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_青岛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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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共有6方面13项权利要下放,10方面的工作需理顺和加强。此项工作由市建委牵头,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要密切配合,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对工作过程和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政管理方面

(一)取消市管、区管道路的划分,将原由市管的贵州路、太平路、莱阳路、南海路、香港西路、香港中路、正阳关路、东海路等8条道路管理维护权下放到市南区。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将以上道路的相关资料、管理维护工作于2月8日前向市南区政府移交完毕。在交接过程中,上述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仍由市市政公用局负责。2005年及以后,上述道路的管理维护经费由市建委、市财政局负责核定后在年度城维费计划中下达到市南区。

(二)原由市管的东西快速路一期、立交桥、人行天桥、非经营性地下通道的管理维护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放到所在区。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将上述道路及设施的相关资料、管理维护工作于2月8日前向所在区政府移交完毕,其中快速路一期由市政集团于2月8日前移交给市北区政府。在交接过程中,上述道路及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仍由原管理维护单位负责。2005年及以后,上述道路和设施的管理维护经费由市建委、市财政局负责核定后在年度城维费计划中下达到所在区。

(三)因城市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须经区建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许可。因调流方案可能涉及其他行政区域的,需报经市公安局批准后,由区建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发布通告;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为避免多头许可,占用、挖掘跨区道路的由市市政公用局、市公安局许可:全市重大活动及旅游季节期间占用、挖掘道路须报市城管办审核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占路、掘路费由所在区征收。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对各区占、掘路费收支情况进行审查。

(四)改变道路使用用途和长期占用道路的由各区政府提出意见并报市城管办,由市城管办会同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公用局许可后实施。未经许可的,不得改变用途。

(五)市建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对新建道路在竣工后一个月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由所在区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局核定相应管理维护经费拨付至所在区。

(六)雨水斗清挖工作交由所在区负责。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将相关资料和清挖工作于2月8日前移交所在区,并完善工作标准、检查办法。各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雨水斗定期清挖、淤泥清运工作。交接过程中上述工作仍由市市政公用局负责。2005年及以后,雨水斗清挖经费由市建委、市财政局负责核定后,在年度城维费计划中下达到所在区。海堤河坝、河道、明沟、暗渠的维护仍由各区政府负责。

(七)道路检查井的管理维护。各区政府负责对道路上各类检查井产权单位的管理维护工作进行检查,3月底前摸清现状,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责成产权单位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由各区组织整改,费用由产权单位负责;对不服从管理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八)城市防汛、防雪工作。各区负责辖区内的城市防汛、防雪工作,根据市编制的应急预案,编制本辖区的应急预案,把工作落到实处。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对城市道路防雪、防汛工作进行督导。市防汛办负责统一调度协调和监督检查。

(九)摊点、亭体等服务设施管理工作。各区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冷饮摊点、书报亭(摊)、自动售货机、治安亭、看车亭、售票亭,信息亭等服务设施的设置规划,报市城管办,由市城管办会同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市政公用局等部门许可后,由各区负责组织招标和日常管理。招标收入由各区收取,专项用于城市管理日常工作支出。在设置规划未经许可前,仍由市城管办会同有关部门许可。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各区日常管理情况。各区要在已经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保留或清除的初步意见,由市城管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年内组织一次集中清理整顿。

(十)道路停车场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道路停车场统一管理。区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区建管部门于3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内停车场设置状况的调查摸底,提出道路停车场设置意见(含创建文明城市所要求的重点地点、区域),经市公安局许可后,由各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招投标经营和日常管理,并根据不同情况,对招标收入提出分配意见。上缴市财政的部分由市财政返还各区,由各区用于道路卫生保洁和正常养护工作。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对宽为5米以上的人行道,在不影响行人正常通行的前提下,可由各区改造设置为临时停车泊位,减少占用车行道停车现象,力争使停车难的状况有所缓解。各区在3月底前完成摸底,有条件的由各区逐步组织实施。

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一)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道路保洁工作,公厕产权管理和维护,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建筑渣土)收集清运的定点、收费及管理,垃圾转运站管理及维护,河道、开放式海岸、滩涂保洁,辖区内铁路两侧卫生保洁工作,垃圾容器及路内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维护,人行天桥、非经营性地下通道的保洁工作,对经营性地下通道的保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将城市建成区内公路保洁工作下放到区。市交通委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308国道、重庆路、台柳路等所有城市建成区内的公路保洁工作,于2月28日前交由所在区负责。交接过程中的保洁工作仍由市交通委负责,交接后由所在区负责。保洁经费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委核定,从3月1日开始由市交通委定期拨付至所在区。

(三)客运场站设施维护及封闭式场站管理由产权所有单位负责,各区负责监督。

(四)市市政公用局负责会同各区确定建筑垃圾倾倒地点,并负责管理太原路垃圾中转站和小涧西垃圾处理场。

三、园林绿化管理方面

(一)市林业局(城市园林局)于2月8日前将市海滨风景区管理处整建制划归市南区政府,其养护管理工作同时交由市南区政府负责。崂山区段的滨海步行道由崂山区政府管理养护。市公安局于2月8日前将第二、第三海水浴场的养护管理工作交由市南区政府负责。市南区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国家4A级海滨景区做美、做强。交接过程中的管理仍由市林业局(城市园林局)负责。2005年及以后,海滨风景区、第二海水浴场、第三海水浴场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市建委、市财政局核定后,在年度城维费计划中下达给市南区政府。

(二)市林业局(城市园林局)会同各区负责全市绿线规划及管理。

(三)各区继续负责辖区内3株以内且胸径不足10厘米树木(不含古树名木)的砍伐、移植许可,负责收取辖区内绿化补偿费、树木补偿费、义务植树以资代劳费等绿化专项费用,专款专用。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城市园林局)负责审查绿化养护费用和绿化专项费用的使用情况。市区山林防火、病虫害防治、鸟类保护王作由所在区负责,市建委、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城市园林局)测算相应费用,在年度城维费计划中下达各区。市林业局(城市园林局)负责市区山林防火、病虫害防治、鸟类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各区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公路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市建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委会同各区核定并定期拨付相关费用。

四、户外广告管理方面

(一)市城管办负责中苑码头至麦岛路前海一线区域及东海路、香港路、东西快速路、中山路、延安三路、山东路、南京路、福州路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管理和经营权

拍卖。按照“规划统一”原则,其它区域由各区负责编制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城管办,由市城管办会同市规划局等部门许可后,方可组织其经营权拍卖及日常管理,并接受市城管办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各区户外广告在按规划实施拍卖后,拍卖收入按3:7比例纳入市、区同级预算管理。市级分成收入由市城管办专项用于对各区的监督检查和评比奖励;区级分成收入由各区主要用于对辖区内户外广告管理,非法户外广告、乱贴乱画小广告清理,拍卖的户外广告拆迁费用补偿等。市建委、市财政局负责审查各区户外广告经营权招标拍卖经费的使用情况。

各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许可前,户外广告许可和拍卖仍由市城管办负责。

(二)市城管办负责全市重大活动期间城市主要道路、区域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跨区悬挂横幅的许可,许可意见抄送各区。未涉及其他区的由市城管办于2月8日前交由所在区许可,许可意见抄送市城管办、市城管执法局。各区负责在辖区内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市城管办负责对各区户外广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市城管执法局要加强对户外广告、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各区要在已经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保留或清除的初步意见,由市城管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年内组织一次集中清理整顿。

(三)市城管办继续负责做好五四广场、音乐广场、汇泉广场的使用许可和临时广告、宣传品、活动设施设置的许可工作,并抄送市南区城管执法局。各区继续负责辖区内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道路的使用许可和临时广告、宣传品、活动设施设置的许可,并负责抄报市城管办、市城管执法局。除上述广场外的其他户外公共场所进行的活动及其设置的非广告设施(如桌椅、舞台、商品展示等)的许可由各区办理,并抄送市城管办和市城管执法局。各区在办理许可时要严格把关,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管理。市城管办和市城管执法局要加强经常性检查和监督。

五、城市亮化管理方面

(一)市建委负责全市城市亮化(含路灯)管理工作。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编制城市亮化(路灯)总体规划,对各区亮化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各区政府根据城市亮化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辖区内亮化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建委组织审查许可后,采取市、区两级投入和市场化运作等方式组织实施。凡属市、区两级投资和重要区域、景区、景点、重要建筑建成后的亮化设施,由市建委负责监督纳入市亮化监控中心,实施统一监控。

(二)市城管办负责向各区下达全市重大活动和“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假日,市委、市政府临时性重要活动期间的亮化通知;各区根据通知要求

负责通知辖区内各亮化责任单位做好亮化工作。市城管办负责将亮化责任单位名单于2月28日前移交各区。市城管办负责对各区亮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各区负责对辖区内亮化责任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房产管理方面

(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按照“先下放,后改革”的原则将各区房产管理处及所辖房管所、修缮队等单位的人、财、物、档案资料和区管公有房产于2月28日前移交所在区。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各区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来,做好人员安置及思想稳定工作。交接过程中的管理仍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各区政府负责按人员比例测算核定改制资金并予以拨付。各区政府负责租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不再统筹留取租金。

(二)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于6月30日前制定出配套政策,确保房产改革顺利实施。

七、房屋拆迁管理、物业管理和住宅装修管理方面

(一)市建委负责拟订拆迁法规政策草案,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进行拆迁统计和拆迁补偿方案备案等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全市拆迁评估机构及其拆迁评估行为。

(二)市编办会同市建委、各区政府负责于3月底前完善各区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各区拆迁管理机构负责发放辖区内拆迁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通知和拆迁通告,监管拆迁补偿资金,审核有权属纠纷的房屋拆迁补偿方案,举行拆迁听证,进行拆迁裁决,申请强制拆迁,查处违法拆迁行为,管理拆迁委托合同、拆迁补偿协议副本备案和拆迁档案等。

(三)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将物业公司的设立许可权及相关资料和工作于2月8日前移交给各区政府。交接过程中的管理仍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各区政府应做好辖区内物业公司的设立许可和日常管理,并报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负责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协议招标的审查以及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

(四)各区政府从2月1日起负责辖区住宅、网点的室内外装修许可及日常管理,并与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做好衔接工作;负责装修建筑垃圾的清运管理。

八、违法建筑查处方面

(一)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违法建筑拆除及拆除后的清运、硬化、绿化和美化工作。市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二)对违法建筑,市房管局不予核发房屋产权证,市工商局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市

公安局不予核发居民户口簿及暂住人口居住证,市市政公用局不予供水,市供电公司不予供电。对已经发放相关证件(照)的违法建筑,由各区摸清底子,针对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需要马上拆除的,由各区通知有关部门收回发放的相关证件(照)。

九、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管理方面

各区政府自2月1日起负责组织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及时办理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社区、物业管理用房的移交手续。并在综合验收后2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和移交资料报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备案。

十、废品收购点、洗车点、修车点管理方面

各区政府继续负责辖区内废品收购点、洗车点、修车点的定点及日常管理。各区在定点中要严格把关,在日常管理中要严格规范,3月底前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收购点、洗车点、修车点进行排查,对于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废品收购点、洗车点、修车点,有条件改造的要进行规范改造,没有条件改造的要予以撤销。坚决杜绝违法设置、超范围设置、占路经营、污染道路及周边环境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做好督查工作。

十一、建立城市管理行政许可告知制、责任追究制方面

(一)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法制办于3月底前负责制定出城市管理行政许可告知办法,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城市园林局)、市工商局、市经贸委、各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城市管理行政许可告知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将各自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日常行政许可告知城管行政执法部门。

(二)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法制办负责于3月底前制定出城市管理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对违法的行政许可行为,市城管执法局应通知许可机关予以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

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法制办、市监察局负责于3月底前制定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市监察局负责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健全城市管理综合作业管理机制方面

各区政府负责加强城市管理作业市场建设,对2005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绿化养护、卫生保洁、道路养护维护作业实施“捆绑组合”,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作业主体;负责存量部分的日常维护管理。

十三、建立长效管理运行机制和社会联动机制方面

各区政府要发挥驻区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群众的积极性,积极引导和组织开展各项城市管理活动;组织驻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认真开展“门前三包、院内达标”活动,积极参与辖区组织的各项城市管理活动。

十四、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检查考核方面

市城管办在已经会同市有关部门初步制定市容市貌、拆除违法建筑、市政、园林绿化、物业管理、爱国卫生、城市亮化(路灯)、城管执法等方面的综合检查考核办法基础上,按照市绩效考核主管部门、市文明办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于3月底前完善确定年度考核目标及考核奖惩标准,细化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指标,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考核奖惩制度体系,组织对各区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在城市维护费中设立奖励基金,对完成年度目标责任以及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市绩效考核主管部门、市文明办将城市管理综合检查考核列为年度考核项目。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市文明办应取消其精神文明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对已经获得的,应予以通报或撤消。

十五、建设公安城管队伍、理顺专业执法和综合执法关系方面

市编办会同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城管执法局制定成立公安城管治安警察支队方案,并按程序报批。经许可后,于3月底前完成初步组建工作。

市建委、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编办、市法制办制定理顺专业执法和综合执法关系方案,于3月底前完成理顺工作。

十六、特许经营方面

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形势和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扎实、稳妥推进实施特许经营工作。市市政公用局要大力推进污水处理、供水、供热、燃气、垃圾处理等行业的市场化进程;市林业局(城市园林局)、市交通委要分别做好城市公园和公共交通建设、经营及服务等资源的合理配置工作,通过推行特许经营制度,盘活现有资源。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国资委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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