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站卖保险的法律分析_赠送保险的法律分析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3:27:2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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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卖保险的法律分析

到车站买车票到某地,明明是20元的票价,但售票员却道:“21块钱!”怎么回事?原来售票员已经“主动”帮你买了1块钱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那枚保险单就钉在车票后面。

车站的这种做法已经有好些年头,在广西首府车站、市里的车站和县里的车站都在做,很普遍,相信乘车顾客对此都深有体会,其原因无非是车站在帮保险公司卖保险以赚取代理费,这似乎无可非议,但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却别有意味。

刚开始的时候,各个车站售票窗旁都有“购买保险自愿”之类的告示,这属于店堂告示,没有法律意义,因为这是车站的单方行为,并不表示顾客的意愿,没有形成合意。当顾客到窗口买车票时售票员就问:“要保险吗?”据笔者了解,绝大多数顾客不明其中原委就答允:要。因为他们不知道,车票票价本身就已经包含有保险费,而且保险金额不低,每个座位的最高保险金额县内是15万元,跨县是20万元,跨市是25万元,也就是说,每个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的,最高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给与的15、20或25万元。但售票员劈头就问:“要保险吗?”顾客以为一旦不要售票员所说的额外增加的保险就无任何保险了,这才应允。这个时候就产生了一个法律行为: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误解作为合同相对无效的理由,当事人可以要求变更或撤销。但随车票购买的保险是即时履行的合同,待到终点站已经履行完毕,无法再行变更或撤销。而且一块钱怎么也算不上是“较大损失”。所以顾客一旦购买这种额外增加的保险登上车,就“壮士一去兮不复返”了。

后来售票员不再问:“要保险吗?”而是直接将保险单用钉书钉钉在车票后面卖给顾客,顾客接受掏钱。这种行为似乎是默示行为,其实不是(除个别另有协议或习惯外)。我国法律对于默示形式的要求很严格,默示行为的效力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习惯允许的情况下才发生效力。卖车票夹带卖保险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当事人明确约定,不能视为默示。而默认是“明知而不提出反对意见,或明知而主动去履行”,如前所述,绝大多数顾客并不“明知”这是额外增加的保险,不能视为默认。售票员的这种行为已经带有强制交易的性质。

如本文开头当顾客询问票价时,售票员故意多说一块钱,然后附上一枚保险单。这种行为已经是比较明显的欺诈行为了,也就是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弄虚作假,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行为。欺诈行为可以要求撤,可以要求确认为无效,但谁会为了一块钱去打官司呢?而且也难以举证谁故意多说了一块钱。吃亏的还是顾客。

再说钉在车票背后的那枚保险单,只有保险公司名称、保险类别、保险费和保险金额,没有时间、地点、车次、签名等,与该车票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没有特定的关系,如果真的发生意外事故产生纠纷,顾客将车票和保险单作为证据打官司,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缺乏真实性和关联性而不予采信。

车站把这样卖保险已经当成了理所当然。笔者多次在售票员搭售保险后说:“我不要保险。”售票员态度就不友好,有的还责怪:“你为什么不早说呢!”弄得我以为自己认错门走进了保险公司。据了解,在广西,每个月仅仅是直达快班的乘客就有300多万人,其中绝大部分是如上所述稀里糊涂“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一块钱虽然微小,但从广西各个车站总起来看,不包括普通客运在内,车站每日所“卖”的这种保险就有十万元以上的收入。这种收入如果从公平合理的渠道所得,不应受非议,但以直击顾客不明事实的软肋搭售获取,实属不该。

汽车客运属于公共服务范畴,客流量大,与民众生活生产关系密切,交通服务部门应该多为顾客着想,尽量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不应在提供服务中利用顾客对信息掌握不全面和嫌麻烦的心理从中渔利。如果要卖保险,建议客运车站另辟专门窗口来卖,不要跟车票搭售,并且标明“车票本身已经含有保险,此为额外保险”,这样才是诚信服务,明白消费,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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