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_铅蓄电池企业名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15:53:4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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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

晋环函【2011】152

2各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九部委《关于2011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1】41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56号)要求,切实加强铅蓄电池(生产、组装、回收)及再生铅行业环境监管,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各市要把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现场监管作为环境监管的重点工作,对辖区内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建立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动态管理档案。进一步采取严格的环境监管措施,切实加大对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搬迁。

二、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自《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关于2011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1】42号)印发之日起,各市要立即停止铅蓄电池(生产、组装、回收)生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审批权限全部收到省环保厅。对此前由市县环保部门审批、现正在建设或已建成投产的铅蓄电池及再生铅项目,我厅将按照现行环境保护要求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采取更加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对后评价文件未批复和未按照后评价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三、严格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加大铅蓄电池及再生铅项目“三同时”监管,对污染防治设施未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运行、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未完成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的,一律不予批复试生产,不予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对于违法试生产项目,要立即下达停止试生产决定。

四、严格污染物排放监管。进一步加大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监管,逐步安装铅在线监测设施并纳入在线监控范围。在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未纳入在线监控范围前,各市对辖区内生产的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监督性监测频次每月不得少于一次,监测结果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向省环保厅报告。

五、严格清洁生产审核。按照国家专项行动要求,对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2011年底前完成一次清洁生产审核。处于在建或停产状态的,要在批复试生产或自企业恢复生产的3个月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六、严格危险废物监管。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储存、处置和转移全过程环境监管,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必须设置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的专用储存场所和标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市、县环保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不按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有关规定储存、转移和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七、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市要严格落实各项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责任,建立重金属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因监管不力,造成铅污染事故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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