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临时占道集市管理暂行办法_临时占道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3:25:4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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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临时占道集市管理暂行办法

(送审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占道经营行为,打造干净整洁、良好有序的宜居城市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汕头市中心城区(高新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金平、龙湖、濠江区政府)范围内临时占道集市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临时占道集市,是指在本市中心城区利用城市道路、街巷、空闲场地等临时设立,划范围、限时段经营简单便民修理、排档餐饮、熟食炒货、水果蔬菜、水产肉类、小百货、服装、花卉类的相对固定场所。

第三条 临时占道集市应当按照“疏堵结合、便民利民、属地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的设置,积极引导经营者进场入室经营,对室外流动摊点进行固化,原则上保证车辆行人通过,最大限度让道于民。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负责指导监督临时占道集市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临时占道集市的选址设置、组织实

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各区城管部门负责临时占道集市的具体审批和日常监管事宜。

镇街负责或者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临时占道集市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制定临时占道集市市容市貌标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餐饮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标准,加大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高新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市公安、市工商、规划、环保、卫生、农业、物价、文广新、消防、交警、城管执法、环卫、园林、市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临时占道集市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二、临时占道集市的设置和收费

第五条 在尽量不影响正常交通秩序、市容环境卫生的情况下依照居民生活习惯将中心城区划分为禁设区、控管区、疏导区,进行选点设置临时占道集贸市场。

禁设区内禁止设置临时占道集市,包括:城市交通主要干道;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区、广场、绿化平台的周边控制地带。

控管区内为解决周边居民生活购物的迫切需要,在严格控制摊点经营类别、数量和经营时间的基础上可设置少量的临时占道集市,包括:城市次干道;车站、学校、医院等其他人群较为密集、交通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周边地带。

疏导区内可以合理设置拥有一定摊点数量的临时占道集市,包括:城市内街小巷,居民小区周边之间的可利用区域。

以上具体区域的划分由市城管办牵头各区政府、市公安、规划、环保、交警、城管执法等部门论证会商后予以公示。

第六条 区政府应组织辖区镇街广泛听取拟设区周边居民、相关利益人和单位的意见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拟定临时占道集市设置的具体方案(内容包括原有的临时占道集市的保留、废除、调整,新设临时占道集市摊点种类、布局、数量、位置、管理规定等),报市政府批准同意。

第七条 临时占道集市必须统一配备消防、环卫、遮阳伞等设施,做到美观大方,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

有条件的临时占道集市应设立相应的停车场所,禁止车辆乱停乱放,保持所占道路交通畅通。

第八条 临时占道集市必须设置公示标志,注明占用区域、经营项目、经营时间、摊点编号、安全提示、现场管理责任 3

人、管理责任单位、设置审批机关等内容。依法设置临时设施的,要划行分市,整齐规范,闭市撤除。

第九条 临时占道集市的设施由区政府统一建设配置,占道集市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日常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单位可收取卫生保洁、管理等费用,具体标准由区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认证和核定,收取的费用专款用于临时占道集市管理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同时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临时占道集市经营者收取其他费用。第十条 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需要和市场经济发展变化,适时对临时占道集市进行增减调整。需要拆除、搬迁或调整临时占道集市时,经营者应当无条件服从,同时,日常管理单位应相应地退还其所缴纳的卫生保洁、管理等费用。

三、临时占道集市的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本市户籍人员凭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外来流动商贩凭本市居住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向临时占道集市所在镇街提出经营申请,经过镇街初审后,由区城管部门批准登记。

自本办法颁布实施半年内,现有临时占道集市经营者可优先到所在镇街重新申请营业资格,经区城管部门批准登记后方可继续经营;现有临时占道集市的物业管理单位应重新

与临时占道集市所在镇街签订合约,相关费用的收取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临时经营许可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颁发,并优先照顾本地户籍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残疾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优先照顾人士。第十三条 经审核批准进入临时占道集市经营人员应当与集市日常管理单位签订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日常管理单位对进入临时占道集市经营人员全部登记造册,实行日常监督管理,并报市、区城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临时占道集市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统一规定:

(一)不得经营有毒有害、假冒伪劣、淫秽色情、侵权盗版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商品。

(二)严格按规定的地点、范围、时间、经营项目规范经营,不得擅自移动经营摊位、扩大摊位面积。

(三)严格遵守“门前三包”管理制度,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做到摊撤场净,不得随意张挂、乱拉乱接和乱停车辆。

(四)不得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入地管网、环卫、绿化等公用设施。

(五)不得擅自利用经营设施设置广告。

(六)依法经营,服从管理,不得转让摊点经营权;因

故停止经营时,应及时向辖区镇街注销临时经营许可证明。

(七)从业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持证(健康证、摊位证)挂牌(身份信息牌)上岗。

(八)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交叉污染,保证食品卫生。

(九)从事排档餐饮的,必须安装油水隔离设施,不得将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严禁污染地面。

(十)贩卖水产肉类的摊档,必须安装专门的污物收纳设施,严禁宰杀残余物污染地面。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其他规定。第十五条 日常管理单位必须做好临时占道集市内的卫生保洁、垃圾清运清收工作,维护消防、市政和绿化设施的完好,加强对经营户的教育,提高其诚信经营、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等守法意识。同时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临时占道集市管理需要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报市、区城管部门备案。

四、临时集市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城管办要加强对临时占道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情况的监督考核,将考核情况纳入城市管理考核结果。

区城管办要制定专门考核制度,定期组织检查,对于管理混乱,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责令日常管理单位限期整改,未整改或者多次整改不达标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临时占道集市内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管理人员视情节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取消经营资格。第十八条

临时占道集市审批、管理过程中,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对其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汕头市城管办负责解释,试行两年。第二十条 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临时占道集市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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