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市政府请示移交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报告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移交申请报告”。
关于向市政府请示移交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报告
永城市卫生局:
《食品安全法》已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及国务院批准的卫生部、国家食药监局“三定”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精神,从2009年6月1日起,由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和食药监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分别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卫生法》同日废止。按照这些规定,卫生部门再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监管餐饮环节和查处违法行为,将没有法律依据。然而,省政府机构改革刚刚开始,省及市、县政府部门职能未调整到位,我市正面临四城创建工作的严峻考验,诸多餐饮单位是创建卫生城的窗口行业。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有权确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七部委【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6月1日以后,对于地方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未完成的,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工作,由地方政府确定的部门继续按现行工作机制承担相关工作并做好平稳过渡。2009年6月1日以后,对于地方机构改革未完成的,目前负责的部门应继续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餐饮服务监管工作。各地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地方人大机关加快制定
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法规,落实监管措施”的要求,请市卫生局向政府请示,报告有关食品安全职责调整的情况,避免在职能调整期间出现监管空白。
另:根据商卫发【2009】38号文中商丘市政府对商丘市卫生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请示批复“由市卫生局继续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食品卫生许可、卫生行政处罚及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各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内容,我局是否将原来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改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在监管过程中是否可依据【食品安全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和实施行政处罚。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特此报告。
永城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