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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宿政发„2011‟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和从事雷击风险评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击风险评估(简称雷评)是指以实现系统防雷为目的,运用科学的原理方法,对系统可能遭受雷电灾害的概率及雷电灾害产生后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为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和功能分区布局、防雷类别与防雷措施确定等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一种评价方法。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提高防雷减灾的能力。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工作,建立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工作机制。
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雷击风险评
(三)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建议、对策和措施;
(四)雷击风险评估结论。
雷击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建设工程设计的技术依据。第八条 雷击风险评估使用的气象资料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查。
第九条 雷击风险评估实行资质认定制度。从事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证书后,方可在其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雷击风险评估业务,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雷击风险评估的资质管理,按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徽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雷击风险评估的收费原则上按皖价服„2009‟89号文件标准执行,如价格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并出台新的收费标准,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由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未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雷击风险评估的;
(三)涂改、伪造建设项目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的;
(四)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雷击风险评估资质证书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而未申请评估的、建设项目未使用雷击风险评估结论擅自设计、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气象主管机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