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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细微处入手,全方位做好纳税评估工作
——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纳税评估案例
根据省局重点税源纳税评估的工作安排,由我局对x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2011年度纳税情况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一、企业基本情况及纳税申报情况
x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行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经营范围:白酒、玻璃制品生产、销售,登记注册类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315000000元。该公司于2002年成立,目前共有六个生产厂区,8000条窖池,35条灌装生产线,年生产量10000吨左右。其中,六厂为新建厂区,建设工程刚刚结束,已经调试生产, 新增加窖池3000多条,14条灌装生产线,六厂工程进行外包建设。本次评估涉及税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2010年度,销售收入102301万元,应纳已缴税额6578万元,税负率6.43%;2011年度,销售收入121942万元,应纳已缴税额6018万元,税负率4.93%。
消费税:2010年度应纳消费税23319万元,税负率 21.66%,2011年度应纳消费税27565万元,税负率21.56%。
企业所得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914万元,销售毛利率为38.6%,所得税贡献率0.89%,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1184万元,销售毛利率为35%,所得税贡献率0.97%。
二、案头分析及疑点核查
1、关注销售毛利率下降及增值税税负率下降:
2010年销售毛利率为38.6%,2011年销售毛利率为35%,下降3.6个百分点,2010年增值税税负率6.43%,2011年增值税税负率4.93%,下降幅度23.3%。通过比对分析,评估组认为企业可能存在虚增进项税额、销售货物未确认收入或未不及时确认销售收入、低价销售等问题;
2、分析企业财务报表:
2011年年初存货4.9亿,年末6.7亿,与年销售10亿的规模相比其占比是不合理的;应收票据年初2011年年初2.4亿,年末3.7亿,其他应收款2011年年初0.75亿,年末0.98亿,应收的款项都呈增大的趋势;
预收帐款2011年初1.73亿,年末4.58亿增加,本年增长近3亿,另外该企业存货数额也很大,结合存货科目一起进行联动分析具体核查采用预收帐款方式,核实发出商品时是否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有无少计或延迟缴纳增值税;
在建工程2011年期末达到了2.6亿,企业在建工程规模较大,可着重核查企业是否有领用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和购进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进行了抵扣的现象;
3、核实免税产品是否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
大型白酒生产企业多以自酿原酒加少量外购酒液勾兑生产为主,而自酿生产工艺的副产品酒糟是很好的牧业饲料,由于酒糟饲料免征增值税,在销售实现后应计算转出耗用材料的进项税额,企业是否存在产出酒糟不按规定入账、少转出进项税行为;
4、核实消费税计税依据
很多酒类生产企业通过设立销售公司来规避消费税,而该企业同样设立独立的销售公司负责产品销售,评估组认为应核实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的规定计算消费税.根据该规定,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对于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按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对于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税;所以消费税计税价格是很多酒类生产企业筹划的重点,重点核实企业是否严格按文件规定计提消费税。
5、审核其促销方式。
白酒行业一般促销方法多样,促销力度大,核查有无用成品酒折扣、促销返利,或用于业务招待、职工福利等未计消费税问题,有无将白酒用于捐赠、广告、样品等而未视同销售提取销项税金;
6、关注收取违约金、串户罚款、保证金罚款处理账务方式。
审阅该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对收取随同货物销售收取违约金、串户罚款、信誉保证金罚款应作价外费用计提销项税。重点核实收取违约金、串户罚款、保证金罚款长期挂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情况;
7、资本化支出与费用化支出是否严格划分。
鉴于该企业处于扩充产能的高峰期,在建工程量较大,核实企业是否如实划分资本化支出与费用化支出。
8、计提工资是否如实发放。
评估人员在审阅相关材料过程中,发现企业计提的高管人员工资薪金数额很大,而高管实际薪金发放又与其业绩挂钩,评估人员认为应核实企业计提的高管工资薪金是否如实发放,存在的差额是否及时准确调整。
三、评估基本方法与核实情况:
评估组在通过案头分析确定上述八大疑点之后,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确定了以下评估方法:
1、先调取企业真实的申报及财务报表数据,核查数据的准确性。查阅库存商品明细帐,抽查个别品种核实真实的结余数,发现确有货物已出库,库存商品明细帐已真实记录但财务未确认销售收入的现象,企业解释是根据定单进行生产,经销商先预付部分货款,发货与收款有时间差,所以造成预收货款数额较大,我们明确:该部分属于根据定单组织收入,且已经预收部分货款,而且货物已经发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已全部转移给了经销商,根据增值税对于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发出货物的当天,企业未及时确认。
2、检查企业往来款项,特别检查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科目,核查往来是否属实,是否在业务发生时就及时确认销售收入;经核实企业其他应收款下设的近十种不同名目的保证金:如合同保证金、价格保证金、促销品保证金、瓶保金等,逐一进行定性分析。各保证金年末余额总计达到2亿多元,企业解释这些保证金属于押金性质,如经销商终止合同会全额退还,与增值税核算无关,我们指出:对于与销售量有关,如促销保证金及瓶保金,先由经销商下订单时按订货量的一定比例支付,在第二期按该比例作为折扣冲减前一期的货款,属预付返利性质,应在收取当期确认收入,在实际退还时冲减;另外公司收取超过合同期限未退还的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
3、检查在建工程科目,查看有无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经核实企业的在建工程明细账、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贷方发出数,发现有基建部门领用记录,对照应交税金明细账发现这部分材料购入时已抵扣了进项税金;说明企业有领用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情况,另外,不动产在建工程一定耗用水电费,经核实,企业也未单独核算,未做进项税金转出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金不予抵扣;
4、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是否划分准确;通过核实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合同,发现合同有注明专门为基建部门的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借款,再查看账务处理,发现利息支出的核算放在财务费用,而未反映在建工程的成本;企业没有正确划分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 ;
5、核实有无用成品酒折扣、促销返利,有无将白酒用于捐赠、广告、样品等而未视同销售提取销项税金;我们通过实地走访企业员工、翻看凭证中餐饮发票、对部分经销商进行电话沟通等方式;核实企业有用于业务招待、职工福利等未计消费税问题。
6、查验消费税申报表,调取消费税计税价格明细计算表,抽取部分品种与销售公司的销售价格进行比对,发现有2种消费税计税价格只有销售公司对外销售价格的50%,按照文件规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另外有部分品种销售部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20%以上,企业没有上报重新调整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仍按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报消费税,减少了消费税计税基础。
7、实地查看企业酒糟销售处,取得过磅处的原始数据,确定酒糟真实产量,一方面便于划分免税酒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另一方面根据企业生产工艺,为推算企业原酒产量提供依据。经实地核实,企业放弃了免税权,选择了缴纳增值税,抽查了企业的过磅台账,企业全部计销售收入并计提了销项税金。
8、通过企业实际工资发放表与计提工资进行比对,尤其关注高管的绩效工资、年底分红等发放金额、时间;经核实,企业的高管的绩效考核有很多未兑现,实际未发放,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未做纳税调整。
四、评估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该公司2010年及2011年共计补缴增值税7825026.36元,消费税4484184.87元,企业所得税2712332.59元,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税款及滞纳金自查入库,并进行了相应的帐务处理。
五、评估建议:
通过以上评估案例,为加强税源,促进税收征收,达到对白酒生产企业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管理目的,拟建议如下:
1、关注各性质的保证金,区分不同性质区别对待 对于白酒行业品种繁多的保证金,应认真研读经销商合同,区分不同性质,公司收取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2.加强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监控、管理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对于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应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由于企业未及时上报数据,导致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未及时调整,所以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不仅企业要自觉申报,当地税务机关也需要跟踪管理。
3、注重对评估结果分析,并不断修正和强化日常征管。利用纳税评估这一有效手段,在帮助纳税人准确计算应纳税款,提高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能力的同时,通过对评估的结果进行归类、汇总和细化分析,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存在差异和异常现象入手,发现纳税人在税法执行上存在的普遍问题,以及时解决我们日常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征管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