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区分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_事实婚姻法的界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3:25:4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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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区分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二)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 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前后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时认定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规定了不同的标准和处理办法。《解释(一)》考虑到事实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具体情况的复杂性,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从实际出发,在一定时期内有限度地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然后逐步过渡到不承认主义。同时,解释后于《意见》公布实施,所以对《解释(一)》实施后的此类型案件应当优先适用《解释(一)》的规定。

古某与邓某在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在同居生活期间,古某因意外死亡。邓某要求以配偶身份继承死者遗产。按照当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古某与邓某是非法同居关系,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购置的财产不是夫妻共有财产,邓某不能要求对该财产按夫妻共有财产加以分割;该财产是古某以其打工的收入购置的,是古某的个人财产。《意见》还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邓某在与古某共同生活期间,相互扶助,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分给她适当的遗产。

关于对婚姻法同居离婚的法律思考

同居关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由来已久,婚姻家庭关系的多元化倾向已不可逆转。

针对这种现象,调查者们提出了以下建议:

1.对事实婚姻应采取相对承认主义,顺应中国传统的婚姻习俗,符合现代社会保护弱者利益的法律制度价值。

2.加强对同居关系的法律调整。

曾经看过一个美丽的标题:《同居--走向天堂之路》,它说“爱情飘忽不定,但是婚姻却是要求稳定的,联系的是责任、义务、财产、子女、道德、舆论。婚姻和爱情的冲突与矛盾不可避免,于是同居便成为寻梦者的走向天堂之路。”其实,这款罗曼蒂克的梦境在现实中常常被击得粉碎。仅今年上半年,北京市法院共审理解除同居案件238起,比去年同期大幅增长。与此同时,第一中级法院、第二中级法院分别审理了因同居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即达数十件。

这些原本以为可以对“好则合、恶则散”的原则身体力行的同居者,在分手时究竟为何以官司相见?他们的主张和利益得到支持了吗?在北京、厦门、哈尔滨三地的中级法院或一审法院,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进行了题为《婚姻法执行中的问题》调查,调查案卷涉及2001年4月至2002年12月,共计阅卷 1869份。从中发现了一些同居关系解除时发生纠纷的规律,并找出了相关法律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人们为什么不到法院解除同居关系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同居关系的建立未经法律途径,其解除也无须经过法律途径,自行解除即可。但当事人对于同居关系的解除及其后果达不成协议的,只能诉诸法律。

调查发现,在离婚案件中,同居关系所占比例较小,事实婚姻更少。在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5月至2002年12月审结的所有涉及离婚的1032 件上诉案件中,仅有26件与事实婚姻或同居关系有关,占2.5%.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同居者以中青年和文化素质低者为主。

这种案件比例之少出乎调查者意料之外,他们认为原因有二:一是在解除同居关系前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未得到大多数同居者的认同。当一段两性关系将要解除之时,却要专为解除关系而先办理缔结关系的手续,这似乎使当事人在心理和感情上均难以接受,哈尔滨的调查结果--不同意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各占 50%--就说明了这一问题;二是说明了当事人自知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不主动到法院要求救济,而多采取自立救济的方式,自行私下解决。这种状况往往使弱势一方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

据记者了解,在城市里,未婚同居者一般只有两种极端的结果:要么结婚,要么分道扬镳。同居时有了孩子一般都到医院做掉,因为双方都知道,没结婚生孩子将遇到诸如生育指标、给孩子上户口、入托、上学等实际困难,而且有了孩子后,如果双方不能结婚最终分手,任何一方都应对孩子负有抚养责任,要想再和别人结婚也很困难。所以更多的同居者在分手时双方没有财产的复杂纠缠,更没有非婚生子女的困扰,也就无须到法院办理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手续了。

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的这项调查显示,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相比,很不稳定,同居两年以下就要分手的,在哈尔滨的调查中占60%,在北京的调查中占38.4%.该调查表明,在同居者中,有4个阶段容易发生纠纷:一是一年以下,占33%.二是l-2年,占27%.三是3-4年,占12%.四是5-6年,占9%.此外,7-10年、11-15年的各占3%.需要注意的是,仍有一些同居者的同居关系比较稳定,北京的调查中有34.6%的同居者同居时间超过5年,对于这些同居者,特别是他们之中的弱者,包括妇女儿童的权益如何保护,应当引起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思考。

同居解除协议怎么写?

我和男友在05年开始恋爱,08年生了一子。因为我们当时没什么拿结婚证的概念,觉得在一起就行了,现在感情破裂,想通过分手协议来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请问律师同如何写居分手协议?

中顾网律师解答:

“分手协议”在法律上没有相关的规定。你们属于非法同居关系,有了自己的孩子和财产。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是可以的,内容和格式没有具体规定。只要你们把双方的意思都写明确了就行。

你也可参考以下同居分手协议的内容:

1、结束双方的同居关系;

2、孩子归随谁生活,另一方付多少扶养费,如何付,如何探视孩子;

3、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相关离婚财产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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