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的流程及相关法规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北京施工项目备案流程”。
北京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的流程及相关法规
一、办理招标登记
1、招标人工作
提供招标材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立案表 原件一份
△提前进入招标程序的申请 原件一份
△审阅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
△招标代理服务合同 原件一份
2、招标代理工作
△办理招标入场登记
△向交易中心索取工程招标编号
△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
二、发布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人工作
提供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 复印件一份
△规划设计项目计划通知书 复印件一份
△委托书(向招标代理经办人授权)原件二份
△审阅施工招标文件草稿
2、招标代理工作
填写如下表格并报招标人审阅:
施工:
△招标公告发布单 △招标人委托招标登记表
△招标方式登记表
△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 △行政审批事项批准通知书
△审批流程表
△送审并备案资格预审文件(资审文件封面招标人提前盖章)
△持已登记的发布公告通知单到201室发布施工及监理招标公告
△在规定时间内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已报名的投标人须填写领取登记表和递交登记表)
☆经办人持已加盖招标人公章的公告单于发布公告的第五个工作日领取施工投标报名表。
△编制施工招标文件草稿送招标人审阅
三、发放已备案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并收回资审材料
1、招标代理工作
△向已报名的投标人发放已备案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并收回资审材料。
△对收回的资审材料进行初审并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将书面材料报送招标人。
四、确定施工、监理入围投标人名单,办理投标资格预审结果登记
1、招标人工作
△评标代表出席评标(如拟派时)
(若施工、监理评标专家不能同时拟派时,则评标时间将顺延)
△准备好评标室租金(200元/半天);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按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有关规定为每人每半天肆佰元人民币(实际为每人每半天伍佰元人民币)。(如评审时间较长,则需准备午餐费)
盖章:
△投标资格预审评审专家抽取表(加盖招标人公章)
△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告
△投标资格预审结果登记表(加盖招标人公章)
2、招标代理工作
△持投标资格预审评审专家抽取表到备案负责人处领专家抽取通知。
△按专家抽取通知单的单、双号分别到专家抽取室抽取专家名单,确定评审室号码
△做好评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提供表格及材料协助招标人组织资审工作:
△评审专家小组由招标人拟派的代表及抽取的专家组成,要求具
备相关经济、技术专业,5人(含)以上单数,其中从北京市建委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2/3。评标专家可以全部从建委专家库中抽取。
△如招标人拟派代表参加评标,评标代表应提供身份证、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招标人开具的人事证明、评标经历证明材料。(如需要,请提供单位保险及劳动合同)
△评审代表应具备专业技术水平,熟悉相关专业,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办理《投标资格预审结果登记》备案。
五、办理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备案
1、招标人工作
△将经招标人认可的招标文件交招标代理人送市招标办审核、备案。
△提供工程量清单
2、招标代理工作
△送审、备案并向入围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投标人须填写招标文件领取登记表)
△协助招标人向入围投标人发放施工图纸、清单及收取图纸押金。
填写表格:
△《招标文件备案表》(招标人加盖公章)
△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 △行政审批事项批准通知书
△审批流程表
六、预约开标时间和开标室
1、招标代理工作
△在交易中心预约开标时间和开标室
△向入围的投标人发出关于开标时间和开标室的书面通知
七、预约评标时间和办理抽取评标专家相关手续
1、招标人工作
△评标专家小组由招标人拟派的代表及抽取的专家组成,要求具备相关经济、技术专业,5人(含)以上单数,其中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2/3。评标专家可以全部从专家库中抽取。
△如招标人拟派代表参加评标,评标代表应提供身份证、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招标人开具的人事证明及评标经历证明材料(同资审)。
△评标代表应具备专业技术水平,熟悉相关专业,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招标代理工作
提供服务及表格、材料
△在招标文件审核人处预约评标时间,评标开始时间为本工程开标后的第二天上午9点
△向招标办提交法人委托书原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招标人加盖公章)
△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资格条件登记表(招标人加盖公章)
九、工程施工开标
(自招标文件备案至开标不得少于20个日历天)
1、招标人工作
△可拟派代表出席开标会并代表招标人在开标会上发言
△开标时提供施工工程招标的标底或开标前提供(密封并盖章)
2、招标代理工作
△协助招标人组织开标并主持开标会
表格及材料:
△开标签到簿(一式两份)△剪子 △授权委托书
△身份证明原件
△投标文件报送签收一览表(一式两份)
十、工程施工、监理评标
1、招标人工作
△评标代表出席评标(如拟派时)
△准备好评标专家劳务费, 标准按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有关规定为每人每半天肆佰元人民币(实际为每人每半天伍佰元人民币)。(如评审时间较长,则需准备午餐费)
2、招标代理工作
△持评委专家申请表到《招标文件》备案负责人处领专家抽取通知单。
△按专家抽取通知单的单、双号分别到专家抽取室抽取专家名单,确定评标室号码
△做好评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评委专家签到表一份 △评标委员会评分汇总表 △评标委员会评分表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计算器 △剪刀 △钉书器 △草稿纸 △评标办法
△施工招标文件 △开标记录
十一、中标结果公示及《中标通知书》备案
1、招标代理工作
提供服务和表格、材料:
△中标通知书(一式五份)(加盖招标人公章)
△评标报告(一式三份)(加盖招标人公章)
△中标方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投标预算书(副本)
△建设工程专业、劳务项目招标预登记表(招标人及中标人加盖公章)
△建设工程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预登记表(招标人及中标人加盖公章)
△园林绿化项目招标预登记表(招标人及中标人加盖公章)
填写:
△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 △行政审批事项批准通知书
△审批流程表
☆招标人与施工中标单位需拿到标办备案后的中标通知书,办理“承包履约保函”及“工程款支付保函”。时间常规需要4个工作日左右。
十二、交纳招投标交易服务费(可与合同备案同时办理)
◆施工招投标交易服务费
△交易服务费
招标人 中标价的0.066%
租用开标室、评标室的费用(合计:350元)
代交未中标单位服务费(每家50元)
中标人 中标价的0.044%
△印花税
招标人 中标价的万分之三
中标人 中标价的万分之三
说明:
1、收费依据:〈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和设备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2、此项费用由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收取,招标人和中标人以支票形式交纳(每家各两张)。
招标代理工作
△协助招标人和中标人交纳以上费用
十三、办理施工合同备案
1、招标人工作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招标人及中标人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章或签字)【非法人签署合同的委托代理人授权书】
△中标方与招标人签订廉政责任书;合同签订备案登记表(招标人及中标人加盖公章)
【工程项目廉政责任书;监理廉政责任书】
△提供:北京市园林局签发的“园林专业审查意见书”(原绿化补偿费审核意见书)
2、招标代理工作
提供服务及材料:
△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及专业等项目预登记
(建设工程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预登记;建设工程专业项目招标预登记;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工程招标预登记)△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盖章
填写:
△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 △行政审批事项批准通知书 △审批流程表
△合同签订备案表(招标人及中标人加盖公章
工程审计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规范水利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水利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法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审计监督。
上级水利审计部门对下级单位的招标投标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有关招标投标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五条 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职责:
(一)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人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投标人及有关人员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与招标投标项目有关的投资管理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协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审计权限
第六条 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参加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通知同级审计部门参加。
(二)有权要求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提供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对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制止;
(四)有权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调查了解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
(五)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执行情况。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审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是否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二)招标项目资金计划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三)招标文件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
(四)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取费是否符合规定;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所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六)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经济事项。
第八条 审计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二)招标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招标条件,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招标代理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三)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程序是否合法;
(四)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的产生及人员组成、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五)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规避招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或借用资质承接工程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招标投标工作中涉及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条 招标人编制的年度招标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应当报送同级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招标人年度招标计划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投标项目审计计划,经单位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以及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单位、部门,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招标投标文件、合同、会计资料,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实施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审计组对招标投标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的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部门。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结果反馈审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审计部门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应及时进行研究,并将结果反馈审计部门。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审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审计部门。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审计部门。
第十八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
职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