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店铺租赁_商场商铺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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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租赁合同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2009年07月【 】日在 签订。

甲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纳税登记号:

乙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纳税登记号: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以下条款:

第一条 经营场地

甲方与乙方签约确认的经营场所座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 【区位】,其经营面积【 】平方米,经营【品牌系列产品】。其具体场地位臵详见本合同附件“平面图”。

第二条 合同期限

2.1.甲、乙双方同意本项合同有效期限为【 】个月,自商场开业之日起算至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届满之日止;

2.2.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期届满时,一方要求延期的,应在合同期满60日前书面提出延期申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否则视同合同届满终止; 2.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终止本合同时,须提前60日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对方同意后,签署书面协议后终止。

第三条 销售分成(均以人民币计算)

3.1.本合同所指销售额包括在经营场地出售各种商品的收入,及乙方得到的其他与经营场地相关的收入;

3.2.双方约定每月销售任务指标【 】元。甲方抽成比率【 】%(不包括促销费):如乙方连续三个月完不成销售任务指标,则甲方有权调整位臵、缩小面积或解除合同

第四条 相关费用

4.1.乙方按照每月实际结款额的 缴纳促销费,该项费用用于商场整体性的推广及促销宣传活动;

4.2.乙方按照实际销售额承担 的银行信用卡刷卡手续费用;

4.3.甲方施行的VIP卡是商场促销手段之一,乙方需积极参与。VIP卡的优惠部分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各50%。乙方施行的VIP卡优惠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4.4.乙方销售人员在上岗前应交纳培训费用【 】元/人;

4.5.乙方用于二次照明所产生的用电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每月向甲方交纳电费。

第五条 结算方式

5.1.乙方同意甲方每月按乙方当月实际销售额提取抽成比率,甲方于次月的【 】日前向乙方结算上月的销售货款,结算方式为票据;

5.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其营业执照相符合的企业名称的增值税发票和开户帐号,乙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时,乙方提交的进货发票应符合国家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的规定;

5.3.乙方送交甲方的结帐发票应为税率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乙方送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不足17%,则甲方提成相应提高,直至补足17%的税率。

第六条 保证金

6.1.金额: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后,乙方应一次性付给甲方合同保证金【 】元,作为乙方遵守和履行各种规定及条件的保证。保证金在合同签定时即交付甲方,由甲方留存,不计利息。

6.2.用途:在履行合同期间,合同保证金自动转入质量保证金使用,经营期内,因乙方商品质量问题引起索赔,甲方先期支付赔偿费用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已交付的商品质量保证金或销售贷款中扣除,乙方保证从保证金扣除之日3日内补足余额。

6.3.退还:在乙方全部履行本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待合同到期后,乙方如不续约并退出营业场地后90天内,甲方将保证金如数返还乙方,不计利息。若乙方对甲方尚有债务,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乙方所欠款项及违约金,只返还余款。

第七条 经营场地的管理

7.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定后(包括在合作期限内重新装修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整体规划、装修标准对甲方提供的经营场地进行设计、拟定装修方案,并以书面方式报甲方审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书面装修方案【】日,向乙方出具书面审批意见,逾期不给予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

7.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增加自有设备、设施及电力负荷,不得对甲方的结构、设备及其他设施进行改动、挪用。如因乙方或其代理人、受雇人的行为而使甲方或甲方的其他使用者遭受损失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须赔偿甲方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

7.3.有关商场的管理、保洁、专柜间公共事物的协调工作以及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由甲方负责,乙方应遵守甲方物业管理办法。乙方使用甲方按约定提供的各项设备,如有故障和不良反应时,应立即通知甲方进行处理,否则因此所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4.乙方经营场地内的设施维护由乙方自行负责,如需甲方协助维护,则按甲方物业管理办法收取费用。

7.5.甲方根据经营情况对整体布局进行调整的,如涉及乙方经营场地发生变化的,乙方可视情况给予甲方支持,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场地重新装修费、调整费等),由甲方承担,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给予甲方支持。

7.6.乙方应于本合同期满或协商终止或由于乙方违约甲方提出解除合同后3日内结清欠款,无条件从甲方经营场地撤除,并将场地完好无损的交还给甲方。对于乙方遗留在场的物品,甲方应予3日内告知乙方,若乙方在3日内不来场地

清理遗留物品或不予答复,则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将场地清理;对于将甲方经营场地的设施改变或损坏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并有权从乙方保证金或销售款中扣除相应损失费用。

7.7.安全与保险

1.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保卫、消防的规定。甲方负责建立健全商场的安全保卫、消防安全的管理网络,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商场的安全保卫、消防工作,并负责做好经营场地内的日常安检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财产安全。若甲方组织开展进行消防、安全的培训、检查、考核工作,乙方应予以配合。

2.因乙方原因产生的商场安全隐患问题,给顾客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不得在甲方存放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等。

4.乙方应负责对其经营场地内的货品(包括商品、货柜/架、展示台及设备设施等)自行妥善保管,并自行投保火险、盗险、第三责任险等财产保险,出险时向保险公司请求索赔。

第八条 各项经营管理 8.1.商品管理

1.乙方经营的商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商标、物价等法律、法规,乙方若经营违反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商品,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2.乙方遵守甲方所实行的商品管理规定。销售的商品以本合同的规定为限。3.商品陈列要求美观、醒目、丰富、齐全,如商品的品种、质量、数量无法达到正常营业状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4.乙方对其经营场地名称及陈列、销售的商品,应使用合法的商品名称、商标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的相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独家代理权等合法权益;乙方不得陈列及销售违禁、违法物品或提供违法、违约的服务;如违反上述规定,乙方应自行承担责任;乙方除对顾客所造成的损失、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外,亦须赔偿甲方因此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

5.若有关政府机关提出乙方所经营商品的商标有侵权行为,甲方有权立刻将该商品从专柜上撤离,并暂由甲方保管。如乙方能向有关机构证明其所使用的商标的合法性并得到该机构的认可,甲方将恢复该商品在店内的陈列与销售。商品

撤离期间乙方所受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撤离商品于保管期内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经顾客使用后如有不良反应或使顾客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乙方应负赔偿责任;因此所造成的甲方信誉受损,乙方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保证在商品上柜/架前提供与产品有关有效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交付给甲方审定。

8.2.质量管理

1.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服务和销售商品的质量,由于乙方所提供服务、所售商品质量或其他问题造成顾客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受损、甲方信誉受损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由乙方承担责任。若甲方对此先行赔付,则乙方应无条件偿还甲方的先行赔付额及其他损失费用。

2.乙方同意甲方对其所提供的质量、标识、计量等进行不定期检查,若发现假冒、伪劣或标识不符或被顾客投诉以及乙方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的,经查实,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销售,乙方承担所有费用并向甲方交纳违规销售处罚金。

3.甲方有权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向乙方质询。需送政府检测机关检验的,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于顾客就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商品质量问题的交涉,有权就问题做最终处理决定,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8.3.价格管理

1.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及政府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统一使用甲方印制的价格标识(价格签、打码签)。

2.乙方所售商品的售价不得高于青岛市及全国开设的所有专卖店或专柜,实行同种商品同一售价,对于季节性降价或其他形式折扣销售,须提前申请并经甲方同意方可进行。

3.乙方参加甲方统一的促销活动或乙方自行组织的促销活动,不得事先提高售价。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收取违规销售处罚金。

8.4.销售管理

1.乙方遵守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不得于营业时间内停止营业。

2.乙方可以有偿使用甲方统一印制的手提袋、包装纸,乙方因品牌形象确需使用乙方手提袋、包装纸的,则无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即可使用。

3.甲方实行统一收银。乙方不得私收营业款,不得进行柜外销售。若乙方违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不超过私收营业款五倍的违规罚金。

4.乙方必须使用甲方统一规定销售票据并按成本价交付费用。8.5.人员管理

1.乙方自聘导购员须经甲方人事部门面试、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2.乙方聘用的导购员应按甲方要求统一着装、佩带甲方统一制作的胸卡或其他标志,如乙方却因经营需要穿着乙方形象服装的,应报经甲方书面同意。由甲方提供的服装、胸卡及其它标志,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对聘用导购员进行有关商品知识、专有服务规范、专业服务技能、技巧的培训,同时也要接受甲方统一的销售管理、服务规范的培训并按规定的标准交纳培训费用。

4.乙方聘用导购员应遵守甲方的各项服务规范、甲方的统一管理,按甲方规定的时间上、下班。甲方商场管理部有权对乙方导购员的不规范服务行为及时进行现场纠正,情节严重的根据《奖惩条理》处以甲类过失以上的经济处罚;对不服从甲方管理或屡次违纪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15日内更换人员。

第九条: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9.1.变更:在合同期内,如一方对合同内容有变更的意向,应提前30日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后,方可变更。

9.2.解除:在合同期内,如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受约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违约方收到通知后,合同即行解除。同时,违约方还应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9.3.终止:

1.本合同的期限届满。

2.在合同期限内,合作一方失去经营、经济责任能力。3.因其它原因依法终止。

4.在本合同期限内,如因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双方可协商终止。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甲乙双方要严格履行合同,如一方违反合同及所有附件的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0.2.如乙方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权扣除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如甲方不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要求退赔保证金。

10.3.任何一方因违反国家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而造成的罚款或其他处分,由责任方自负,并承担给他方造成的一切损害赔偿。

10.4.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如有任何超范围经营、商品质量、商品价格等问题或由于管理不善、服务不当等原因,造成政府对甲方进行行政处罚或顾客投诉,给甲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甲方根据情节,乙方视为违约,应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10.5.如因一方严重违约,对方可以解除合同。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约束。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即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未尽事宜

12.1.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2.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再另行协商,并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供货商)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供货商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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