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提供供热模式不同增值税口径不同_供热公司运营模式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3:02:2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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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提供供热模式不同增值税口径不同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供热公司运营模式”。

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对小区物业采用实行集中供暖和制冷,并对小区业主按面积收取供暖和制冷费用,那么对物业公司收取的供暖和制冷费用,增值税上该如何处理呢?

一、受托代理方式

物业公司不提供供暖、制冷服务,而是接受专业供暖、制冷销售单位委托收取相关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26号)第5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照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即对于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属于代收转付行为,物业公司代为收取的费用不征税。但对物业公司代收费用过程中取得委托方支付的手续费,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自营方式

对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代收转付条件及由物业公司直接提供供暖、制冷服务的,应按照物业公司直接销售货物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第四条规定,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第五条规定,冷气是指为了调节室内温度,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并通过供风系统向用户提供的低温气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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