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贷款管理43号附件6_土地储备贷款4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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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土地储备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农信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农信社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区域原则上只限于土地资源稀缺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单户贷款总额应严格遵循资本约束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是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其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法人。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取得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从事土地开发、出让等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为完善的工作规章制度;

(三)取得有审批权政府允许从事土地开发的批准文件;

(四)财务制度健全,还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取得贷款卡并在农信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六)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贷款条件。土地储备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稳定,财政状况良好,土地市场化程度较高,房地产市场环境良好,政府负债情况合理,土地存量适中,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和出让等行为规范;

(二)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三)贷款用于收购、整理和储备的土地应为可出让的商品住宅、商业设施等经营性用地;贷款项目涉及农用地的,应办妥合法的农用地转用手续和征地手续;

(四)开发地块地理位置优越,具备开发建设条件,有较大增值潜力,具有良好的出让前景;

(五)能够提供符合省联社贷款担保制度规定的担保;

(六)农信社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贷款用途、方式、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贷款用途。土地储备贷款仅限于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一级开发,包括国有存量土地或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开发。

(一)国有存量土地开发。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储备机构经批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已使用或闲置的国有土地进行统一的收购、收回、补偿,并对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进行拆除和土地平整及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施工建设条件,再进行有偿出让的土地开发行为。

(二)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条件下,土地储备机构经授权对有权部门批准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征用、安置补偿、土地平整及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再对这些新增的城市建设用地有偿出让的土地开发行为。

第七条

土地储备贷款采取抵押方式的,应当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贷款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以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的,其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当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确定,抵押程序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程序执行。

土地储备贷款采取保证方式发放的,保证人应当符合《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保证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农信社不得接受国家机关作为贷款保证人,不得接受各类财政性资金为贷款提供的担保。第八条

土地储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借款申请。借款人应出具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已办理年检手续的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从事土地一级开发的有效批件,如政府批准设立土地储备机构的文件。

(三)经有权部门核准的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成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

(四)拟收购、征用土地所在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土地收购、征用合法性资料:收购国有存量土地的,提供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的收购合同及权属证明;征用集体土地的,按照征用土地的数量和性质,提供政府对征地方案和农用地转用方案的批复。

贷款申请时未取得合法性资料的,应提供办理情况和取得计划。

(六)持有财政部门的贷款规模批准文件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等书面材料。

(七)自筹资金来源和已投入资金的证明资料。

(八)符合省联社贷款担保制度规定的贷款保证人或抵质押物资料。

(九)拟收购的储备土地已落实意向受让方的,提交有关协议。

(十)农信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贷款调查。农信社受理申请后,对贷款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进行调查。

(一)贷款合法性调查。贷款合法性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借款人是否为合规的土地储备机构;

2.土地收购、征用及前期开发的合法性资料和批件是否有效以及办理情况;

3.土地储备是否符合有权部门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4.其他与贷款安全有关的合法性内容。

(二)贷款安全性调查。贷款安全性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城市所辖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政府财政实力情况;

2.城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土地供需状况、土地价格走势以及本项目土地开发的可行性;

3.借款人对外借款余额、还本付息情况及信用记录; 4.自筹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5.土地储备机构资金运作模式及其对贷款安全的影响; 6.已经落实受让方的,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付款方式、付款期限长短对贷款安全的影响; 7.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及变现能力,以未交清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调查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未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后的价值;

8.农信社要求调查的其他内容。

(三)贷款效益性调查。贷款效益性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拟开发的土地所处地段、城市规划、周边环境、市场需求等方面,预测土地出让的市场前景;

2.根据拟开发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规划用途及合理的出让价格测算可出让土地数量及可实现的收益;

3.测算拟开发土地成本和综合收益,评估其还本付息和抗风险能力;

4.贷款给农信社带来的综合效益; 5.农信社要求调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贷款审查。应重点审查各项资料的完备性和有效性,借款人主体资格、资产负债情况、借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土地储备政策;贷款金额、期限是否与借款人还款能力相符等。

第十二条

贷款审批。土地储备贷款按农信社贷款审批权限进行审批,贷款金额超过审批权限的,按权限管理规定上报审批。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经审批同意后,农信社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有关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办理登记。合同签订后,贷款方式为抵押担保的,农信社应当按照《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在合同生效并具备提款条件后,方可发放贷款。贷款发放时,农信社应将款项直接划入借款人在农信社开立的土地储备资金账户中。

第十六条 贷后管理。土地储备贷款的贷后管理参照《湖北省农村信用社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项目监管负责制、资金封闭管理制及贷后检查管理制。

土地储备贷款实行专户管理,专户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应在农信社开立土地储备资金专户。专户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借款人将资本金、自筹资金和农信社借款资金存入专户。借款人实际用款时,按照有关支出用途及合同、凭证,由农信社逐笔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二)土地出让收入按约定比例存入土地储备资金专户,确保还贷资金来源落实。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先收后返的,农信社应尽量要求城市财政部门在农信社开立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政专户,接受农信社监督。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对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符合规划(计划)且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农信社应积极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农信社对资本金没有到位或资本金严重不足、管理不规范及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借款人不得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第十九条

农信社应对储备土地进行严格的评估,保证贷款资金用在储备的土地项目上,确保土地的保值、增值和权属无争议。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贷款发放后,要加强土地收储资金的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要警惕土地以低成本转让,确保土地出让收入优先归还农信社贷款。

土地出让收入存入土地储备专户的资金不得用于与储备无关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贷款应主要以土地出让收入及借款人其他收入作为还款来源。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贷款一般不得办理借新还旧,对已经逾期的土地储备贷款要尽快组织清收。

第二十三条 为了规避土地拍卖变现和借款偿还期限不确定的风险,农信社在借款合同中除了要明确合理的贷款期限外,还应当在借款合同的分期还款计划中明确土地拍卖变现后,应及时优先偿还贷款的金额或一定比例的金额不受贷款期限的约束。

第二十四条

农信社应密切关注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机构对土地经济环境、土地市场发展状况、土地的未来用途及有关规划、计划等方面的政策并进行研究,实时掌握土地价值状况,避免由于土地价值虚增或其他情况而导致的贷款风险。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贷款早期预警制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信社应要求借款人按合同约定限时改正、提前还款、提供有效担保或停止发放贷款:

(一)国家或地方政府关于土地储备的政策发生变化,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二)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通过改变资金运作模式、调整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政策等措施,使土地出让收入不能及时存入专户的;

(三)贷款支持收购储备的土地因规划条件改变,无法实现预期效益的;

(四)借款人在近期内土地出让情况和出让价格不理想,不能保证合理收益,又没有其他还款来源的;

(五)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的;

(六)在贷款偿还前出让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已抵押给农信社的抵押物时,借款人未事先通知农信社的;

(七)出让已抵押给农信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转让其他抵押物后,借款人未及时归还贷款,又未能提供其他合法、足值的抵押物的;

(八)抵押物因政策变化或经批准改变原规划条件,不再符合抵押规定,借款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合法、足值的抵押物的;

(九)借款人涉及诉讼,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

(十)其他导致贷款风险增加的情况。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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