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十不准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地税局官网”。
十不准
一、不准上路串岗。
二、不准驾私车上站。
三、不准上岗带手机、现金。
四、不准票款不符。
五、不准多征、少征、不征或者随意变更补征标准。
六、不准擅自作出放车决定。
七、不准接受车主或司机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八、不准不找零。
九、不准假票放行。
十、不准因自身原因造成堵车。
带班长职责
一、负责本班一切工作活动,服从组长领导。
二、负责票证的领用、缴销。
三、必须固定工号、密码,对自己工号下的微机记录负全部责任。
四、将票证存根保存好,每次下班后及时交回县局计会部门。
五、交班后及时向组长汇报当天的工作情况。
六、班内遇有特殊情况必须立即请示,不得自作主张。
收款员职责
一、服从班长领导。
二、负责现金收缴入库,并能操作微机,开具票证。
三、严格按票证所开金额收款,不准向司机或车主额外收款,不准不找零。
四、不允许外借、挪用和截留现金。
五、丢失现金、收到假钱,责任自负,如数赔偿。
六、精心保管班内所收现金,下班后与班长将票证、现金进行清点核对,做到票款相符,并及时缴存到县局指定的金融部门。
七、审核票证,收取现金,经核对无误后,方可交给司机或车主。
上下班管理制度
一、查验补征组上岗人员,在当班期间要着装整齐、态度和蔼、文明说话、礼貌待人,逐日登记征收台账。
二、每班要如实填写值班记录,交接班时,上下班人员全部签字。
三、每个工作日完毕时,应将值班记录簿、征收台账、钥匙等移交给下一班。
四、交接班双方尽量在五分钟内办理完交接手续,不能因此使煤焦车辆长时间等待而造成不良影响,否则按违规处理。
五、接班人员因故未能按时到达,交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
六、白天有事未到岗者,晚上决不允许再中途上岗。
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一、查验补征组全体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不得无故旷班、迟到、早退。
二、驻站人员实行签到制度,无故不签到按旷班处理,有事履行请假手续,无请假条者一律视为旷班。
根据《上下班管理制度》,交接班人员在值班簿上全部签字,视作签到签退,不再另设考勤表。
三、开会、出差,以办公室通知或领导安排为依据,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回,否则,视为旷班。
四、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做到事前请假,事后销假。
五、请假手续须办理书面请假条,按照县局规定,逐级审批。请假一天者由驻站组长批准,请假三天者由领导组组长批准,请假三天以上者由县局局长批准,特殊长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因事、因病不能上班应履行请假手续,驻站组长或领导组应及时调配人员替岗,以保证工作正常运行。
查验补征组组长职责
一、负责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查验补征收缴业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宣传贯彻落实上级批示精神,制定实施本组工作规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驻煤焦营业站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协调。
四、负责与县局相关股(室、所)就票证、政策、信息、人员等方面的联系、协调。
五、负责基金资金和票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票款的安全。
六、负责与煤焦营业站就班组人员的生活、学习、工作、安全以及办公场所、用品等事项的协调、联络、安排。
七、完成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督查组职责
一、负责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驻站查验补征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基金票、款缴销情况的检查。
三、负责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堵塞漏洞,规避工作人员的执法风险。
四、负责对举报以及工作违规违纪、失职行为的调查、核实工作。
五、查处逃避缴纳基金的车辆。
六、完成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驻站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驻煤焦营业站点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票证查补组的管理,提高税务行政效能,增强素质,规范行为,杜绝收黑、放黑等不良现象的发生,树立文明服务的良好地税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地税系统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的对象为驻煤焦营业站点的地税工作人员。在进行处分的责任认定时,按照“谁违规违纪,谁负责”的管理原则进行处分。
第三条 驻站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构成违纪违法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和法律责任。其追究形式,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驻站工作人员如系党员违犯党纪的,交由纪检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分。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驻营业站点重点环节违规行为:
(一)工作秩序混乱,环境卫生脏、乱、差的。
(二)无正当理由擅自延误交接班时间的。
(三)不按规定着装上岗的。
(四)损坏公共财物、设施的。
(五)上班期间聚众玩耍、赌博、打架的。
(六)酒后上岗、岗上酗酒的。
(七)迟到、早退、脱岗、串岗、岗上睡觉的。
(八)在岗期间私带手机、现金的。
(九)台账记录不详不实的。
(十)开具的票证项目不齐全的。
(十一)给超限超载车辆开具票证的。
(十二)因自身原因造成堵车的。
(十三)驾私车上站的。
(十四)不服从领导分配的。
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驻营业站点重点环节违纪行为:
(一)违反规定多征、不征、少征或者随意变更补征标准的。
(二)票款不符的。
(三)不按时上缴票证、私自挪用基金的。
(四)存在放黑车、收黑钱行为的。
(五)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七条 追究办法
(一)属第五条第(一)、(三)、(七)类行为的,由领导组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二)属第五条第(二)类行为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属第五条第(四)类行为的,责任人员应照价赔偿,并责令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四)属第五条第(五)、(六)类行为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五)属第五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类行为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以上五大类屡教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并调离该工作岗位。
(六)属第六条
(一)、(二)、(三)、(四)、(五)类行为的,根据事实,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进行处分。属于党员的,交由纪检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分。
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