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设立条件及流程[材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担保公司业务流程规范”。
担保公司及其设立流程
担保公司是指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担保公司或资质好的个人)为其做信用担保。
担保公司成立条件
1.设立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中实物不超过20%;
2.从事担保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国家发改委认可的从业资质,或具有2年以上从事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5年内无经济犯罪记录;
3.有科学、规范的风险控制制度和相应的内部风险控制机构;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经营范围不得涉及银行及非银行的金融业务;
6.不得以会员制募集担保资金;
7.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设立担保公司流程
(一)设立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申请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门预核名-→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受理→审核(中小企业处)→报委领导审批→下达批复→申请人
(二)设立注册资金一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或跨省区经营的担保机构:申请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门预核名-→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受理→初审(中小企业处)→报委领导签发→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转批复(市中小企业局)→申请人需要准备的申报材料:
设立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申报材料均使用A4纸。
1.各股东签字的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申请一式2份。
2.部门预核名批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验资报告原件一份。
4.各股东签字的企业章程一份。
5.股东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简历一份。
6.企业近2年度的财务报表。
7.信用担保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合作银行协议或意向原件一份。
9.机构设置情况,风险控制制度。
10.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身份证)及简历,常驻地派出所出具的5内无经济犯罪记录证明。
11.所权属或租赁证明。
12.要提交的材料。
设立注册资金一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或跨省区经营的担保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 申请事项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表(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格申请)申请单位(拟成立公司名称): 地 址: 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邮 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制
2.单位资格申报材料要求:
一、单位填写
(一)原始材料:
1、申请报告(拟成立担保公司的名称、成立背景、设立的优劣势分析、拟成立时间、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机构设置、经营范围、主要业务介绍等)
2、基本情况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筹建方案
4、法定代表人和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内部部门设置和主要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业务介绍内部部门
5、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6、主要发起人近三年有关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报告
(二)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l、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2、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3、拟任公司高管人员证明件、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
4、发起人信用记录的证明材料
5、有关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资格评审意见情况
二、材料格式要求 申报材料及表格等一律用A4纸张,统一左侧装订,一式五份。
3.请示范本:
关于设立(变更)×××担保公司的请示 x省(区、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部门: 为 × × × × × × × × × × × × ×,特申请设立(变更)× 担保公司。
一、拟成立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市场主要分析
三、拟开展的主要业务情况
四、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五、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情况及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特此报告,请审查。
附:
1、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筹建方案
2、近三年经营情况
3、法定代表人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简表
4、主要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
5、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6、提供的各类证名材料(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原件,专业技术证书、信用记录等复印件 x x x担保公司法人代表签字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
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企业[2005]1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
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促进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主体与范围
(一)我委负责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实施监督管理。
(二)跨省区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区开展担保与再担保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模较大是指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从事担保、再担保业务及相关融资服务,并独立承担担保责任的专业化融资服务机构。
(四)未经许可,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一律不得设立或变更。
二、设立与变更条件
(一)设立担保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条件,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80%;
(3)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5)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从事信用担保、融资担保、履约担保和再担保及其他经核准的融资服务业务;
(6)符合国家对担保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总体要求。
(二)申请设立担保机构须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筹建方案;
(3)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内部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
(5)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6)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7)发起人近三年有关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的报告;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根据需要,担保机构可实施变更。变更下列事项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1)调整区域范围;
(2)调整业务范围;
(3)机构撤销、分立或者合并。
(四)经批准,担保机构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三、审批程序
(一)申报设立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向所在地省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初审。
(二)省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尽快上报我委。
(三)中央企业等单位设立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可直接向我委提出申请。
(四)我委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确需延长时间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时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监督管理
(一)担保机构要以担保为主业,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
(二)担保机构须按照当年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计提风险准备金;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15%.(三)担保机构须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真实信息。
(四)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公示制度,对组织机构不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违规操作的担保机构,一经发现核实,即向社会公示。对于恶意抽逃资金、非法集资投资、恶意逃废债务和转嫁风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ΟΟ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