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_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3:00:4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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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邮政法》修订的必要性

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即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这部法律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基于当时我国邮政政企合一、邮政业尚未出现竞争性服务业务的现实,以国家邮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为调整对象,对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邮政业务的种类和资费、邮件的寄递运输验关和检疫、损失赔偿和有关处罚作了全面的规定。施行21年来,对于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当前邮政体制、邮递企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对现行邮政法进行修订顺理成章。具体地:一是现行邮政法的调整范围不能履盖所有从事邮递业务的企业;二是现行邮政法所规定的邮政管理制度不适应政企分开后的监管要求;三是现行邮政法缺乏对竞争性服务业务的规范。目前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之间业务交叉严重,需要通过法律明确邮递业务中的政府责任业务,形成其与市场竞争业务的界线;四是现行邮政法规定的安全保障机制相对较弱,不适应全球化形势下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需要;五是邮递业中已出现新的市场主体,现行邮政法中关于各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障通信安全和通信秘密的基本要求。

二、将挂号信丢失损毁要按收取资费的三倍赔偿

新修订的邮政法,对邮政企业在邮政普遍服务范围内的给据邮件损失赔偿限额作了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新修订的邮政法规定的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新修订的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三、完善邮政安全监管

针对当前经营信件以及包裹、印刷品等物品快递业务的主体多元化,安全监管难度加大,现有安全监管机制覆盖不到位的实际情况,修订后的邮政法从六个方面完善邮政安全监管。

一是明确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二是规定邮件处理场所、快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三是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是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五是规定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检查、扣留有关邮件、快件,并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提供相关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的信息。

六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快件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内容的信息。

四、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建设

目前,我国一些农村边远地区是邮政普遍服务的薄弱环节。为更好地为基层群众提供邮政服务,修订后的邮政法明确,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建设。

新修订的邮政法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建设。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五、明确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

新修订的邮政法规定了保障邮政服务的制度、措施,明确了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

新修订的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经营的业务范围是,邮件寄递;邮政汇兑、邮政储蓄;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新修订的邮政法还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

六、邮政业务资费分为政府定价和市场定价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邮政法,将邮政业务资费分为政府定价和市场定价两种情况。

新修订的邮政法明确,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机要通信资费以及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资费实行政府定价,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邮政企业的其他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邮政企业自主确定资费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制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标准和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标准,应当听取邮政企业、用户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邮政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准确、完备的业务成本数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七、帮助消费者维权

新修订的邮政法规范企业服务质量,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

针对实践中格式合同多有霸王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实,修订后的邮政法专门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确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的,该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为约束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指明了方向。

新修订的邮政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和快件。除法律另规定外,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和快递服务的信息。

新修订的邮政法同时明确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和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八、不得利用邮政标志车船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邮政企业不得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新修订的邮政法,对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使用范围作出了规定。

新修订的邮政法还规定,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时,应当优先放行。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邮件,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车。

九、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

新修订的邮政法规定,“国家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编辑:苗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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