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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人民调解融入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几点意见
按照杭州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见》提出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委综合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分别牵头,相关部门积极履职,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紧密衔接配合的大调解体系”的总体要求,结合临安实际,现对人民调解融入大调解工作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1、建立人民调解事务协调工作平台。把现有的临安市人民调解事务协调中心作为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指挥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的各类人民调解组织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通过完善中心工作流程,规范中心运作,将中心建成矛盾纠纷预防监测的观察所,调解资源协调运作的指挥所,案件流转督查反馈的调度所,专业调委会参与的中转所,疑难复杂纠纷处理的会诊所。
2、巩固和发展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按照《调解法》的规定,进一步健全镇(街道)、村(居)、社区、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大力推进区域性、行业性、专业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指导相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在矛盾纠纷相对集中的或多发的区域建立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切实做好人民调解组织的备案工作,新设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应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后一个月内,将人员组成情况,向市司法局备案。
3、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结构,人民调解委员会特别是行业性、专业化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积极选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进入人民调解队伍。大力推进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行业性、专业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聘请若干专职人民调解员,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条件的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聘任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确保人民调解队伍的稳定。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和指导,实行一年一次的市、镇(街道)分级负责培训制度,市司法局负责培训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和行业性、专业化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镇(街道)负责对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他调解员的培训。市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业务指导,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4、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继续深化村级人民调解室规范化建设“4〃18”工程,努力实现村级人民调解室达到组织规范化、制度规范化、场所规范化、工作规范化。
5、不断完善创新人民调解衔接机制。按照“衔接顺畅,协调联动,优势互补,形成链状”的要求,不断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刑事和解、人民调解与医疗、交通、治安、劳动、物业等行政调解和信访工作的衔接互动机制。加强衔接工作流程、对接程序、效力确认等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与律师、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司法行政内部资源的整合机制。
6、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和中央、省财政部门的要求,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协调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