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案例_风险防范案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3:16:0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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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谨慎审查代理人开立账户业务

李某2002年6月8日在城关邮政储蓄专柜开立中国邮政储蓄账户,存折号为冀A0303860451,账号为:200157488。2005年6月12日,他人以李某的名义在城关邮政储蓄专柜办理了与上述存折相对应的邮政储蓄卡,并填写了领用邮政储蓄卡的申请书,同月18日上午他人在城关邮政储蓄专柜办理了该卡的销卡手续,当日下午用同样的方法办理了账号为4329的邮政储蓄卡。6月19日,他人用该卡先后两次从李某的账户上支取10000元和28000元,“邮政储蓄客户回单“签名均为李某。7月4日,李某到县公安局报案称其存款38000元被冒领。李某多次要求邮政储蓄赔偿其冒领的款项,之后,诉之法院。在庭审中,邮政储蓄柜员称认识李某,知道办理邮政储蓄卡的人不是李某,是代李某办理领卡手续的其他人。原告凭真实存折主张权利,被告应履行兑付的义务,法院遂判决,被告邮政储蓄在10内给付原告38000元存款本金以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3630元由被告承担。

此案例是由于邮政储蓄专柜柜面人员哪些错误造成的?

答:保护储户存款安全为储蓄机构的法定义务,本案被告未尽到谨慎审查和正当付款的义务。根据国务院《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七条: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储蓄卡是与存折具有同样存取款功能的债权凭证,开立个人储蓄卡账户应遵循上述规定。本案第三人先后两次在被告处开立账户,经办柜员明知此人非权利人李某,却未要求第三人出示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致使冒领人无法查找。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只能用存折取款的账户变更为可以使用储蓄卡存取款的账户,对原告无法律上的约束力。

案例二:开户资料原件审核不力 假印鉴卡造成资金流失

2月中旬,某银行上海分行账户业务人员收到其系统内宁波行的同事介绍开立账户的要求,遂同意,3月9日,不法分子与某企业财务人员一起来上海,在该银行网点柜面办理开户手续,此时印鉴卡已经填写并加盖预留印鉴完毕。在办理开户手续时,银行网点账户业务人员发现开户资料中缺少法定代表人代表授权书,便要求补充。而开户资料由客户经理复印、盖上“已核对”章。回去后,财务人员没有再来,而是其中另一人带了授权书前来办理。3月11日开户完成,存款5000万元。3月16日起,分8笔划出资金。开户行凭印鉴办理论了凭证购买,包括支票、本票等。单日划出1191万元,后几天又以本票划走360万元,再后来又是本票4笔,1200万元。企业通过网银发现,5000万元资金只剩2000多万元,先后共划走2751万元,马上在宁波当地报了案。

以上案件是由于银行账户业务人员哪些操作层面上的失误造成的?

答:(1)开户资料初审退回,补齐资料后,办理正式开户时没重新审核原件。(2)二是法定代表人授

权书是授权财务人员,但第二天来人是别人。其实是退回后隔了一天,企业的印鉴卡已经换掉了,银行留底的印鉴卡就是假印鉴卡,以后买凭证、划款等一系列动作均为“绿灯”。(3)是划款时未执行大额支付确认制度,大额划款需要和单位电话核对。

案例三: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虚假资料骗取巨额贷款

近日,某农村商业银行某中心区支行发生了一起利用假企业、假个人身份按揭获得4.6亿元贷款的案件,目前该支行行长田某及为贷款提供担保的某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某及实际控制人胡某被司法机关调查并采取强制措施。该起案件事发2009年2月底3月初,属于担保公司与银行人员合谋骗贷案。司法机关及中国银监会、某市银监局、某市农商行多家机构,正在调查处理该事件。目前已查明的损失超过1亿元,同时,调查组还冻结了200多个涉案的虚假帐户,追回损失1亿多元,总计被骗贷的金额约为4.6亿元。

在上述案件过程中,该行运营人员的操作存在哪些问题?

答:(1)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要求,加强对个人银行账户开立的审查,识别客户真实身份;(2)对于代理他人开立银行账户的,未按照要求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规定:代理他人开立银行账户的,银行应要求代理人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代理个人开户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示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及被代理人的有

效身份证件。单位代理个人开户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示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案例四:开户资料审核麻痹

被骗取账户资金

1997年10月19日,A银行营业科科长介绍张某到A银行开户,张某自称是青岛XX公司上海办事处负责人,只携带了一份办事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印章。A银行信贷员见是营业科科长介绍来的客户,便放松了开户审核手续,为其开立了账户,户名为“XX

公司”。同日,营业科业务人员也因张某是由科长介绍而来,麻痹大意,未对其提供的收款人为“青岛XX公司”而提示付款印章处却为“XX公司”的银行汇票进行严格审查,就为其办理了入账业务。

1998年3月22日,青岛XX公司上海办事处与江苏某县物资供销公司就购销钢材合同的执行发生了经济诉讼,江苏人民法院通知A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此时A银行还不知是何缘由,在其后的诉讼审理中,A银行才了解到以下的一些情况:张某为本地无业人员,开户时向A银行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系盗用青岛XX公司上海办事处,所盖印章均为私刻。张某冒用该办事处名义骗取A银行为其开立了账户,又骗取了江苏某县物资供销公司购买钢材的价值85.2万元的银行汇票,并通过开在A银行的账户骗取资金。案件发生后,A银行积极参加诉讼,为挽回损失做了大量工作。1999年5月10日,人民法院一审判决A银行承担经济损失340203.18元。5月17日,A银行向当地公安分局上报《关于张某来行进行经济诈骗活动的情况报告》,并抄报上级行保卫处。同时又上诉中级人民法院,据理力争,要求改判。8月29日,A银行的上诉被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12月22日,由A银行的上级行出面向当地市政法委员会报告,并抄报总行,请市政法委员会出面协调,但最终未见成效。

以上案例银行业务人员应吸取哪些教训? 答:(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银行应严格审查开户资料,规范开户手续,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一些员工对由领导或同事介绍来的客户,往往疏于严格审核。如在办理开户业务时,银行员工未按规定要求张某提供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正本。(2)银行在处理银行汇票业务时,应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票据要素,如收款人与背书人是否一致等,对抬头与背书不符的银行汇票应拒绝受理。在张某要求办理银行汇票业务时,银行员工也没有按规定严格核对汇票的要素和背书,草率地处理了业务,以致让不法分子的诈骗阴谋得逞。

案例五:认真履行“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防范和化解隐藏风险

2009年7月16日上午,陕西XX汽车维修服务有

限公司人员来到西安某银行对公营业柜台前,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手续,并按照要求出具了合法、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柜员按照制度认真对上述开户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与客户进行了沟通交流,客户在言谈中不经意流露出曾在该行办理过临时账户,并且已验资成功,故申请办理基本账户。于是经办人员一边要求其出示验资报告,一边报告会计经理。在核对验资相关资料时,发现有以下疑点:

1、现金缴款单所填写的单位账户经查询不存在;

2、现金缴款单上加盖的“现金收讫章”为伪造印章;

3、现金缴款单无经办柜员签章;

4、询证函既无经办柜员签章,也无支行业务公章;

5、由陕西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内所陈述的缴款记录均与事实不符。经过认真核实,该行确认其验资账户相关资料均为伪造。

以上案例对银行业务人员有何启示?

答:单位提供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资料真实有效,其利用虚假的验资证明,骗取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开户资料,来银行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手续,银行人员即使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要求,仍然无法发现问题。此种情况

隐蔽性强、风险可以无限扩大,造成后续更大风险。如果银行柜员没有认真履行“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即使柜员按照正常流程开户审批流程办理业务,仍然发现不了问题。开户所带来的风险一般不会即期反映出来,而是在开户后较长时间才能显现出来,也将会在较长时间内存在。

案例六:验资资金违规转账

一、案件经过:

XX支行业务监测人员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运行风险管理系统发现一笔准风险事件,涉及金额为107万元。具体过程为监测人员通过影像扫描系统查阅传票,发现为XX县XX化工有限公司验资完成后,网点操作人员用特种转账传票加盖一枚法定代表人私

章,通过交易将款项转入过渡科目,再通过交易将款项转入该企业法人代表个人账户上,对此违规操作的异常风险状态,监测人员最终确定为风险事件关注。

二、案例分析:

此案件网点经办柜员和营业经理,均不了解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规定:验资收款在完成验资后只准转入其基本账户,而该网点用银行内部凭证“特种转账支票”加盖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将百万元巨款通过内部户,转入其法定代表人私人账户,如果该公司有合伙人,而合伙人之间如有经济纠纷,就会把银行卷入到企业经济纠纷中去;一旦遇相关部门账户现场检查,在操作中严重违规现象就会导致被监管部门处罚的可能,存在“监管风险”。该网点未能把业务发展与运行风险控制有机结合起来,在受理此业务时与客户沟通不够,可将款项转入此基本账户中,再由客户办理账务处理。

三、案例启示:

(一)银行属资金高风险的行业,经办人员在受理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业务,以确保结算业务安全、高效开展。

(二)银行网点业务主管要做好监管工作,认真履

职,要加强对员工日常业务处理的管理,提高其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各银行机构要加强对前台柜员,特别是监管人员的规章制度的培训,要经常通过实际案例来提高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确保银行、客户的资金安全。

案例七:临时账户超期使用

某建筑施工单位于2008年3月5日,到XX银行申请以项目部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该存款人提供的各类资料齐全,开户申请书填明账户到期日为2009年3月31日,2008年3月6日,该账户通过人民银行审批,取得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2009年4月1日,该账户发生现金支取1万元。该账户使用存在什么问

题?

答:该账户到期后没有报人民银行办理展期手续。《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含展期)不得超过2年。”对账户使用期限需要超过两年的,存款人可以在账户两年期满后,撤销原账户,重新出具开户依据,申请开立新的临时存款账户。

案例七:充分了解执法机关查询扣划

权限,妥善协助查询扣划

某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债务纠纷案,持有县级相关的法律文书和执法人员的身份证,来工商银行查询被告人的个人储蓄存款,银行经办人员对人民检察院出具相关证件审核无误后,给予办理了查询。经查实后该被告人有储蓄存款5万元,人民检察院出具“协

助冻结通知书”要求对该个人定期储蓄存款5万元进行冻结。次日,人民检察院又来到银行出具了人民检察院的判决书和执行时由当事人交出的定期储蓄存款单和相关的法律文书,执法人员身份证。要求扣划,银行经办员审核无误后,按检察院的扣划要求给予办理了扣划手续。

银行经办员是否应该受理?为什么?应如何处理?

答:(1)银行经办人员不应受理。(2)银行经办员在受理查询和冻结扣划时没有索要、审核执法人员的工作证、执行公务证。(3)人民检察院无权扣划个人储蓄存款。(4)受理查询时应审核人民检察院执法人员的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及县级以上(含)相关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无误后方可办理。

案例八:违反账户生效日制度

为客户办理业务

一新成立法人企业员工,携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开户证明、税务登记证和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齐全开户申请书有关内容加盖企业公章,向工行某营业机构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该机构人员审核了企

业提交的上述证明文件并经有权人进行了审批,并将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2007年8月10日(周五,有双休日)经核准后办理了开户手续,并当即向开户企业出售了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及其他空白重要结算凭证。请根据以上业务说明开户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答:(1)该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提供的开户资料不全,缺少法定代表人对办理开户手续员工的授权证明和办理开户员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银行在基本存款账户的当天向该企业出售重要空白凭证,没有执行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方可办理付款业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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