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个人绩效考核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_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3:06:4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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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国税局纳税评估个人绩效考核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纳税评估在税源专业化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纳税评估工作考核办法》、《纳税评估主辅评工作制度》有关规定,结合蚌埠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绩效考核积分制工作遵循硬化、量化、简化、优化的原则,应做到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计算机考核与人工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个人绩效考核积分制的考核从规范性和绩效性两方面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别以指标表示。

第四条 个人绩效考核积分制倡导竞争与合作的统一,有效激发主评、辅评的创造力,综合考虑评估任务、评估税款和程序规范等各方面,为充分发挥纳税评估效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抽调到市局参与轮值人员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评估。

市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个人绩效考核积分制按指标得分采取百分制统计,另有加分及减分因素各占10分。

绩效性指标包括评估收入绝对达标值、评估收入相对达标值、担任主评值、参与轮值工作日值、参与评估户数值。

(一)评估收入绝对达标值(35分)指标计算公式:

评估收入绝对达标值=个人当年评估税款合计÷全市抽调人员当年最高评估税款合计×35

(二)评估收入相对达标值(20分)指标计算公式:

评估收入相对达标值=(个人当年评估税款合计÷全市抽调人员个人当年评估企业评估期应纳税款合计)÷(全市个人当年最高评估税款合计÷全市抽调人员当年最高评估税款涉及企业评估期应纳税款合计)×20

(三)担任主评值(15分)指标计算公式:

担任主评值=(个人当年担任主评次数÷全市抽调人员当年最高担任主评次数)×15

(四)参与轮值工作日值(5分)指标计算公式:

参与轮值工作日值=(个人当年参与轮值有效工作日÷全市抽调人员当年最高参与轮值有效工作日)×5

(五)参与评估户数值(10分)指标计算公式:

参与评估户数值=(个人当年参与评估户数÷全市抽调人员当年参与评估最高户数)×10 规范性指标包括为评估按期完结率、评估程序正确率和评估文书规范率。

(六)评估按期完结率(5分)指标计算公式:

评估按期完结率=(个人当年按期完成户数÷个人当年评估总户数)×5

(七)评估程序正确率(5分)指标计算公式:

评估程序正确率=(个人当年评估程序正确户数÷个人当年评估总户数)×5

(八)评估文书规范率(5分)指标计算公式:

评估文书规范率=(个人当年评估文书规范户数÷个人当年评估总户数)×5 第七条 个人绩效考核积分制设置如下加分和减分因素:

(一)下列情形予以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1.纳税评估工作成效突出获省级以上表彰的,每次加5分;

2.纳税评估工作成效突出被市局主要领导批示表扬的,每次加3分;

3.纳税评估案例被省局评选为年度优秀案例的,每次

加5分;

4.纳税评估案例被市局评选为年度优秀案例的,每次加3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减5分,累计减分不超过10分。

1.违反纳税评估有关制度规定被执法检查确认为错误的;

2.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评估被纳税人投诉或举报经查属实的;

3.评估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经查属实的。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八条 个人绩效考核工作实行分阶段进行,按季考核,年终汇总结果。

第九条

考核依据来自各评估组在纳税评估工作流工作反馈中的《纳税评估情况分户报告表》、《纳税评估情况统计表》、评估纸质文书、考勤记录。评估组的评估税额、案例评比与规范性扣分为组成员共享,评估中的违规行为属个人行为的扣个人积分。

第十条 考核结果下发10日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被考核人可以提出复议,并将相关证明资料上报市局申请复核。市局在收到资料后3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确属考核有误的及时更正,对考核无误的,维持原考核结果。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十一条 市局每年对纳税评估工作结果进行通报。各区县局纳税评估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市局对个人绩效考核积分居前列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优先确定为全市纳税评估人才库和专家库成员,按有效工作日享受市局特殊人才岗位津贴。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评估工作成绩优秀的评估人员在公务员考核中优先获得优秀等级。

第十三条

异地评估期间,对个人绩效考核达到基本分值以上的主辅评人员可比照稽查人员享受误餐、通讯等津补贴。

第十四条 考核中发现的经验做法,应当及时加以总结和推广并形成管理制度,对评估工作起到引导规范作用。

考核中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加以规范。考核中发现相关制度设计存在的缺陷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加以改进和完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蚌埠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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