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_集团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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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

法》的通知

各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区级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纪检员),园区纪工委:

经区纪委、监察局领导同意,现将《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xxx纪委

xxx监察局

2012年7月26日

(四)身体健康,能抽出一定时间从事党风监督和特邀监察工作。

第五条

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动了解并反映区纪委、监察局监督、监察对象的执法、廉洁和效能情况,并协助区纪委、监察局对党员干部、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

(二)主动了解、收集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动态,为全区反腐倡廉工作决策及重大问题、重要工作提供政策咨询、意见建议;

(三)积极宣传我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针、政策及成效,逐步提升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的认可度;

(四)直接向区纪委、监察局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行政机关公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党纪法规规定由区纪委、监察局受理的举报、申诉、案件线索;

(五)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理论调研、研讨及对策研究,为起草有关文件制度等提供政策咨询、合理意见;

(六)参与干部作风监督、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和信访接待、信访举报初核、反腐败专项治理工作,参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工作和基层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工作;

(七)参与全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政风行风的考核、评议工作;

(八)办理区纪委、监察局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由各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园区纪工委在本辖区内按一定程序推荐候选人,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各1名,候选人的工作单位(工作场所)或居所应当在各乡镇、街道、园区辖区范围内;

(二)区纪委、监察局按相关程序组织考察;

(三)区纪委常委会审定;

(四)在各乡镇、街道、园区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

(四)区纪委、监察局颁发聘任通知、党风监督员和特邀监察员工作证。

推荐的候选人有不符合条件者,区纪委、监察局及时与乡镇、街道、园区进行沟通,并等额替换。

第九条

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每届任期2年,可续聘;任期届满没有续聘的,自然解聘。

第十条

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的;

(二)因工作调整或居所变动离开本乡镇、街道、园区辖区的;

(三)因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

(四)无故或连续一年不参加聘请机关安排的工作或不履行规定职责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或不能继续担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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