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校舍设施维护管理暂行办法_山东省中小学校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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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学校舍设施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教育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舍设施 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教财字[1993]23号

各市地教育局(教委)、财政局、公安局(处):

现将《山东省中小学校舍设施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山东省中小学校舍设施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中小学校舍设施维护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巩固集资办学成果,建立科学的校舍设施维护管理机制,确保校舍设施安全完整,优化育人环境,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关于学校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舍设施的维护管理应根据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教育体制,按照系统管理、权责结合、标准统一、分类评级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校舍维护

第三条 校舍是指学校的一切教学、办公、生活、校办产业等房舍。

第四条 县(市、区)以上举办的中小学校舍产权属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村举办的中小学校舍产权属乡(镇)、村集体。

校舍的使用管理权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第五条 学校应对校舍经常进行检查维修养护,保证随坏随修;主管部门应对校舍定期查勘鉴定。发现危房必须立即封闭停用,按有关规定加固或拆除。大、中修项目由学校提前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实施,主管部门应会同学校按有关标准检查验收,确保质量。

第六条 校舍各部件按以下要求维修:

1、门窗应保持完整无损,开启灵活,玻璃五金齐全,油漆完好。外门窗可两年油漆一次,内门窗可三年油漆一次。

2、屋架应保持牢固,无虫蛀,无锈腐,不松动,不变形。钢屋架应及时刷漆,餐厅、厨房屋架必须每年检修一次。

3、屋面应保持不渗漏,无破损,无杂物,平整完好,排水畅通。瓦屋面可十年左右翻做一次卷材屋面可八年左右大修一次。

4、墙体应保持完好、平直、牢固,不裂缝,不弓凸,不倾斜;外墙面应保持粉刷、勾缝完好,不起壳,不剥落;内墙面、顶棚应保持平整光洁,可三年粉刷一次。

5、楼地面应保持平整完好,无空鼓,无裂缝,无破损。

6、落水管应保持完好无锈,可每年刷漆一次。

7、勒脚、散水应保持完好无渗;房屋周围应保持排水畅通。

8、水、电、暖设施应定期检测维修,严防跑、冒、滴、漏,确保畅通安全。

第七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学校不得随意改建、扩建、拆除、出租、出借校舍,不得随意改动校舍结构和改变校舍用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坏校舍。第八条新建校舍必须保证质量,做到有证设计、有证施工,并由质监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等共同监督验收,严把质量关,不合格工程严禁交付使用。

第九条校舍档案是维护学校权益,维修查勘房屋,合理使用校舍,反应学校建设历史的重要资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都应建立校舍档案。

第三章 设备维护

第十条设备包括教学、办公、生活、校办产业范围的一切设备、仪器、器械、图书等。

第十一条学校的一切设备都应登记建帐(卡、表),定期清查,做到帐、表、卡、物相符,确何各类设备的完整。

第十二条学校设备应当分类保管,加强养护,定期检测,及时维修。

教学仪器设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要求进行管理,保持良好可用状态。

露天体育器械应每年全面整修油漆一次,保持完好、牢固。课桌凳可二至四年油漆一次,并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保持完好、牢固、平整光洁。

第十三条根据各类设备的不同特点及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腐、防潮、防蛀等方面的安全工作。

第四章 环境维护

第十四条重视校园环境的建设维护,充分发挥环境的育人作用。

1、校园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报请当地规划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规划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2、校园绿化美化应乔灌结合,花草并融,三季有花,四季常青,错落有致,景点相宜。校园绿化覆盖率不得小于20%,可绿化用地应全部绿化,占地面积小的学校可发展立体绿化。

3、室内外环境应整洁、文明,无污染,无卫生死角,无乱贴、乱写、乱画和乱堆放现象。

第十五条学校的运动场地应保持平整完好,构筑物及一切辅助设施应保持坚固、整齐、美观。

第十六条校园内严禁从事一切影响校园秩序的活动。非学校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校园。假期应做好护校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周围不得设置停车场、娱乐场、集贸市场及有污染的工厂等一切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设施,校门口不得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严禁依学校围墙搭棚盖房。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学校土地。

第五章 维护经费

第十九条维护经费是校舍设施延长寿命、确保安全、保持常用常新的根本保障。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兼顾最低需要和实际可能的原则,广辟资金渠道,多方筹措校舍设施维护经费,专项用于校舍设施的维护。

第六章 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或确定必要的管理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负责这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农村中小学的管理任务主要靠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落实。

乡(镇)应成立由乡(镇)长和教育、财政、公安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校舍设施管理委员会,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按上级规定和要求管理本乡(镇)的校舍设施。

举办学校的行政村,应成立由村主任、会计治保主任、校长等有关人员组成的校舍设施管理委员会,负责维护校舍设施,落实维护经费,维持校园秩序。

第二十二条城市中小学与服务范围内的单位建立共建共管委员会,负责校舍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学校是校舍设施维护管理的最基本单位,应建立由校长、总务主任、财产管理员和师生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的维护管理委员会,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规章制度,切实把校舍设施管好、用好。

校长对校舍设施的管理全面负责,管理情况应作为考核校长工作成绩的一个重要内容。校长应加强对师生的爱校护校教育,作好督促检查工作,及时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选拔政治素质好,组织工作能力强,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开展学术研讨活动,提高业务素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校舍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校舍设施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指导督促工作。教育督导部门应把校舍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纳入督导检查内容。

审计部门对维护经费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审计,对违纪行为。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定期开展评比活动,根据考核评估情况,对管理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也适用于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和幼儿园等。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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