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五种不起诉情形新标准_刑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3:25:2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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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五种不起诉情形新标准

原《不起诉案件标准》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修改后的《不起诉案件标准》规定,符合上述相对不起诉的质量标准部分,同时具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依法决定不起诉: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

2、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

3、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

4、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

5、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条文释义】

一、“生活无着”、“偶然犯罪”如何认定?

对“生活无着”、“偶然”的判断问题,最高检官员表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各个具体案情实事求是的加以认定,我们不可能要求一个法律条文对所有司法中需要解释的问题做出明确无误的规定,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司法适用的过程,很大程度也依赖于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包括对法律的理解、证据的判断。

具体到关于生活无着问题,这里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个参考,就是民政部在2003年7月曾经公布了一个规定,叫《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了,城市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无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这条规定可以为我们判断什么是生活无着提供一个参考,当然这对于盗窃犯罪嫌疑人来讲,并不一定是乞讨人员,但可能是生活无助而偶然盗窃。在具体案件中,可以借鉴这个规定,从犯罪嫌疑人有无能力解决生活需要问题,是否真心解决了这个问题,看一下有无亲友可以投靠来帮助他解决生活问题,看一下是否享受了城市最低生活保证或者是农村无保供养,是否有其他的生活来源,等等方面。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太一样,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也不一致,具体判断的时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在具体案件中,还需要注意结合这些标准搜集相关证据,为下一步是否做出不起诉处理提供条件。

至于偶然的定位问题,“结合到偶然犯罪,从刑法理论上看,偶然犯罪主要是相对于习惯犯罪而言的。一般是因偶然的因素触动犯罪的情况,包括受到恐吓、挑拨、诱惑、贫困等等,偶然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并没有主动的犯罪意识和犯罪倾向,只是在特别不利的情形结合之下导致的犯罪,其对社会的危险性比较弱。”

二、如何理解和把握“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害性较小”?

对于依法做出不起诉的情形,一般都有一定限制,比如:因生活无助,偶然实施盗窃,犯罪嫌疑人可以做出不起诉的规定中,有一个限制,必须是犯罪嫌疑人人身危害性不大。这就涉及到如何理解人身危害性的问题,对于人身危害性的概念在刑法理论上也有分歧,在具体认定中也比较复杂,但是一般认为所谓人身危险性是指行为人初犯及再犯的可能性,人身危害性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之一,对于人身危害性小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可以给以相对宽缓的处理,对于人身危害性较重的犯罪嫌疑人,一般要给予严厉的图利。”

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应该遵循几个原则,1、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出来的,是通过一系列的客观事实表现出来的。

2、要注意到影响人身危害性的因素包括很多方面的,既有犯罪事实方面的因素,也有犯罪以外的因素。犯罪事实方面,比如说犯罪起因、犯罪的目的,实施犯罪的性质,犯罪给社会带来的犯罪后果等等,这是行为人人身危险性最直接、最明显和最集中的表现。如果一个人的犯罪手段很凶残,对犯罪目的追求很强烈,对社会造成的后果很严重,这就表明行为人对社会的危险性就比较大。犯罪以外的事实,比如说犯罪以前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认罪态度等等,这也可以作为判断一个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根据。【执行原则】

各级检察机关在执行这两个标准的时候应该遵循严格依法、全面把握、区别对待、注重效果4个原则: 第一个原则:严格依法。也就是说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必须有法有据,切实做到宽严合法。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司法实践中有个别案件在适用宽缓刑事政策时,存在着偏离严格执法的轨道,比如说有个别地方对重伤害案件做出不起诉处理,对数额极大的盗窃案件做出不起诉处理,这违背了严格执法的原则。有一些案件可能已经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但是由于犯罪数额、情节等方面都属于严重犯罪的范畴,对此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不能任意抛弃法律,对于法律需要修改的问题,可以提出立法建议。

第二个原则:全面把握。因为宽严相济刑事法政策存在宽和严两个方面,两者相辅相成,必须全面理解、正确把握、有效落实,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社会治安形势还比较严峻的情况下,要坚决避免因强调宽缓刑事政策而忽视了严打方面的贯彻。

第三个原则: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宽严相济刑事法的核心就是区别对待,这就要求我们在具体案件中应当区别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案件对社会带来的影响,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结合同时期、不同地区犯罪和治安形势,具体加以分析,依法做出从宽或者是从严的处理。

第四个原则:注重效果。也就是要求我们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法政策时,必须做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特别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统一,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以有利于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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