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专用合同条款_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3:04:3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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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发包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对招标文件补充或修改的书面文件。补遗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11 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约定的风险范围外,不得调整总价的合同。

1.1.1.12 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约定的风险范围外,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不得调整单价合同。

1.1.1.13 询标及澄清文件:指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为完成招标工作,向对方发出询问及投标人澄清的书面文件,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8 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及法定代理资格,代表发包人负责管理本合同的企业法人。

1.1.2.9 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按投标文件承诺派驻施工现场负责施工技术管理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2.10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为履行本合同指定的负责人。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1.5.1合同价格和费用

本合同的承包价格和费用,包括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完成的全部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及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工作。

承发包人按以下 方式确定承包合同价格:

(1)固定总价合同;

(2)固定单价合同;

(3)。

1.5.2 合同生效的其他条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1.7 联络

1.7.3 各类往来书面函件的联络送达期限:

(1)邮件以“特快专递”、“挂号信函”方式邮寄,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2)传真、电子邮件以收件人发回确认回执日期为准;(3)人工送达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1.8 转让

1.8合同转让: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向承包人无偿提供能满足工程主体范围并有合理有效的施工作业面位置的施工水域或场地,提供的施工水域或场地面积,应满足招标文件的最低要求。

上述施工水域或场地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已完成审批、征用、拆迁、补偿、障碍物清理等工作。

2.3.2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提供能满足承包人生产、生活需要的临时施工水域或场地。

施工临时水域或场地:。

2.3.3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开通进出施工现场的交通通道,提供水、电、通讯的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和完好。

水、电、通讯的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2.4.1 协助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水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2.4.2 协助解决对承包人有施工干扰的外部条件。2.5 组织设计交底

2.5.1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设计交底会应由发包人主持,设计单位、承包人、监理人和工程有关方面的人员参加,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2.8 其它义务

2.8.1 发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的同时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需更换其代表时,应至少提前10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2.8.2 发包人应负责办理航行通告、抛泥许可证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2.8.3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向承包人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各种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工程地质报告以及交验测量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4监理人职责:

(1)协助发包人进行施工招标;

(2)编写《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3)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总进度计划;

(4)向承包人移交工程控制点并核验承包人设置的测量控制网点或基线;(5)参加施工图纸会审会和设计交底会;

(6)检查施工人员、船机、材料的进场情况,审查承包人的开工申请,签署工程的开工令;

(7)主持或参加工地会议,编写或参与编写会议纪要;

(8)控制施工质量,检查或检验建筑材料和构配件质量,检查施工原始记录及报告;

(9)对分项和分部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并签认,对分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10)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协助审查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及其补救措施;

(11)检查工程进度和计划执行情况;(12)审查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

(13)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审核其支付申请;

(14)审核承包人提出的交工验收申请,组织初验合格后及时向业主转报;(15)参与合同管理,审核索赔报告,协调各方关系;(16)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和监理工作报告;(17)协助业主审查交工结算;

(18)审核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对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实施情况。3.1.5监理人的权力:

(1)在监理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受监工程独立进行监理;(2)查阅受监工程的有关文件;

(3)参加发包人和承包人召开的受监工程的有关会议;

(4)制止各种质量与性能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5)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和未进行验收的工程拒绝计量;(6)当工程进度滞后于计划时,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7)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改正,情况严重时,报告发包人同意后可部分暂停施工、调整不称职的人员,直至建议发包人更换承包人。

(8)及时转达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要求、意见并提出处理建议或解决方案等;(9)按合同文件规定及时办理工程验收、工程计量和支付等签手续。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安全 4.1.5.1 承包人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施工现场人员和施工船舶、机械、设备的防台风、防突风、防风暴潮、防汛、防雷击等进行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加强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

4.1.5.2 承包人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或其他有害环境下施工时,施工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实施。监理人的同意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5.3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将事故情况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发包人和监理人。

4.1.10 其它义务

4.1.10.1 承包人在开工3天前进驻施工场地,并将开工所需施工船舶机械、设备按照合同约定进场到位。

开工3天前进驻施工场地的施工船舶机械、设备名称及数量:。4.1.10.2 承包人按照批准的临时设施总平面布置图及相关生活配套设施,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4.1.10.3 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工程其他承包人的配合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承包人和工程其他承包人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服从监理人的统一协调。

4.1.10.4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测量报告、试验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

4.1.10.5 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施工许可证及到港船舶检验等有关证件所需的费用;办理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其他审批手续。

4.1.10.6 承包人应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不得阻塞航道、妨碍进出港船舶航行及安全,保证船舶在施工水域内航行安全和畅通。

4.1.10.7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机械、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生沉没,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应采取得当措施,及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

4.1.10.8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现场所有的设备、临时建筑等防火安全,配备足够的防火设备。

4.1.10.9 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建筑物进行监测,并承担相应费用。4.3 分包

4.3.6分包: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4.1 船员的管理:承包人应按规定配备船员,并保证其持有有效的岗位证书。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4.9.1 为本工程设立的安全、环保、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不得挪作他用。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在本合同工程中应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 交通运输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7.4.1超大、超宽、超重物件的运输:。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1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测量基准点。

8.1.1.2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8 承包人应对施工船舶、机械、设备、仪器等进行定期检查,消除隐患,并取得有关部门的检验许可证明。

9.2.9 承包人应按有关要求,设置施工水域的警示标志和施工船舶夜间警示标志。

9.2.10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的供电、消防、基坑开挖、水下作业、爆破、不良工程地质以及施工通航等制定专项的措施及应急预案,并报监理人审查同意。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认可不能免除承包人所应承担的责任。9.4 环境保护

9.4.7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水域环境生态保护的规定,合理选择施工船舶和施工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周边水域的影响。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0.1.1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已得到批准。

10.1.2 承包人应在每季度末 日前,向监理人报送下季度计划一式 份;每月 日前向监理人报送月度计划一式 份。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0.2.1 承包人应在48小时前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承包人提交的申请报告批复,否则视为已得到批准。

10.2.2 对非承包人自身原因每月累计停水或停电不超过48小时的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相应的保证措施。承包人不得因此顺延工期。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3 分项工程的开工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将申请开工的书面通知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11.1.4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时,应在接到开工令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出延期开工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作出答复。若监理人在24小时内同意或未予答复,工期相应顺延;若监理人不同意延期要求,在工期不予顺延。11.2 竣工

11.2.1重要节点工期:。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指水运工程水域施工作业难以正常进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才能进行的气候条件。一般指:

(1)持续高温:连续三日日最高气温38℃以上;(2)持续低温:连续三日日最低气温-20℃以下;

(3)大风天气:施工水域日风力在6级以上且持续时间不少于4小时,或阵风大于8级;

(4)暴雨天气:日降雨量50mm及以上,或降雨强度大于20mm/h;(5)暴雪天气:日降雪量10mm及以上;

(6)流速或波浪:内河3.5米/秒及以上流速,海上2米及以上大浪和强浪;(7)水淹:施工场地大部分或全部别潮水、洪水或雨水淹没超过1天;(8)大雾:定点施工船舶能见度小于50m的雾天超过1天;运动船舶按有关规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1.5.1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工期延误天数×P1,其中P1: 万元

。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最高不得超过总合同价款的5%。11.6 工期提前

11.6.1发包人(同意或不同意)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工期奖。提前工期奖金的计算方法为:

工期提前天数×P2,其中P2:。

提前工期奖金累计最高不得超过总合同价款的5%。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1.1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4 质量标准

(1)现行水运工作质量检验标准;(2)其他现行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3)以上标准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的标准执行。13.1.5质量目标

本工程质量目标:。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

13.5.1.1 承包人在自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在接到通知48小时内进行验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认后,承包人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4 材料、构件、配件和工程设备订货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等材料,对新材料、新产品还应提供鉴定证明和有关确认文件。

监理人(进行或不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和方式。14.1.5 承包人与监理人(进行或不进行)共同试验或检验,共同试验或检验的内容和方式:。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3 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试验设备、器材的配备要求:。14.2.4 承包人(委托或不委托)(试验检验单位名称)进行试验检验。

14.2.5发包人(委托或不委托)(试验检验单位名称)进行第三方试验检验。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工程量清单中某单项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20%,且对合同总价影响幅度超过2%时,应调整该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经实施后,按其节省费用的 % 奖励承包人。16 价格调整

16.1.3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

(1)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过 % 时,超过 %的部分调整材料价差,并计列相应的税金、教育附加费和城市建设维护费;

(2)主要材料名称: ;(3)主要材料基准价格:投标截止前28天,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价格;

(4)结算期主要材料价格:工程计量前28天,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价格;

(5)工程所在地无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价格时:。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6 承包人应将月度计量报表于每月 日前报监理人一式 份。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17.2.1.1施工合同签订生效28天内,或计划开工日期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10%的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 %。17.2.2 预付款保函

17.2.2.1 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48小时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等额的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应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金融机构出具。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7.2.3.1 当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比例达到合同总价的20%时,开始扣回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至80%时扣清,中间每期扣回比例相同。17.3 工程进度款

17.3.5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照月度工程计量的 %(不少于80%)支付;当工程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 %(不少于80%)时,停止支付;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全部工程结算值的95%;尾款5%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60天内付清,尾款不计利息。

17.3.6 若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满14天后未予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催付款通知14天后暂停施工,发包人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责任及停工损失。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3)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在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份。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4 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 天前,向发包人提供竣工资料一式 份,声像资料一式 份。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19.1.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竣工之日起算,分别为:(1)疏浚工程不设缺陷责任期;(2)水工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一年;(3)其他工程:

。20 工程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1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为 %,保险金额为,其保险费用由发包方承担。24 争议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5.其他约定 25.1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25.1.1监理人施工现场派出机构:。25.1.2总监理工程师:。25.1.3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人:。25.1.4项目技术负责人。25.1.5发包人代表:。25.2工程和占地

25.2.1永久工程:。25.2.2临时工程:。25.2.3永久占地:。25.2.4临时占地:。25.3日期

25.3.1计划开工日期: ;重要节点计划开工日期:。25.3.2计划竣工日期: ;重要节点计划竣工日期:。25.4 其他:。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己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l)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

(7)己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4.承包人项目经理: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9.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_日 年 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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