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校舍查勘鉴定暂行规定_山东省中小学基本规范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3:22:0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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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学校舍查勘鉴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校舍维护管理,及时掌握校舍完损状况,科学合理地制订修缮建设计划,确保校舍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舍查勘鉴定是指通过实地查勘、分析验算以及必要的荷载实验对校舍的结构、部件、设备的技术状况提出鉴定结论,查明校舍安全隐患,评定校舍完损等级。校舍查勘鉴定主要包括校舍经常性检查、季节性检查、定期查勘鉴定以及特别查勘鉴定等。

第三条 校舍查勘鉴定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专门的办事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 学校要经常对校舍的承重、围护构件、内部设备以及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是否有构件变形、裂缝、腐朽、渗漏二空鼓,内部设备损坏以及不安全使用的情况。对承重构件的隐蔽部位要仔细检查。检查中如发现险情,须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

第五条 每年雨季前要对校舍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主要检查校舍的抗灾能力、维修计划落实情况和学校采取的渡汛措施。

第六条 对校舍以三年为周期分批进行全面查勘鉴定,按照有关标准评定完损等级。

第七条 对房龄长、完损等级低的校舍要进行重点监测,及时掌握其完损状况变化,防止事故发生。第八条 学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要书面上报主管部门申请对校舍进行鉴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要及时组织鉴定。

(一)发现险情;

(二)改变校舍用途引起荷载变化;(三)改扩建校舍;

(四)使用超过设计年限的校舍;(五)其他情况。

第九条 校舍鉴定由县级以上教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须有两名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参加或委托专业鉴定机构鉴定。

第十条 校舍鉴定应符合规定程序,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危房鉴定须由鉴定机构提出全面分析、综合判断的依据,报请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

第十一条 学校和举办人应根据校舍检查和鉴定情况,合理制订修缮计划。凡鉴定为危房的,必须立即封闭停用,由地方政府或举办人负责筹集资企修缮加固或翻建。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对校舍查勘鉴定情况要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各地对校舍查勘鉴定工作要建立主要行政领导和法人代表负责制。

第十四条 凡因下列原因,造成校舍倒塌和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民事或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险情不报告,不采取应急措施或鉴定为危房后继续使用的;(二)有险不查或拖延鉴定时间的;(三)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

(四)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的;(五)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各地要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校舍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经常对师生进行校舍使用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六条 本规定也适用于中等技术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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