考核。
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被考核单位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拟订考核方案和评分标准,经征求委员成员单位意见,报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以评促管、激励引导”的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与考核监督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组织领导、确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协调机制、制度建设、经费保障及宣传教育的落实情况。
(二)国务院及国务院相关部委、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部署的食品安全工作完成情况;
(三)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的组织实施及完成情况;
(四)市政府部署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及其它食品安全工作完成情况;
(五)食品安全事故依法查处情况;
(六)各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情况;
(七)依法依规履行食品安全监管的信息报告、通报和发布情况;
(八)其它市政府确定的考核内容。第六条 考核程序(一)自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于当年12月中旬前,将年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自查报告报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考核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各县(市、区)、各成员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于次年元月中旬前,组织由各成员单位组成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小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进行现场考核。
(三)考核方式
1.听汇报。听取被考核单位食品安监管工作情况的汇报。
2.查资料。查阅被考核单位涉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章制度、文件、计划方案、总结、监管记录、信息报告、通报和发布等档案材料。
3.暗访。随机抽查部分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企业,畜禽屠宰场,农(集)贸市场,集体食堂等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4.综合打分。各考核组成员按照考核方案和标准,得出考核总分,并及时完成考核总结报告。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年度考核总分≥90分者为优秀,≥80分者为良好,≥70分者为合格,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或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发生一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或对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增加的;
(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质量问题,被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违规发布食品安全信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第九条 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考核组的考核总结报告,确定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等级,并于次年2月底前形成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报告,报市政府。
第十条 对在年度考核中做出突出成绩,出色完成工作的先进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以一定的经费奖励。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效果将作为下年度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