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五长联席会议纪要_乡镇联席会议纪要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3:00:3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重庆市五长联席会议纪要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乡镇联席会议纪要”。

重庆市政法部门五长联席会议纪要一至六届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国家安全局文件

重庆市政法部门

分别以1万元、10万元作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的起点。

7、关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分别以2千元、3万元、20万元作为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8、关于挪用资金罪数额标准

分别以2万元、30万元作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的起点;进行非法活动的,分别以1.5万元、15万元作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

9、关于敲诈勒索罪的数额标准

分别以1.5千元、1.5万元作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以杀人、放火、爆炸等暴力手段相威胁进行敲诈勒梭的,即使未遂,也应定罪处罚。

10、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标准

分别以2千元、2万元作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的起点。

11、如何理解“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问题

所谓“携带凶器”进行抢夺,一是指在抢夺时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管制物品的行为,携带此类物品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往往会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和精神强制,不敢进行反抗,因此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胁迫行为,携带此类凶器即使未显露出来,也应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二是携带上述管制物品以外的其他可以作为凶器的物品(如非管制刀具、铁管、木棒、砖头等)进行抢夺的行为,如果是为了抢夺而携带上述凶器,或者借助凶器使被抢劫者受到精神威胁的,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12、关于为吸毒人员购买毒品的行为如何认定问题

行为人应吸毒人员的要求为其购买毒品用以吸食,且未从中加价倒卖的,行为人不以贩毒共犯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犯罪处理。

13、关于严格执行《行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收集证据的问题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收集证据不够细致,对程序法重视不够,如在尸体检验鉴定中不做实体解剖或不提取检材做效果分析,导致死因不确切。有的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有的在搜查是没有见证人,有的没有现场勘察情况的记载等,造成有的案件难以处理。为严格执法,因此特别强调,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14、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问题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必备要件,有关部门往往只对药品的真假作出鉴定,而对假药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未作结论,致使次类案件办理难度较大,适用法律困难。会议确定由市公安局商请市医药管理局指定鉴定机构,并联合发文执行。

15、关于对贩卖淫秽物品罪中贩卖行为的认定的问题

贩卖淫秽物品案件,侦查机关应当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全面收集证据,凡是能够找到购买者的,应尽力寻找购买者取证。经努力无法找到购买者的,只要在经营销售场所或其他地方查获较大数量的淫秽物品,应以贩卖淫秽物品罪论处。

16、关于赃物估价问题

凡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法法【1994】9号)和1997年4月22日《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执行。

17、关于对毒品是否作定量分析的问题

虽然刑法不要求对毒品进行定量分析,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150克以上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案件怀疑其有大量掺假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对毒品作定量分析。

18、关于自诉案件的问题

对符合刑诉法 同作案人的,应由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及时查证,原则上在1个月内将查证结果回复法院。

20、关于庭审过程冗长的问题

庭审中不必要的发问,重复举证,重复发言是一些案件庭审过程冗长的主要原因。为转变观念,适应新的庭审方式,解决庭审冗长的问题,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没有异议的指控事实可不发问;公诉人、辩护人、对已有足够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不重复举证;对已辩明的观点,不重复发言;审判人员应注意掌握庭审节奏,对举示的证据应适时认证。

21、关于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

办案超期羁押期限属违法办案。各办案单位要严格遵守办案时限,严格执行换押制度;看守所对即将到期的案件提前5天书面通知办案单位,办案单位应及时办结;检察机关提出纠正和通报的超期羁押案件,办案单位领导应督促纠正;对因办案人员的责任造成超期羁押的,对责任人应作出相应的处理。

各诉讼环节的羁押时限的起算:刑事拘留、逮捕以实际执行的日期开始起算;办案单位之间互相移送的案件,以收到机关的收案日期开始计算;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案件,必须按法律规定提前报审批机关批准,超过办案期限才来办理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起算时间以到期的次日开始计算;按法律规定应重新计算办案期限的案件,从批准之日起开始计算;延长办案时限和重新计算办案时限的通知书应及时送达关押的看守所,到期前无法送达的,应电话或电传通知,事后尽快送达,未送达的应算超期;请示案件的请示时间计入原办案单位的办案时限以内。

22、关于交付执行的问题

为使罪犯能及时交付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在3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7日)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依法交付执行。公安机关在交付执行时,监狱认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不予收监的,应当出具不予收监的文书,写明不予收监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将罪犯送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论和不予收监的文书,提请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收监执行的决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由看守所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交付执行的罪犯的疾病治疗费问题,由公安、司法两家共同协商,向市政府提出解决的方案。

23、关于监外执行罪犯的刑罚执行的问题

为了规范我市监外执行罪犯的刑罚执行的问题,判处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及时向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对因病暂予监外执行的应规定期限,到期要进行复查,执行机关应定期考察,条件消失的应及时报请决定机关作出收监决定。执行机关认为应该收监执行的罪犯,为调查取证,可依据原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书,经主管机关领导批准,先行在本地看守所羁押,查清情况后提请原裁定或决定的机关作出收监执行的裁定或决定收监;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执行机关应作出扣除刑期和考验期的决定,并通知原审人民法院或监管机关。

24、关于提讯和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问题

继续执行重庆市“五家”《关于在看守所提讯、会见在押人员的暂行规定》,对《规定》中不完善的地方,在适当的时间进行修改。各办案单位要坚决禁止办案人员一人提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办案人员一人提讯所收集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查、审理时不予认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格按照1998年1月19日“两高三部一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办案单位应予支持,在侦查阶段,律师需要会见时,只需要向办案部门提出申请,办案部门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凭“三证”(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专用证明)即可会见;律师会见不受时间、次数的限制(特殊原因除外)。

25、关于刑期折抵问题

近年来,在押罪犯因公安派出所留置审查等时间未折抵刑期的申诉较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4)法研 人看管起来,如果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看管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只要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被看管的时间即可予以折抵刑期。办案机关移送案卷时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刑拘逮捕以外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时间有专门的说明材料,以便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被告人刑期的折抵。

26、关于减刑、假释裁定的问题

全市监狱在罪犯中全面推行“以分记奖、以奖记功、以功减刑”的考核办法。监狱拟报、法院审理罪犯的减刑可适当减少减刑幅度,扩大减刑面(原则上控制在25%左右),并适当增加对未成年犯罪减刑的比例。凡被市监狱管理局列为重要罪犯管理的犯人,减刑时除按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办理以外,监狱应报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再呈报法院。监狱机关呈报减刑、假释罪犯名单时,应在研究审查前7至10天通报检察机关驻狱检察院(室)。检察机关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十日以内”,人民检察院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原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27、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管辖问题

对《刑法》

会议对

(三)、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四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六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六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报纸四万五千份或者期刊四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四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四)、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五)、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五十万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六、关于“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在一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认定为刑法

十二、“法轮功”刑事案件的审理

审理“法轮功”刑事案件,要严格依照法律以及“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进行。

经审理,法院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不宜径行宣判无罪。而应通知检察院撤回起诉,由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另行处理。

十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保护伞”的认定

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保护伞”,严格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4月28日通过的《关于刑法

会议还决定,下一年的重庆市公、检、法、司、安 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六、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标准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无论本人是否参与吸食注射毒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按照《刑法》

(二)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盗窃,将财物盗出单位的围墙、门卫室或大门的; 在大型企业盗窃,将财物盗出该企业内独立核算的分厂、科研所等围墙或区域的;

(三)行为人在本单位或餐厅、洗浴等公共场所盗窃单位或他人财物,将窃得的财物藏匿于自己的皮包、衣物内以及保管或使用的保管箱、更衣箱内;多个单位共同办公的写字楼内的工作人员,在该写字楼内盗窃其他单位财物,将财物盗离单位办公室或楼层;

(四)扒窃财物, 被窃财物脱离失主身体或者提包的;

(五)入自选商场盗窃, 行为人携带被盗物品已通过收银台或未购物通道出口的;在柜台上盗窃的, 行为人将物品带离该柜台售货人员实际控制的范围或者藏匿的。

十三、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中“当场”的范围界定

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后, 对当场发现并进行追捕的失主、民警或群众, 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只要实际处于失主、民警或群众连续不断的追捕状态中则不论犯罪嫌疑人距离作案现场远近, 均应认定其属于《刑法》 二

十一、办理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的案件中, 对被害人尸体胃内容物的检验

在办理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的刑事案件中, 对被害人尸体胃内容物应当作检验并具体说明胃内容物的情况。

二十二、对在押人员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查证

(一)检察院、法院、监狱机关对在押人员检举、揭发他人犯罪需公安机关查证核实的案件, 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正式书面函件说明需核实的内容并附相关材料。

(二)各级公安机关的监管部门和举报中心接到检察院、法院、监狱机关发出的上述函件后, 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查证并回复发函机关;特殊情况下查证时间可延长至六十日, 但应在三十日届满时将延长情况回复发函机关。

二十三、自首、立功等证明材料的出具

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由市公安局直属单位和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机关出具自首、立功等证明材料。

对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由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出具自首、立功等证明材料。二

十四、对赃物估价存在异议的处理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机关在审判阶段, 对同级价格事务所接受公安机关委托依法作出的估价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由提出异议的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直接委托市价格事务所复核一次, 必要时可以返回原价格事务所重新鉴定一次。以价格事务所作出的复核、重新鉴定的结论作为定案依据。二

十五、对善意买赃的处理

在对直接从买主处查获的赃物进行处理时,买主是善意取得且犯罪嫌疑人确实无力回赎或赔偿损失的, 由买主与失主双方就具体情况进行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 原则上返还买主。二

十六、《秘密侦察卷》的查阅范围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案件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 可以确定专人查阅《秘密侦察卷》,阅卷过程中需有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在场;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记录、摘抄及公开使用。阅卷完毕应立即交侦查机关办案人员。

二十七、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对特情人员、案件检举人和线索提供人的保护

(一)对涉及特情人员、案件检举人和线索提供人的案件,检察院、法院在诉讼阶段, 对特情人员、案件检举人和线索提供人的证实材料, 应当进行质证、举证、认证, 但不公开特情人员、案件检举人和线索提供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以及工作单位、住所地等有关情况。

(二)对需要公开的法律文书在叙述案件检举过程时, 特别是在对有检举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在叙述其减、免、缓刑理由时, 不详述其立功的具体内容。二

十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文书的往来

(一)公安机关未按照法定程序以正式法律文书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 视为研究案件, 检察机关可不用正式法律文书回复, 或直接将案件材料退回。

(二)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以正式法律文书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作出相应决定, 并加盖检察机关印章。

(三)检察机关对决定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 应当说明理由;对需要补充侦查的, 还应当附补充侦查提纲。

二十九、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 但既不符合起诉条件, 又不属于不诉范围的案件的处理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或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 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 并依法撤销案件。三

十、换押

(一)因延长办案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等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的, 办案机关应在原羁押期限届满前将

《延长羁押期限通知书》、《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通知书》及时送达看守所。

(二)在同一诉讼阶段内办案部门改变而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的, 原办案部门和改变后的办案部门应及时告知或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 注明改变情况及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

(三)为防止超期羁押, 移送案卷材料时原则上应采用直接移送的方式。三

十一、不讲真实姓名罪犯的羁押

(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姓名、住址、身份的核查工作, 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的, 侦查机关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

重庆市政法部门

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外地侦查机关捉获后 , 立案地侦查机关应立即将犯罪嫌疑人押回 , 以押回立案地的 五分院的相关负责人共六十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对 便于检察、审判机关办案时查阅。

(五)将犯罪嫌疑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内容的网站及论坛首页、发布的具体网页全面直观的打印下来交犯罪嫌疑人签字捺印确认。

此外,应当根据案情需要,适时开展以侦查实验的形式固定犯罪主体及犯罪方式的证据,补充证据链的证明力。

十一、涉案财物证据材料的移送、运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问题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并由检察机关起诉的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涉案财物虽未移送,但有相关扣押手续和证明材料随卷,法院应对该部分涉案财物进行裁判,同时将生效裁判文书及时转送(或告知)原侦查机关。

十二、关于对被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管和死亡后的告知问题

公安机关应当将辖区内被暂子监外执行罪犯的移动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从移动之日起算)书面通报被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原所在监狱;新居住地所在派出所(市内)收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后,在7个工作日内(收管之日起算)书面告知监狱。

公安机关应当从被暂子监外执行罪犯死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监狱。

十三、关于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中有关单位收取材料复制费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法律援助工作者在请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协助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中,对涉及法律援助案件复制所必需的相关材料时,免收复制费用。

十四、关于法律援助案件涉及法律文书送达的问题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一般应在开庭15日前送达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案件审判后,审判机关应当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通知或送达承办律师。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重庆市政法机关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2、由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监狱局统一印制《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监外执行罪犯流程卡》,改变现行的由基层单位各自印制《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监外执行罪犯流程卡》不统一、不规范、不便于上级机关监督、管理的现象。

八、关于确定国家安全机关侦查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问题

重庆市国家安全局及其

下载重庆市五长联席会议纪要word格式文档
下载重庆市五长联席会议纪要.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