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实施办法doc 上海市宝山区经济委员会_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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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推进节能减排若干政策措施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实施“节能减排”国家战略,贯彻落实《宝山区推进节能减排的若干政策措施》(宝府办[2009]1号)精神,鼓励和引导重点用能单位加大节能技改投入,加强节能管理力度,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实现合理用能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努力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刚性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持原则)

根据国家、市节能专项政策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区节能降耗工作实际,坚持节能减排政策扶持资金与节能项目所取得的实际节能量相挂钩,对完成节能项目的承担单位给予资金扶持。

第三条(申报条件)

1、在宝山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且能源消费量统计在宝山区。

2、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3、项目承担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体系,配备计量器具,节能量可以核定的项目。

4、节能项目符合《宝山区推进节能减排的若干政策措施》的要求

5、节能项目预计年节能量必须大于50吨标煤以上,且不包含管理节能。第四条(申报程序)

1、立项申报。宝山区经委每年分两次组织节能项目申报,分别在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下达宝山区节能项目申报通知。

2、资金申请。节能技改项目在项目竣工正常运行两个月后提出资金申请;结构调整优化升级项目在项目关停或产业升级竣工两个月后提出资金申请;管

理节能项目在取得相关证书或专家评审意见后提出资金申请;宣传节能资金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认定的资金预算,按项目进度实施,对节能先进评比表彰费用,需专题报区政府审定。

第五条(申报材料)

1、宝山区节能技改项目。项目申报分别提交《宝山区节能技改项目申报表》,《宝山区节能技改项目申请报告》(见附件一、二)及项目承担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竣工申请资金扶持,需提交《宝山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申请报告》,《宝山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节能量自查报告》(见附件三、四)及项目承担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2、宝山区结构调整优化升级项目。项目申报提交《宝山区结构调整优化升级项目申请报告》(见附件五)及项目承担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竣工申请资金扶持,需提交《宝山区结构调整产业升级项目资金申请表》,《宝山区结构调整产业升级项目竣工节能量自查报告》(见附件六、七)及项目承担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3、宝山区管理节能项目。资金扶持申请,需提交《宝山区管理节能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八)及项目承担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必须经各主管部门(街镇、工业园区)初审盖章后上报区经委,书面材料提交3份,电子版材料提交1份。

4、社会节能项目。对商业设施等进行设备改造的,参照节能技改项目执行。创建节约型服务业单位的,参照管理节能项目执行。

5、宣传节能。主要是提供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经费预算包括为加大节能宣传教育培训,用于开展节能技术培训、区政策扶持项目节能评估、按照国家

和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要求必须做的节能评估项目,国家节能宣传周活动、参加各种节能产品、技术推介会和展览会资助的费用以及有关表彰、奖励经费。

第六条(项目审核)

项目审核分为项目初审及专家评审两步骤。项目初审由宝山区经委对申报项目申请表及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完成初审后按照“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由宝山区经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工作,一般采取评审会模式,企业自述、专家提问、打分,最后形成专家意见,并通知项目单位、街镇、工业园区和相关委办局。

第七条(节能量核定)

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节能审核机构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年节能量在200吨标煤以上的采取政府指定的节能机构审核;年节能量在200吨标煤以下的项目由区经委、区财政局、区统计局等部门采取资料审核方式。

第八条(项目监督)

区经委对列入区节能减排政策扶持技改项目实施项目跟进管理,项目管理按季度填报《宝山区节能技改项目的工程进度表》。(见附件九)

第十条(资金拨付)

节能技改项目、结构调整优化升级项目、管理节能项目和社会节能项目资金由区经委根据节能量核定结果进行计算,并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负责将审定后补贴资金通过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所属街镇(园区),并由街镇(园区)财政(财务)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宣传节能资金由区财政局根据预算在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拨付区经济委员会。

第十一条(附则)

1、本办法由宝山区经济委员会和区财政局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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