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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
(2008年7月30日陕西省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供水单位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
部门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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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
采取必要的处臵措施,抢修作业完成后,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的抢修。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
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在正常供水情况下,供水水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四)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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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供水是指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个人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包括城镇公共供水和乡村集中供水;
(二)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水源、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三)二次供水是指将公共供水通过储存、加压等措施提供用水户使用的供水过程;
(四)中水是指污水经过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再生水。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