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_财政专项资金监督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3:06:2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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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监管,建立监管长效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和《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结合丽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预算内安排的农业、林业、水利、扶贫、气象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

凡分配、管理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承担监管责任。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的各级政府、各级农口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落实财政支农资金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和公告公示制度,对本部门预算中各项支农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

各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对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严格审核,按照批准的预算及时下达拨付资金,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财政监督检查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财政部门内部的监管工作由农业、预算、国库、监督检查、绩效评价、投资评审等部门共同配合完成,各部门既相互合作,又相互监督、制约。

第五条

凡使用财政支农资金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加强项目管理,完成项目目标。要积极配合审计、财政、行业主管等部门开展审计、检查。

第六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两种方式进行监督。

第七条

日常监督主要通过报表统计分析、信息化监管等形式实现。主要监督各部门、单位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及决算情况、非税收入管理情况,贯彻执行财税政策、财经法规情况,专项资金拨付情况。信息化管理主要由基层各农口主管部门将有关指标录入“数字乡村”信息平台,逐级进行数据收集、整理、汇总,形成项目检查、考核报告,通过数字乡村信息网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专项检查主要通过抽查、交叉检查、联合检查、委托检查等多种形式实现。主要检查各部门和单位的财务、会计信息质量,重点项目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和效益情况,资金量大、覆盖面广的支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群众举报的违反财经法规事项。

第九条 农口部门每年必须组织一次系统内的垂直专项检查,检查的专项资金量不低于当年上级和本级投入资金总量的50%,对上级财政资金一次预算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专项资金,要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财政部门根据各农口部门的检查结果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20%。

第十条 财政支农资金监管实行绩效考评制度。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每年选择部分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的重点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加强管理的制度措施及落实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财政支农资金监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市级财政、农口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必须在检查完毕后20 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包括汇总报告和分县(区)的检查报告)。由市财政局将各部门的检查结果和财政部门的抽查结果一并上报市政府。对查出的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处理、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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