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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211号),加快甘肃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甘肃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是指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建设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研发机构,是省级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面向前沿科学、基础科学、工程科学,推动学科发展,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促进技术进步,开展战略性、前沿性、前瞻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等科技创新活动。
省级重点实验室按照学科重点实验室、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三类进行布局建设。
第二章 职责
第九条 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发布建设指南,组织实施建设工作。
(二)制定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办法,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优化调整和合并撤销。
(四)组织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五)对条件成熟、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要求的省重点实验室,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十条 省直有关行业部门和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协同省科技厅推进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发展和监督管理,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经费以及相应人事配套政策。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经费投入主体和运行管理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将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仪器设备、后勤服务等条件保障。
(二)组织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论证。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四)具有良好实验条件、研究场所和经费保障。人员与场所相对集中,原则上实验室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仪器设备总价值不低于800万元。
(五)依托单位有筹措资金的能力,能够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
(六)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其他各类实验室,具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和要求,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通过甘肃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填报《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经推荐部门审核后推荐至省科技厅。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建设申请进行评审论证,择优立项。评审论证环节包括形式审核、现场考察、专家评审论证等。通过立项评审的重点实验室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科技计划管理程序立项建设。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完善后的建设方案及任务书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七条 按照“边建设、边运行”的原则,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为2年。建设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在建设期满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因特殊原因在建设期限内没有完成建设任务
报告、开放课题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2/3。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的人员担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9位以上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1/3。鼓励聘请外籍专家。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是依托单位聘用的聘期2年以上的全职人员,原则上应全职在实验室工作。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般规模不少于30人。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重点实验室应加大流动人员规模,注重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等青年人才,并通过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聘期及在岗工作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联合国内外优秀团队开展协同创新,承担国家、地方和行业的重大科技任务;设立自主研究选题,加强跨学科、跨领域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充分发挥科普功能,定期面向社会开放,传播科学知识。每年应至少出版一部科普图书或科普影像制品。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更名、研究方向调整、主任变更、依托单位变化、重组等重大调整事项,须报请省科技厅审核批准。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须编制年度报告,并在实验室网站公布。
第三十三条 依托单位以年度报告为基础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周期为3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开放运行满2年的重点实验室应当参加定期评估。
第三十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规则,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异议。
第三十六条 定期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3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定期评估工作按照《甘肃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实施。
第三十七条 定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依据定期评估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