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_“五听”审讯方式评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独立审判原则评析”。
西周 “五听”审讯方式评析
王亚龙(08法学二班)
指导教师:李积霞
【摘要】西周的司法官在前人审判经验和自身司法实践基础上,总结出切实可行的新裁判方法,使中国古代司法官的裁判方法完全从“神意裁判”中解脱出来,首次形成一套较先进、科学的裁判方法。西周司法官所创的 “五听”裁判方法,系夏、商、周三朝千百年来司法审判经验的升华,由神意裁判演进到对诉讼当事人的察言观色,引入并熟练地运用社会心理学为司法裁判服务,是一个司法裁判方法论上质的进步,影响深远。“五听”审讯方法,在证据裁判主义确立之前,乃为中国司法裁判的基本方法之一。时至今天,“五听”制度仍不失其镜鉴意义。【关键词】 “五听”制度;审讯制度;司法实践
一、“五听”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
(一)夏商时期的“神判”制度
在夏、商两代,神权法思想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在这种神权法思想的支配下,夏、商两代将宗教意识与审判精神相结合,形成了“天罚”与“神判”制度,这是夏、商诉讼制度的根本特征和基本面貌。
首先,统治者利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迷信心理,假托神意进行审判。国王每逢审判时,必先通过占卜求问天神,然后再作出判决,从而把国王的随意审判涂上一层神权色彩,使审判结果更富于权威性、欺骗性。所以,到商代,卜者参与司法,伪托神意断罪,实行所谓神判已是常例,有不少卜辞可以为证。
其次,假托鬼神之意,实施“天罚”。夏、商两代统治者都以所谓“天罚”来解释其实施法律和司法镇压的最终依据,这在夏启伐有扈氏、商汤伐桀和盘庚迁都时发布的王命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夏、商统治者实际上是在利用宗教意识来强化司法镇压,以使臣民服从君主的意志。
夏、商两代的“天罚”思想和神判制度至春秋以后仍长期存留在中国历代的诉讼文化之中。
(二)西周时期的“五听”制度“五听”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偶然的,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在古代社会,生产力不甚发达,人们认知自然和社会的能力有限。而纷争的发生却不可避免,为消弭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通过查明案件真相而实现社会正义成为诉讼的重要任务。而案件事实一旦发生,则成为过往的历史事实,不可重现。要查清案件的真相必须借助于犯罪行为遗留于时空的“蛛丝马迹”,对过往事实予以重构,使犯罪事实得以还原为其本来面目,而这一还原工具即是证据。获取证据的方法有人证与物证之分,在认知能力颇为有限的古代,则更注重通过人来获取案件证据(当然这并不否认物证的作用),其最突出的表现是获取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陈述。“五听”制度即旨在通过甑别当事人的陈述以准确查明案件事实。
“五听”是运用察言观色的方法,通过对当事人的心理活动的考察,从而揭露犯罪事实,平反冤屈的审讯方式,它是中国古代司法审判中主要的、经常运用的审讯方式。
“五听”之说最早见于《尚书•吕刑》“两造具备, 师听五辞,五辞简孚, 正于五刑”。即在审判活动中,在原被告双方都到齐后,司法官吏须通过五个方而的考察,以判断他们陈述的真伪。“五辞”也就是“五听”。在《周礼•秋官•小司寇》中, 对“五听”的方式作了具体的阐述“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辞听”就是察其言词是否不直,不直则理曲,直则理正,“色听”就是察其颜色,理直则色不变,理曲则色变,“气听”就是察其呼吸,理曲心虚则呼吸急促,理直则呼吸正常,“耳听”即察其听觉,理曲则惑,理直则不惑,“目听”就是察其眼神,理曲则失神,理直则坦然。通过辞、色、气、耳、目五方面的异常变化,观察当事人的内心活动,以求得实情。
据郑玄的注释,辞听是“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即观察当事人的语言表达,理屈者则语无伦次;色听是“观其颜色,不直则赧”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耳赤;气听是“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即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是“观其聆听,不直则惑”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是“观其眸子,不直则眊”即观察当事人的视觉和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五听”制度作为古代听讼的基本方式,其核心任务在于通过“五听”获取并辨别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供述,从而为查明案情提供依据。
察色判断,是指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和神色,判断其有无异样,从而发现案件疑点,为查明案件真相提供线索。察色判断要求法官深入地洞察当事人每一个细微的神情,敏锐地把握其中的端倪,从而为发现案件真实奠定基础。
闻声判断,是以心理学为依托,依据一般情况下正常人所表现出来的心里状态,通过聆听当事人的声音(如哭声)来判断案件的蹊跷,从而为查明案件真相提供线索。
言辞判断,是通过甄别当事人的陈述或供词,发现其中的真伪,从而为进一步调查取证和探明真相提供条件。
情理判断,是司法官从一般人情、常理入手,通过探究案件事实中不合情理的情节,揭示其中的深层原因,从而查明案件的真相。
事理判断,是司法官通过对一般事理即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属性进行分析,揭示案件的疑点,为正确查明案情提供线索。
二、“五听”制度的深远影响及进步意义
(一)“五听”制度的深远影响
1.“五听”制度在古代司法实践中的传承
有社会就有矛盾,有矛盾就会有纷争,而纠纷的解决需要有一定的渠道,否则秩序无以维护,社会无法发展,个人的进步更是无从谈起。告之于官府,由第三者对纷争进行裁断,成为消弭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诉讼尽管不是唯一的、首选的纠纷解决途径,但却是最终的国家正式的救济制度,诉讼“定纷止争”的功能即在于此。纷争的解决,大抵分为事实调查与法律适用两个过程。事实调查是法律适用的基础,只有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才能准确地适用法律。
这一点在我国古代“重实体,轻程序”的刑事诉讼中显得尤为突出。听讼旨在通过当事人 尤其是被告人的陈述,查明案件真相,而“五听”则是中国古代法官审判案件的主要方式,它要求法官通过对当事人察言观色,通过五种具体的方式审理清楚案情,然后进行公正的判决。“五听”制度就是要求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注意当事人的陈述是否有道理,陈述时的神情是否从容,气息是否平和,精神是否恍惚,眼睛是否有神,并据此综合判断其陈述是否真实,从而对案情作出判断。这可以说是我国古代对五听制度的明确记述。
除了以“五听”的方式对陈述的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外,还要求司法官在听讼时“察辞于差”,注意比较和发现陈述人言词中的差异和矛盾。司法官审理案件时除了直接听取当事人陈述,辨别其中的矛盾外,在必要时还应当广泛调查,对细末之处也应一一核对清楚,未经查实者,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即所谓的“简孚有众,惟貌有稽”、“无简五听”。
2.“五听”制度对后世司法实践的影响
“五听”制度从最早奴隶制的周朝发端,后为封建历代承继并发展,显示出其顽强的生命力,对我国古代诉讼实践影响深远。
秦汉以后的历代封建王朝均继承了“以五声听讼,求民情”。在秦朝,凡狱讯:“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如果供词矛盾或情节陈述不清,可以反复讯问,如当事人多次变供“更言不服”者,可用刑讯,即“笞掠”。
汉时对被告进行审讯,称作“鞫狱”,据《尚书·吕刑》所言:“汉世问罪谓之鞫”,并沿用“五听”之法。到了唐朝,五听制度进一步发展,为后世所继承。
《唐律·断狱》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查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疏议》又注解:“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要求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通过五听的方式,依据情理审查供词的内容,然后同其他证据进行比较印证,检验证据的可靠性。
宋承唐制,根据《宋刑统》规定:凡审理案件,应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如果事状疑似,而当事人又不肯实供者,则采取拷掠以取得口供。
元朝要求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以理推寻”,依据该规则:“诸鞫问罪囚,必先参照元发事头,详审本人词理;研究合用证佐,追究可信显迹。若或事情疑似,赃状已明,而隐讳不招,须与连职官员,立案同署,依法拷问。其告指不明,无验证可据者,必须以理推寻,不得辄加拷掠。”或谓“诸鞫狱不能正其心,和其气,感之以诚,动之以情,推之以理,辄施以大披卦及王侍郎绳索,并法外惨酷之刑者,悉禁止之。” 元朝强调在审讯中要遵循“以理推寻”的规则,要求司法官必须先行“问呵”、“讯呵”程序,如果不得“罪囚”的“言语回者”,方可启用“拷掠”、“拷讯”之刑。较之过去,这无疑对“五听”断狱制度的发展,具有进步意义。
明朝“问刑官”进行审讯时,要求“观于颜色,审听情词”,对“其词语抗厉,颜色不动者,事理必真,若转换支吾,则比理亏。”
清朝也非常重视通过五听获取“狱囚”的口供,《大清律例》规定:“凡狱囚徒流死罪,各唤囚及其家属,具告所断罪名,仍取囚服辩文状。若不服者,听其自理,更为详审。”从形态来看,最初表现为辞、色、气、耳、目五种对陈述人表情的感性认识,构成了“五听”制度的基本内容;在此基础上进而发展为“以理推寻”,以情理和事理进行判断的方式,这种理性认识的渗入极大地丰富和深化了“五听”制度的内涵。至此,我国古代五听制度兼具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合理因素,其体系更加成熟和完备。“五听”制度成为封建时代刑事案件审判中最为主要的审讯方式。
(二)“五听”制度的进步意义
西周的司法官在前人审判经验和自身司法实践基础上,总结出切实可行的新裁判方法,使中国古代司法官的裁判方法完全从“神意裁判”中解脱出来,首次形成一套较先进、科学的裁判方法。
“五听”实际上是运用察言观色的办法,通过观察被讯问者感官反应而确定其陈述真假。虽然近于主观,但比起夏、商的“神判”已显然进了一大步,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之中。
西周司法官所创的 “五听”裁判方法,系夏、商、周三朝千百年来司法审判经验的升华,由神意裁判演进到对诉讼当事人的察言观色,引入并熟练地运用社会心理学为司法裁判服务,立足于当时的社会背景和司法水平,对于审讯中当事人的行为和心里活动的变化,找到其中的规律,在通过合理的判断,总结出一套系统的审讯方法,是一个司法裁判方法论上质的进步,在证据裁判主义确立之前,乃为中国司法裁判的基本方法之一。后世各个朝代都在此方法上发展其律法及审讯制度,由此可见,“五听”制度实为中国司法制度史中浓墨重彩的一笔,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三、“五听”制度对现代刑事诉讼的启示
“以古为鉴,可以知隆替”,探究历史是为了更好地把握现在。研究中国古代刑事诉讼中的“五听”制度,是为了科学地总结其中规律性的东西,“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当代的法制建设提供借鉴。作为一项沿袭数千年的法律制度,“五听”制度对我们今天的刑事诉讼仍具有不少有益的启示。
(一)“五听”制度中体现的诉讼原则
“五听”制度要求法官亲自坐堂问案,在审理案件时直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一定程度上蕴含了现代刑事诉讼的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原则。当然,由于古代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并没有明确的界分,听讼往往也适用于审前阶段,为侦破案件、查明案件真相提供线索和依据。
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原则成为现代刑事审判的两项重要原则,尽管其内涵和要求与古代相比有了进一步发展,但从古代“五听”制度中不难看出这两项原则的意味。如两者都要求审判人员直接听取当事人提供证据,质证和论辩,证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认,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
(二)“五听”制度中体现的心理学和逻辑学
“五听”制度作为对言词证据,尤其是被告人口供的一种重要的证据审查判断方式,通过观察陈述人的表情和神色,利用事理、情理和逻辑进行判断,具有一定的心理学、审讯学和逻辑学等依据,有其合理性。如在审讯过程中,注意对当事人的行为和心里活动的变化,以此做出判断。
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审讯,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其合理因素,尤其是法官要运用经验法则和理论法则进行推理,对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以对案件事实形成合理的内心确信。合理科学的心证主义日益成为现代刑事诉讼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要求。
(三)“五听”制度对口供的重视“五听”制度强调言词证据,尤其是被告人口供的价值,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有其历史必然性。尽管古代存在不少刑讯逼供的案例,但这并不是其常态。正如上文所述,无论是唐朝、宋朝还是元朝,都要求“以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所以,经过合法程序获取的被告人的真实口供,具有很强的证据价值。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为了与“口供至上主义”和刑讯逼供现象相抗衡,在司法制度改革过程中推出“零口供规则”。“零口供”要求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淡化、弱化口供的作用,视被告人在侦查机关作出的有罪供述如无物。这固然有助于我们更新办案观念,特别是有助于消除长期以来在我国执法和司法人员观念中形成的“口供情结”。
但“零口供”的做法过于极端,因为被告人的供述毕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证据,完全无视其存在,彻底否定其价值,既有悖于法律规定的精神,也有悖于司法证明的规律。
(四)“五听”制度对司法人员的素质的要求
“五听”制度对古代的司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其不仅要求司法官具有入目三分的观察能力,以捕捉当事人的每一个细微的表现;同时还要求法官体察当地民情,熟悉当地风物,以便科学地进行情理、事理和逻辑判断。事实调查是适用法律的基础,案件事实作为过往的历史事实不可重现,这就决定了查清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和困难性。
在古代认识手段有限的情况下,往往强调依靠司法官的个人智慧和主观能动性以发现案件实体真实。
现代刑事诉讼同样对司法人员提出了高要求,不仅要求其具有较高的法学素养,而且要求其具有一定的心理学、审讯学和逻辑学等知识,特别是依据经验法则和伦理法则进行推理,以防止司法人员进行主观擅断,造成冤假错案。
四、“五听”制度的合理性与缺陷评析
(一)“五听”制度合理性的主要体现如下:
首先,以五声听狱讼,要求法官亲自坐堂问案,面对面地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观察其表情和神色,这有助于通过比较分析和综合判断,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从中体现了审判的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其次,“五听”制度以人的感性认识为基础,进而上升为理性认识,运用事理、情理和逻辑推理对案件进行判断。“五听”总结了审判实践中一些有益的经验,其内容含有一定合乎审讯学、心理学和逻辑学等的正确成分。
最后,“五听”制度对古代司法官提出了较高的标准,要求其必须具有较强的观察能力和分析能力,以“体察民情,通晓风物”,做到准确判案。
(二)“五听”制度的缺陷
首先,“五听”制度过于强调司法官利用察言观色对证据作出判断,具有较大的任意性和盲目性,很容易导致主观擅断、造成冤假错案。
其次,“五听”制度过分依赖司法官的高素质,而在古代整个司法官群体素质不高的情况下,这一制度往往很难切实发挥积极作用。
最后,“五听”制度强调口供的证据价值,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为司法官在“情不得实”时,施以刑讯大开方便之门。
“五听”察言观色的方法,在中国古代刑事案件审讯中运用极为普遍, 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对审讯艺术的发展产生了相当的经验。从古代关于“五听”的理论及运用“五听”方法破案的实例看,不少对我现在的审判活动依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因此,对中国古代的“五听”理论进行全面的研究,摒其糟粕,取其精华,这正是我们对“五听”这一法律文化的遗产所应采取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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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zhou Dynasty “Five ting” Analysis of the mode of trial
Wang Yalong 【Abstract】Xizhou dynasty in the previous trial experience of judges and their own judicial practice, based on the judge summed up the practical new ways in which the referee judges in ancient China is completely from the “divine decision” freed, for the first time the formation of a more advanced and scientific referee method.Created by judges of the Xizhou dynasty, “five ting” referee method, the Department of Xia, Shang, Zhou toward justice for thousands of years of experience sublimation, by the divine judge to the litigants of the evolution of how the wind blows, the introduction and use of skilled social psychology of justice referee services,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is a quality improvement methodology, far-reaching.“Five ting” interrogation techniques, doctrine established in evidence before the referee, and it is China one of the basic method of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Today, the “five ting” system is still miing Mirroring significance.【Keywords】 “Five ting” system;Trial system;Judicial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