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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丰县尼雅文化广场文明公约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民丰县尼雅文化广场文明公约。
第二条 设立广场综合管理办公室,为广场主管部门,负责广场的安全保卫、车辆管理、设施维护、环卫保洁、绿化养护、重大活动管理与审批等。工作人员从县委办公室和政府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抽调。
第三条 凡在广场举办各类集体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向广场主管部门报告,并征得同意后方可举办,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广场张挂、张贴宣传品。
第四条 各类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广场。
第五条 遵守公德,自觉维护秩序,不得从事各种非法活动。
第六条 自觉爱护公用设施,不得损坏地板砖、护栏、板凳、照明设施、碑文等设施,不得在构筑物和公用设施上涂写、刻画。
第七条 自觉爱护绿地和绿化设施,不得践踏花草、绿地,不得采挖、损毁、刻划花草树木,不得损毁、拆解绿化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禁止任何无关人员攀爬树木、建筑物等。第八条 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或乱扔、乱倒废弃物。
第九条 违反本公约的,依照相关法规、条例及广场管理办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