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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专科毕业论文
关于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的法律思考
姓 名 王凯
学 号 1141001460184 学 校 新乡电大
指导教师 翟同美
写作时间 2013-5-15
【摘要】首先说明下房屋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房屋拆迁与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是促进城市繁荣发展建设的积极要素,同样也是影响构建和谐公平社会的消极要素,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纠纷是不容忽视的:搬迁、拆除、补偿的先后顺序颠倒,没有按照先补偿、后拆迁的顺序进行;拆迁中存在滥用职权问题,没有按照法定的权限和法律程序进行;拆迁评估工作不规范、不公平;强制拆迁问题比较突出,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问题。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既有实践中的原因,也有理论及法规上的根源。主要原因是:指导拆迁的法律法规没有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没有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开发两种不同性质的拆迁行为,拆迁的主体不明确;在进行房屋拆迁中,补偿标准偏低,对被拆迁人的权利保护不力;国家公权的过度干预,导致了发生了大量的侵犯公民的权益不公平的事件;国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的立法方面的不足,在实践中缺乏统一适用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必须有相应的对策与法律来平衡,在司法行政方面,建议合理进行司法行政,建立有效的评估机制履行评估职责。在立法方面,提出应该构建和完善立法,加强物权法中合理化界定公共利益,完善补偿制度等立法建议;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要针对强拆和赋予法院强制执行和危旧房改造的决定权的确定问题上高度重视,必须保障无论是拆迁由法院强制执行还是关于危旧房改造的决定权的确定都应该以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前提:相关部门机构承担具体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并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
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同时加强法律执法方面的贯彻与执行,更好的保证《物权法》在与其它法律一起适用的同时可以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再出现法律适用上的不一致等问题。希望通过改善这些问题,为我国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的现状和立法发展方向有一个好的认识与态度。期待国家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用来解决中国发展进程中所面临的最艰难的社会问题,做到公平社会、和谐社会,全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利益。
【关键词】 房屋征收 拆迁补偿 物权保护 权益公平
目 录
一、房屋拆迁其中存在的纠纷与法律问题„„„„„„„
(一)拆迁评估制度方法存在的问题
(二)滥用职权,违法强制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三)补偿安置的标准存在不合理现象并且缺乏法律依据(四)补偿制度的单一范围狭窄缺陷
二、存在的纠纷与法律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二)“公共利益”界定的不明确性
(三)政府职能的定位不正确
(四)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
三、针对这些存在问题的建议法律思考„„„„„„„
(一)创建新模式的补偿评估制度,构建和谐公平社会
(二)统一补偿标准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拆迁有法可依。
(四)加大宣传力度,确保群众的知情了解权。
(五)依法规范操作,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六)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全面正确履行工作职能,使拆迁工作公开透明
四、参考文献 „„„„„„„„„„„„„„„
一、房屋拆迁其中存在的纠纷与法律问题
(一)拆迁评估制度方法存在的问题
第一、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制度不严谨,评估出来的数值悬殊
由于我国房地产评估起步较晚等原因,目前有评估执业资格的房地产估价师仅数万人。房地产评估市场于是出现了执业资格证“一证难求”的证荒现象,诱使许多人趋之若鹜,存在着非专业人员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取执业资格证书的现象,有人居然明码标价买卖证书,利用证书挂靠进行谋利已是业内公开的秘密,借证挂靠、蒙混过关的情况不是没有。不是做丝绸生意、做钢材生意的出身的也在做房屋拆迁评估吗?当然,英雄不问出身。但近几年大量新成立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到底有多少真本实领呢?大量的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又有几本是房地产估价师亲自操作的呢?内在责任机制上存在的问题不可能保证房屋拆迁评估的公正性。
第二、房屋拆迁评估机构之间存在利益竞争的现象
为了多争取业务,有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不是在诚信上下功夫,而是在拉关系上下力气,拿钱开路、大搞钱权交易;有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迎合拆迁当事人的不合理要求,置评估规程和规范于不顾;有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过度降低收费标准,大搞价格战。这些现象既影响了房屋拆迁评估报告的权威、公正和客观,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形成了滋生腐败现象的温床。房屋拆迁评估市场中横行的不正当竞争,是损害房屋拆迁评估公正性的重要原因。
第三、房屋拆迁评估机构不按核准的资质和范围执业
在我国,房地产评估包括各个不同的方面,分属于建设、国土、财政等多个部门管理。房屋评估要按建设部颁布的规程规章进行评估,土地资产要按国土资源部颁布的规程规章进行评估、企业资产评估要按财政部颁布的规程规章进行评估。专业的事要由专业的人做。但是,有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为了包揽业务,不仅出具房屋拆迁评估报告,还出具地价评估报告,甚至出具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这种现象尤其表现在对企业的拆迁评估上。很显然,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超资质、超业务范围执业出具的评估报告没有法律效力,经不起司法审查的考验。
第四、评估程序不符合规范,评估结果不依法公示,评估报告不依法送达 不少的拆迁估价人员没有做好被拆迁房屋实地查勘工作,没有做好被拆迁房
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证据固定工作,有的甚至不做实地查勘记录,做了实地查勘记录也没有被拆迁人签字认可。由于房屋拆迁评估程序中的不规范现象,逼得个别的政府部门出台所谓的查漏补缺奖政策。有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偷偷摸摸地进行所谓的评估结果公示,大部分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做不到依法送达评估报告。这是造成房屋拆迁评估缺乏权威性和严肃性的重要原因。
第五、有争议的评估结果得不到及时、公正、合理的处理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理应严格按照房屋拆迁法规和房屋拆迁评估规范规定的救济程序操作,进行解释、答复、复核、重新评估甚至技术鉴定。但是几乎没有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将上述程序依法告知了拆迁当事人,很少有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和重新评估,大多数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的异议采取了爱理不理漠然置之漠不关心的态度。面对这样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不产生房屋拆迁争议才怪,“钉子户”就是这样产生的。
(二)、滥用职权,违法强制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所作出的行政裁决具有执行力,其执行方式,一是可以通过相对人的自愿履行;二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授权的,具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三是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在实际房屋拆迁过程中,有部分拆迁案件存在违法强制拆除的问题,其表现在:1.没有作出裁决或者强制拆迁决定而进行的强制拆迁。2.没有进行补偿而实施的强制拆迁。3.在强制拆迁之前没有证据保全实施的强制拆迁。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往往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向法院提供有效证据。那么,被拆迁人在诉讼中提出合理的财产主张,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4.在送达拆迁文书及拆迁时间违反法律规定。
(三)、补偿安置的标准存在不合理现象并且缺乏法律依据
1、对被拆迁的房屋性质认定及补偿。住宅房屋与经营性用房在房屋拆迁补偿中,补偿数额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在房屋拆迁工作中,依据法律规定正确界定房屋的性质,给予被拆迁人一定经济补偿,是房屋拆迁工作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在行政审判中我们发现由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性质认定不准确,对于应按经营性用房标准给予补偿的,且按住宅用房认定并给予补偿,造成被拆迁人的不满,发生纠纷,引发诉讼,甚至引起当事人越级上访。
2、对违章建筑性质的认定及补偿。违章建筑的认定是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
范围,作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拆迁人都没有认定权利,也没有必要自行认定。但从目前房屋拆迁的现状来看,对多数被拆迁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均缺乏依法予以认定,缺少必要的法定程序,随意性较大。
3、房屋拆迁补偿费偏低。目前个别地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拆迁地方制定的文件规定的,虽然高于当时本地区房屋价格,趋向合理。但随着本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地区房价不断攀高,使补偿价格渐渐低于当前本地区房屋实际价格。因此,直接影响了房屋拆迁工作进展和社会稳定。
4、房屋回迁安置不够合理。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两种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在实践中到底实行哪种方式?谁有选择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大多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为主的方式,但作为拆迁人采取货币补偿单一作法,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既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规定,剥夺了被拆迁人的自由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
(四)、补偿制度的单一范围狭窄缺陷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公共利益是对征收权的事前限制,公正补偿则是对征收权的事后救济[1].在房屋拆迁领域,虽有补偿的规定,但总的来说还是相当的不完善。
1、补偿的方式比较简单。我国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主要
有两种,一是货币补偿的方式,二是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而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城市居民以房屋出租为生,一旦房屋的区位发生了变化(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如果地段位置不佳,房屋可能就租不出去,其可能就丧失了收入的来源。即使是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那些因自己居住环境的改变而不得不寻找新工作,增加就业成本,这些居民也无法从简单的金钱补偿中解决今后遇到的实际困难。可见,我国拆迁补偿的方式比较单调,不能满足实践中的需要。
2、拆迁补偿的范围较窄。目前,我国房屋拆迁补偿基本
上限于财产权补偿,而财产权的补偿中也只限于对直接损失的补偿。根据国务院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各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房屋拆迁补偿的范围是被拆除
房屋及其附属物。而事实上,被拆迁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土地使用费,而在他们的房屋被拆迁后,这部分费用却未完全纳入补偿范围。其次,广大拆迁户在拆迁过程中不仅是丧失了房屋,而且他们的生活、工作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随着城市房屋拆迁在各地如火如荼的进行,许多居民不得不离开自己便利的居所,另外寻求生存地点,使其生活和就业的成本增加,有的人甚至因此丧失了工作和赖以生存的生活来源,而现行的拆迁补偿制度的不健全使得他们又无法就自己的生存和就业机会得到合理补偿,他们的生存权、工作权正在悄然的被夺走。再者,许多拆迁户的房屋被拆迁后,往往被安置到周围环境质量并不好的地区居住,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他们的环境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另外,由于拆迁导致的一系列不利后果,必然会给被拆迁人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对此应给予一定金钱安抚,而现在的补偿法律法规中却并无此项规定
二、存在的纠纷与法律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与《宪法》、《物权法》存在基本冲突。《条例》违反《宪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也不符合《物权法》“私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和“国家、集体、私人财产均依法受到保护”的规定。《条例》没有区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发生纠纷时政府行政裁决取代了司法裁判。而迄今为止,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仍是法律空白。
(二)“公共利益”界定的不明确性。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物权法》和《立法法》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2】公共利益是国家存在的正当性理由。行政法,调整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公共利益概念是界定政府行为必要性的主要界限。“公共利益”也是一个具有不确定性和多变性的概念。《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 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但对“公共利益”的具体范围没
有明确的规定。[3]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拆迁的“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在拆迁运作中, 开发商与行政权力结合, 往往是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征地,实际是为商业利益,因非公共利益需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权利尊重、自由处分、自愿、公平的原则,与有关房屋所有权人协商取得,这类似于赎买。尽管意思自治贯穿于全过程,但是,监管、审批等公权力干预也是必要的。
(三)是政府职能的定位不正确。
在我国的拆迁实践当中,存在着政府滥用行政公共权力(越位),不依法行政(错位),缺乏有效监管(缺位)的现象,这是政府职能定位不正确的表现。无论是公益性拆迁,还是商业性拆迁,政府都扮演着“主使权”与“宣判权”的双重角色。作为市场管理者和制度制定者的政府直接参与到利益主体的博弈过程之中,其可以获利的程序增多,对于被拆迁人是有失公平公正的。
(四)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
(1)拆迁评估机构的选定缺乏公正性
目前,各地在拆迁评估机构选择的问题上做法不一,主要有三种方式:(1)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这种选择往往是一种理想化的方式,只适合于被拆迁人人数比较少,容易形成统一意见的情况。(2)由拆迁人委托。通常拆迁人非常愿意采取这种方式,也是拆迁人最容易操作评估的方式。(3)抽签决定。表面上看,这是比较公平的一种方式,但通常情况下,也容易被拆迁人操纵而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上述三种情况在目前很难从制度上保证拆迁评估机构选定具有公正性。
(2)政府干预拆迁评估
降低成本,压低拆迁补偿安置价格成为个别政府干预拆迁评估的主要手段之一,同时也是拆迁纠纷的焦点之一。
(3)估价机构缺乏承担责任的依据
改制后的评估机构,就是依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成为估价师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合伙企业。但是,房地产估价机构究竟采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更加能够体现评估师的执业特点,目前没有法律规范,理论上也没有倾向性观点。评估机构这个特定的行业从内在责任机制上很难保证评估报告的公正性。
三、针对这些存在问题的建议法律思考
(一)创建新模式的补偿评估制度,构建和谐公平社会
针对现行拆迁房屋补偿评估的缺陷,应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行完善,总的思路应是保障权益、明晰产权、健全规范、分别显化、兼顾公平、促进稳定。
第一,按照《立法法》的总体要求和《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修订《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拆迁房屋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以彻底解决房屋拆迁评估内涵不清、土地产权得不到显化的问题,切实维护房屋被拆迁人的财产权。
第二,从房地产自身的特性出发,构建新型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制度。房屋拆迁实质上是房地产的强制买卖。因此,房屋拆迁评估和补偿应体现房地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依法进行。一是应明晰被拆迁人的土地财产权利和房屋财产权益,严格区分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在评估、补偿中充分考虑土地用途、土地区位、土地使用面积、土地使用年限等因素,从而维护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益。二是应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的土地财产权利和房屋价值分别进行评估显化,综合计算补偿标准,客观公正地给被拆迁人补偿,促进社会稳定。三是建立健全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技术规范。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由国家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出台拆迁房屋价格评估规范。在规范中应明确地价评估和房屋重置价格评估的程序、方法、评估报告的认定和效力。四是应建立健全房屋拆迁评估人的准入制度。房屋拆迁评估的实质上是房产和地产价值的显化,为了客观公正地显示被拆迁房屋的价值,应明确规定拆迁房屋评估人员必须具有土地估价和房产评估的双重资质。
(二)统一补偿标准
在拆迁工作中,市、县级政府作出行政征收决定时,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登记。同时做好补偿方案,补偿方案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等等,在同一区域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避免暗箱操
作,以免给相对人带来不安全感后造成盲目攀比引发矛盾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出台司法解释,规定了在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即:“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司法解释的出台,更加规范了拆迁补偿工作,更大限度地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拆迁有法可依
还有部分拆迁相关法律缺失,政策供给又落伍是造成拆迁矛盾突出的重要根源。目前所见的行政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均是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规定,而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尚无规定,致使农村集体房屋拆迁在现实中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规范征收土地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快制定一部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律十分必要。我们要根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对涉及拆迁的一些具体政策和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把成熟的经验和做法,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制定出合乎民意的法律法规,规范拆迁行为。在拆迁许可、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中,政府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保护私权,根在依法行政。{4}
(四)加大宣传力度,确保群众的知情了解权
建设项目在依据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有关职能部门要召集被拆迁地段居民代表开个情况通报会,会上要把拆迁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讲清讲透,并阐述拆迁的相关法规政策,把有关资料散发给与会代表。同时在拆迁地段的重要路口、居民住地张贴宣传单,让群众尤其是拆迁户知晓、理解政府拆迁工作,把知情权还给群众。在拆迁方案制定中要善于听取群众意见,特别是被拆迁人意见,对他们的不同看法,要做耐心细致的说服解释工作,对于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严格按照《条例》、《办法》程序依法裁决后,才实施强制拆迁或依法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并慎用强制拆迁措施。
(五)依法规范操作,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征地拆迁工作政策性很强又很敏感,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纠纷与矛盾,所以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办事。在征地调查和征地补偿时,深入村组户,实地调查确保公平、公正。按照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原则,依法编制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同时对征地全过程拍照、摄像,并将影像资料存入档案,以备后用。实行目标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和部门联动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相互配合,及时沟通,迅速地处理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不稳定因素。
(六)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全面正确履行工作职能,使拆迁工作公开透明
依法行政就是要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1.严格控制《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批制度。严禁将拆迁许可审批权下放。严格拆迁证的发放,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2.严格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3.加强对拆迁单位和人员的资格,严格市场准入。依照职责对拆迁单位指导、监督、检查。4.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四、参考文献
[1]张千帆 公共利益与合理补偿的宪法解释 南方周末 2005年8月 [2]候雪梅 房屋拆迁中私人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法学论坛,2004,(5):47.[3]梁彗星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4]王 达 《房屋征收拆迁法律制度新问题》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年3月第一版
[5]李 俊 第15卷第2期
城市房屋拆迁程序合法化思考;华东政法大学工会论坛年3月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