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综合考评办法_昆山市部分企业简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3:10:4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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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综合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园林绿化市场秩序,促进园林绿化企业健康发展,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昆山市有资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和其他从事园林绿化施工经营活动的外地进昆企业(外地企业须二级及二级以上资质)。

第三条 园林绿化科负责全市范围内园林绿化企业基本信息征集与综合考评工作;绿化质量监督站负责《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信息征集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昆山开发区规建局、昆山高新区规建局、花桥经济开发区规建局,旅游度假区规建局、张浦镇建设与管理局,各镇绿管所及市招标、绿化质监、建设监察等部门应依照规定对各辖区范围内和监管职能内的在建园林绿化工程进行检查,并记录承建企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

第五条 参与考评的的园林绿化企业应依法经营,提高企业综合管理水平,按规定至相关部门登记诚信记录。第六条 市园林局每半年对园林绿化企业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并公布考评结果,年末公布的为两次考评后确定的等级,作为全年考评结果。

本办法对企业本年度综合行为进行考评,各行为记录的有效期分别为国家级3年,省、市、县级2年,区镇级1年。

第七条 综合考评基本分值为100分,根据园林企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加分或减分,计算总分数,并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

综合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次,各等次的比例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A等次控制比例为15%-30%。

第八条 园林绿化企业综合考评程序: 1.市园林局组织成立企业年度考评领导小组; 2.参加综合考评的园林绿化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本企业其他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

3.园林绿化科组织有关部门会商,并向领导小组提出企业综合考评汇总意见;

4.考评结果依法统一公示,公布后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第九条 良好行为记录的加分标准: 1.获得住建部、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各区镇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奖项的,每项分别加8分、5分、3分、2分、1分。

2.获得住建部、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级单项奖项,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每项分别加8分、5分、3分、2分。

3.获得住建部、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各区镇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每次分别加5分、3分、2分、1分、0.5分。

4.被昆山市园林协会评价为优秀、良好的,分别加3分、1分。

5.在半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或绿化养护考核过程中,综合排名分别处于前10%、20%、30%的企业,每次分别加5分、3分、1分。

6.企业积极主动参加由昆山市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抢险活动、赈灾捐献活动(捐献金额每次人民币10000元以上)和扶贫帮困行为,每次加1分,最高限额5分。

7.致力于新材料、新工艺的运用,并得到住建部、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行政主管部门发文认可并推广的,分别加5分、3分、2分、1分。

8.施工经验、创新交流等材料被国家级、江苏省级、苏州市级、昆山市级园林绿化刊物刊载(单位或个人须为第一作者),每篇分别加3分、2分、1分、0.5分,最高限额6分。

第十条 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标准: 1.受到住建部、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各区镇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8分、5分、3分、2分、1分。

2.在半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或绿化养护考核过程中,综合排名分别处于后10%、20%、30%的企业,每次分别扣5分、3分、1分。

3.企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文明工地等制度体系,内容全面,运作有效,每缺一项扣3分;

4.企业应按规定如实地至相关部门登记诚信记录,否则每次扣1分;

第十一条 企业存在如下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当年综合考评直接评为D等次。

1.企业有发生刑事案件、存在重大串通投标、行贿、商业贿赂等行为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受到查处的。

2.发生过1起以上重大工程建设质量或安全事故的,交通事故除外; 3.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或假借农民工工资恶意追讨工程款,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被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工程业务的;

5.企业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存在伪造资料、施工结算高估冒算等不诚信行为经查实的;

6.有其他严重不诚信行为的。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企业提交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如有虚报、瞒报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加分的倒扣分,减分的加倍减分,且综合考评不得评为A等次。

第十三条 在综合考评期内,同一企业或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荣誉(处罚或处理)的,按最高标准加(减)分,不作累计加(减)分。

第十四条 对考核期内没有工程业绩的外地进昆园林绿化企业不予综合评价,未参加综合考评的本市新办企业,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其当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可以认定为C类。

第十五条 综合考评结果将作为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表彰评优、国有资金绿化工程预选承包商招录以及周期性检查等工作的依据。

第十六条 对照综合考评A、B、C、D四个类别,对园林绿化企业进行差异化管理。1.A类企业在申请办理执业人员注册、外出施工等手续时给予支持或扶持,在参与投标、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2.D类企业在资质管理方面予以重点监管,不得参加评先评优,限制外出施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昆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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