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_天津建筑施工规范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3:23:3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天津建筑施工规范”。

附件: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凡工商注册地在天津市且不属于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市建委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各区、县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市建委。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统计制度、施工现场消防责任制度、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批及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机械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分包及供应单位管理制度,完善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二)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主要内容包括:

1、年度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计划及结算清单。用于安全教育培训费用,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防护用品费用,安全设备、仪器等日常维修费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等费用情况(不包括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所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不得低于年产值的1%。

2、工程项目部对于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应全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设备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企业承包性质、规模、专业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工程系列的中级以上职称;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配备1至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施工总承包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配置具有电气、机械、土建专业工程师。其中特级、一、二级施工总承包类应配备具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工程项目部设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应有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万平方米以上的应有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应有1名具有工程系列的中级以上职称安全管理人员。群体建筑、特殊工程,应当设安全监督组,相应增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市建委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 3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由具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其做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十一)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 4 向市建委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市建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条 市建委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申请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按照要求全部补正,并将补正材料一次送交受理窗口。对于已经受理的申请,审查人员必要时应当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有关专业的企业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市建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市建委同意,可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市建委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市建委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区、县建委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 外埠进津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市建委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抄告违法单位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市、区县建委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建委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将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 市建委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消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消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市建委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同时向社会通报有关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违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市建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建委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市建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细则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9 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消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市建委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各区县建委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word格式文档
下载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