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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2008年10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高校辅导员的聘任、管理、教育、培养和考核工作,以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为目标,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辅导员工作队员队伍,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
第三条 各高等学校应把辅导员队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把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选聘到辅导员队伍中来。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聘用
第四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领导,其中辅导员的日常教育管理由各学院分党委(党总支)负责,岗位培训、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工作部(处)是辅导员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专职辅导员的选聘工作由各高等学校人事部门会同学生工作部(处)共同负责实施。辅导员的工作调动或岗位调整须经学生工作部(处)同意。辅导员兼任各学院(系)分团委(团总支)书记或副书记须经学生工作部(处)和校团委研究决定。
第六条 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学院(系)分团委(团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各学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分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原则上可以兼任学生辅导员。
第七条 专职辅导员按照师生比1:200的比例配备。辅导员缺员较多的高校要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编制的同时,在现有空编中按有关规定配置专职辅导员,编制确有困难的,按程序进行申请。辅导员配备应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高等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从优秀中青年教师中选聘兼职辅导员。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从校内外获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毕业生中公开选聘。选聘工作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学校组织、人事、学生工作部(处)和院(系)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选聘小组,通过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进行选聘工作,要确保选聘工作的公开、公正与公平。
第九条 新选聘的专职辅导员原则上要从事至少3年的辅导员工作,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和工作需要确定其今后的发展方向。同时鼓励本人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
第十条 辅导员的选聘标准是: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政策水平以及较强的政治敏锐性。
(二)新聘任的专职辅导员必须是中共党员,并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敬业精神,德才兼备,热爱学生,为人师表,乐于奉献。
(四)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掌握从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具备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各方面表现突出,从事过学生管理和服务工作,具有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六)符合高校选留教师和党政管理干部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十一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和方法,加强自身修养,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技能。
(二)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尊重学生、理解学生、关心学生、信任学生,努力做到对学生思想有引导、学习有辅助、生活有教导、心里有开导、就业有指导,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教育政治教育及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各项服务工作。
(三)积极探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认真学习高等教育理论及管理方法,不断探索和把握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文明生活,健康成才。
(四)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定期调查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对学生的思想状况由较为准确的把握,能够根据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预见性。
(五)努力创新工作载体。充分利用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六)深入学生公寓,开展思政工作。各高等学校在每栋学生公寓至少要选派一名专职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并经常深入学生宿舍,配合做好学生党团活动、文化建设、思想教育及安全工作等。
(七)做好值班与谈心工作。根据学校的安排,参与夜间值班、节假日值班和安全检查工作,经常与学生开展谈心活动,并做好谈心记录。
第十二条 辅导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大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积极引导大学生树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坚持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精神教育、法纪观念教育、安全常识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三)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塑造学生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心理。
(四)积极促进和谐校园建设。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了解和掌握高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化解各种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五)做好学生事务工作。组织落实学生综合考评、奖学金评定、勤工助学、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国家助学贷款等方面的学生事务工作,为学生的健康成才和全面发展提供帮助。
(六)积极开展就业指导。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鼓励学生服务基层,自主创业。
(七)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协助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八)认真做好大学生素质拓展工作。配合各级团组织,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谐校园建设,不断推进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实施。
(九)指导学生党建工作。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选拔、教育和培养工作,并加强学生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
和作风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对大学生中存在的共性和个性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和分析研究,不断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章 培养考核与待遇
第十三条 辅导员应参加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新聘任的学生辅导员原则上必须参加省上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各高校学生工作部(处)应对其进行以政治理论学习、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方法及程序等为主要内容的日常培训,使新上岗人员尽快进入角色,适应工作岗位要求。
第十四条 加强辅导员队伍培养工作。省委宣传部要加强对高校辅导队伍建设的指导。省高校工委要定期研究和部署辅导员工作。要充分发挥“全国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作用,通过组织外出考察、工作交流、进修学习,不断提高辅导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学校人事、组织部门应制定辅导员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训计划,将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整体培养规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要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十五条 省财政要不断加大对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经费的投入。各高校也要划拨专门经费,用于学生辅导员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促进辅导员队伍向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方向发展。
第十六条 认真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各高校要鼓励辅导员承担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专职辅导员纳入高校教师序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任职资格评审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省人事和职改部门要在辅导员评聘高校教师职务序列和职数方面给予明确规定和倾斜。第十七条 不断提高待遇。各高等学校要根据工作实际,将辅导员的岗位津贴等纳入学校内部分配体系统筹考虑,确保其实际收入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平均收入水平,并在干部选拔和攻读学位方面给予倾斜。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辅导员工作每学年考核一次,各高校学生工作部(处)和学院共同负责辅导员的考核工作,考核应侧重思想道德水准、组织管理能力、责任感与事业心、工作绩效等方面。考核工作应吸收学生参与,广泛听取辅导员所在学院学生意见。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意见将作为辅导员岗位聘任、提拔任用、职称评定、评选先进及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表彰奖励。各高等学校每两年要开展一次“学生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对工作表现突出的辅导员给予表彰奖励,省高校工委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全省高等学校优秀辅导员”。
第二十条 诫勉和辞退。辅导员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工作有重大失误的,各高等学校要进行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师生强烈不满的,应坚决调离岗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高等学校从事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专职辅导员。
第二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依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校辅导员工作实施细则,并报省高校工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甘肃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